賀朝暉
“非公經濟36條”頒布后,廣大民營企業歡欣鼓舞,因為他們從中看到了希望,而這些希望是他們20多年來一直所期盼的。然而,就在廣大民營企業家信心恢復的關鍵時刻,5月26日,陜北油田案的主辦律師朱久虎被陜西省靖邊縣警方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和“非法集會”罪名刑事拘留,這樣的事件又使廣大民企老板剛剛放下的心又重新懸了起來。
陜北油田事件發生在兩年前,原來由民營資本經營的陜北延安、榆林2市15縣的幾千口油井資產,被陜西靖邊縣政府“收歸國有”。這本來就是不對的,因為這是對民營企業經營權和私有財產權的一種侵占,按照現行憲法是違法的。陜西靖邊縣政府將這些民企油氣井收歸國有的理由是“由于引進的聯營單位數量多、規模小,絕大多數聯營單位未從事過石油開采,缺乏技術,加之這些企業片面追求經濟利益,管理工作跟不上,導致開發秩序比較混亂”。這理由本身就值得探討。而且,原本價值70多億元的油井,地方政府卻只賠付13億元左右。很顯然,這個補償是極不合理的。更要命的是,2003年3月至6月,從安塞縣開始,政府在未與民營企業進行任何協商、不給予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僅發一紙公告,便強行驅趕民營油井投資者。稍有反抗,即被逮捕。陜北延安、榆林2市15縣價值70多億元的油井資產,迅速被各縣政府收歸國有了。今天,民企的社會環境已大有改觀,憲法的修改所帶來的私有財產的保護權,陜北油田案本來是完全可以妥善解決的。但遺憾的是,問題不但沒有解決,反而將主辦律師刑事拘留了。
陜北油田案充分暴露了我國民營經濟發展中的制度缺陷問題,這種制度缺陷又往往建立在地方政府各自的利益上。陜北油田案之所以牽涉了這么多的民企,直接原因就是1994年4月,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與陜西省政府簽訂了《關于開發陜北石油資源的協議》,確定從長慶油田和延長油礦劃出1080平方公里,以委托、聯合等方式交由延安、榆林有關縣區組織開發,將靖邊以南的3500平方公里定為長慶油田和地方的聯合勘探開發區。但由于當時部分縣區鉆采公司資金不足,技術缺乏,有關官員想到了民間資本。但是等這些民間資本發展壯大之后,這些官員就眼紅了,因此,他們置本地政府的誠信、信譽與黨的政策于不顧,打著收歸國有的名義,掠奪民企資產。
歸根結底這是關系到當地政府的誠信,如不妥善解決,勢必影響當地經濟的良性發展。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給民營經濟更好的發展土壤,應該是政府的職責所在。如果鼠目寸光,那后果實在是不堪設想的。
(曉航/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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