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對新上的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在資金上,第一年按企業實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給予扶持,第二年按90%給予扶持,第三年按80%給予扶持。在使用土地上,按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地方實得部分的100%給予扶持。第二條對投資勘探5平方公里以上的煤炭資源項目、新建年產9萬噸以上井型的原煤生產項目和煤化工、煤建材、煤氣發電項目,在資金上,第一年按企業實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100%給予扶持,第二年按80%給予扶持,第三年按50%給予扶持。在使用土地上,按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
地方實得部分的100%給予扶持。第三條對現有生產加工型企業,通過招商引資進行技術改造新增生產能力和新上項目的,當年新增加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扶持企業。第四條對新上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型加工型企業(采煤、洗煤、焦炭項目除外,下同),依據企業實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相應額度的資金扶持。固定資產投資300-500萬元(不含500萬元)的,第一年按企業實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100%給予扶持,第二年按50%給予扶持,第三年按30%給予扶持;固定資產投資500-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的,第一年按企業實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100%給予扶持,第二年按70%給予扶持,第三年按50%給予扶持;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按企業實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100%給予扶持,第二年按80%給予扶持,第三年按60%給予扶持。第五條對新上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加工型企業,安排下崗失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自投產之日起,第一年按企業實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100%給予扶持,第二年按80%給予扶持,第三年按50%給予扶持;第六條對新上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加工型企業,按企業投資規模在使用土地上給予資金扶持。固定資產投資500-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的,按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地方實得部分的70%給予扶持;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按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地方實得部分的100%給予扶持。第七條對新上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加工型企業,在項目審批、施工建設環節及企業投產后第一年免收屬財政開支單位征收的市本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屬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的收費按最低標準由市財政統一收取。第八條對新上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加工型企業,減半收取企業法人代表及管理人員在辦理駕駛執照和企業在辦理車輛落戶、轉籍過程中的費用。對固定投資投資30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人代表乘坐的小汽車和本企業的生產運輸車輛,交警部門發放“S”頭專用號段牌照,對納稅大戶依據稅額增加一定數量的“S”頭小汽車牌照。免收“S”頭小汽車在本市管轄道路的通行費。第九條對域外投資企業的法人代表、企業聘用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準予落城鎮戶口。子女就學可以擇校、免收擇校費。第十條對固定資產投資300萬元以上的企業的法人頒發貴賓卡,持卡人在七臺河市境內依法從事業務活動等,任何部門不得刁難。第十一條司法部門和執法部門對域外投資企業的法人代表和企業財務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屬司法部門必須分別經市公、檢、法三長批準。屬行政執法部門的必須經市政府主管領導批準。第十二條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投資者,可推薦參選同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并積極推薦參選上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有關榮譽稱號。第十三條對引進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的生產加工型企業的中介組織和自然人進行獎勵。按企業投產后第一年實繳稅金地方留成部分的20%給予更加優惠的條件。第十四條對投資超過千萬元的旅游開發項目(不含房地產開發上市銷售部分)、大市場建設項目、基地設施和社會事業建設項目,按照生產加工型企業的政策執行。第十五條對投資額度較大的企業、知名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出口創匯企業和知名品牌等,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基礎上,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更加優惠的條件。第十六條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并監督實施第十七條本政策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原七發〔2002〕16號、18號文件同時廢止。
(信息來源:七臺河市地方商務之窗)
(信息來源:黑龍江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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