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是現代農業較發達的國家,但同樣面臨農業就業人口收入偏低、總數不斷下降的問題,相對美、荷等競爭對手而言,農業企業規模也比較小。為促進農業發展,保證農產品國內流通和國際貿易的進行,在歐盟共同農業政策框架下,德國根據本國特點,為農業企業制定了一系列財政、稅收促進政策。同時,為農產品貿易各環節的參與者建立了完善的公共服務體系,還采取切實措施,來保障食品安全。現將德國有關做法整理報回,供有關部門參考。一、德國農產品貿易基本情況德國農產品貿易特點是,受消費結構影響,土地密集型大宗
農產品基本自給自足,部分勞動密集型農產品進口依賴較嚴重。糧食、土豆等初級產品在農產品貿易中比重較低,制成品和肉、蛋、奶等高附加值產品比重超過80%。
德國糧食供應總體上自給自足、略有盈余。2003/04年度總產量為3889萬噸,自給率106%。農業企業用作飼料或初加工1211萬噸,占30%,對外銷售2678萬噸,占70%。全年進口658萬噸,出口1185萬噸。從具體產品來看,食用油籽、玉米、燕麥等對進口有一定依賴性,自給率為44%、82%、93%。土豆年進口量在100萬噸左右。糧食、土豆等初級產品貿易額381億歐元,僅占農產品貿易總額的13%。2003年,德國植物源性產品貿易額1189億歐元,其中花卉、蔬菜、甜菜、葡萄酒各為151億、123億、122億和108億歐元。蔬菜、水果嚴重依賴進口,凈進口蔬菜240萬噸、進口額22億歐元,凈進口新鮮水果、熱帶水果460多萬噸,金額達40億歐元。作為啤酒生產大國,除滿足國內需求外,德國啤酒出口到世界各地,年出口額近10億歐元。葡萄酒年進口量在10億升左右,進口金額接近20億歐元。動物源性產品銷售額為1758億歐元,其中奶制品達819億歐元,豬肉制品、牛肉制品、家禽各為485億、244億和93億歐元。動物源性食品是德國家庭飲食結構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2003年共消費肉制品750萬噸,人均90公斤;奶制品792萬噸,人均96公斤;雞蛋108萬噸,人均13公斤。德國是美、法、荷之后世界第四大農產品出口國,2004年出口額282億歐元,出口比例為21.6%,占全球份額超過5%。奶制品、肉制品、焙烤制品是最重要的出口產品,2004出口額各為53億、37億和29歐元,小麥、黑麥、土豆等也有一定出口。農產品進口一直排在美、日之后,居世界第三位,進口額占全球7%左右。德國農產品貿易進口一直大于出口,1997年逆差達158億歐元。德進口產品除滿足國內市場需求外,很多進行深加工后再次出口,如咖啡、煙草、食用油籽等。
二、促進農產品貿易的立法基礎德國早在1955年就頒布了農業法,規定可以采取各類政策措施,保障農業參與國民經濟的全面發展,為居民供應最好的食物。農業法規定,對自然條件造成的、相對其他行業的不利因素,應進行補償;應不斷提高農業的生產效率,同時通過發展農業,減輕經濟發展對環境帶來的壓力。通過努力,農業就業人口的社會福利、收入水平應達到同等級就業人口的水平。作為職能主管部門,聯邦農業部每年應對各類規模、產品的農業企業的收支狀況進行調查。在此基礎上,聯邦政府公布農業發展形勢報告,針對農業發展中的問題,提出具體措施,需要聯邦財政撥款的,納入聯邦預算案。1969年,德政府頒布實施《改善德國農業結構和海防共同任務法》(GAK),規定采取各種措施,促進農業企業更合理地發展,土地經營更符合市場需求,并將農產品加工與銷售促進作為該法的核心任務。法律旨在增強德國農業、食品業在歐盟共同市場的競爭力,改善農業就業人口的收入。德政府每年制定促進農業發展的框架計劃,提出具體措施以及聯邦政府與各州政府各自承擔的責任。聯邦和各州政府按60:40比例,采取補貼、貸款、貼息、擔保等形式,支持具體農業項目。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對農業企業及項目的補貼和融資支持。
一是對擴大生產規模、降低成本、引進環保措施等投資,提供補貼及貼息貸款。投資額1萬-10萬歐元的小型項目,提供償還期10年、利率不超過5%的優惠貸款,最高補貼比例為35%、不超過1.75萬歐元。5萬-125萬歐元的大項目,可申請利率不超過5%、償還期20年的優惠貸款,政府進行貼息。企業還可申請直接補貼,最高補貼比例10%、不超過3萬歐元。二是對山區、低產區及受地理條件限制、種植面積較小的農業企業進行補償。根據作業難度以及上述土地所占比例,每公頃補貼額在25-180歐元之間。手工勞動比例高的山地,每公頃可達200歐元。為保證受益企業的普遍性,一企業每年最多可領取1.6萬歐元補償金。雇用員工二人以上的,每多一個雇員,可額外得到8000歐元補貼。
三是成立專門的政策性銀行德國農業養老金銀行,為農業企業提供融資便利。該銀行為公法機構,實行企業化經營,資金通過發行債券等形式從國際資本市場籌集。農業企業、農機生產企業以及農產品流通和服務企業均可申請該行貸款,每個企業年貸款額不超過100萬歐元,需支付一定手續費(不超過1%)。企業計劃購買農用機械、土地,或采購太陽能設備、加大可再生資源使用等,均可申請。企業銷售額下降30%以上,臨時出現清償危機,也可申請貸款,貸款額不高于下降的銷售額。該行2004年發放貸款61.41億歐元,其中普通貸款39.87億歐元,優惠貸款21.54億歐元。
(二)給予農業企業全面的稅收優惠。
德國農業企業同其他企業一樣,被納入現有的稅務制度中。為鼓勵農業企業積極性,每個稅種都給予其差別優惠待遇。按照德國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年銷售額超過35萬歐元、利潤大于3萬歐元的,必須建立自己的賬簿。然而,德大多數農場規模較小,難以建立健全賬簿。德國對農場所得稅課稅采取了一種簡便的方法,規定不種植經濟作物、面積不超過20公頃的、牲畜存欄數不超過50個單位的(Vieheinheit,根據飼料消耗量而定,如奶牛、成年肉牛為1個單位,豬、羊、蛋雞各為0.33、0.1、和0.02個單位),由稅務局估算其應納稅農業收入。實際估算值約為農場實際收入60%。給予農業人口一定的收入所得稅免稅額,單身為每月670歐元(已婚翻倍),年收入超過30700歐元(已婚翻倍),不再享受免稅待遇。農場雇用的臨時雇員(工作時間不超過全天員工1/4),工資按統一的優惠稅率5%征稅。
農業企業、合作社還可獲得免交營業稅、機動車輛稅的待遇。為農業企業提供咨詢、農機出租等服務的合作社免交法人稅(25%),農業企業聯合體(Erzeugergemeinschaft)自成立之日10年內,每年享受15339歐元的法人稅免稅額度。另外,農產品增值稅稅率為7%,遠低于其他產品(16%)。在能源稅方面(20.50歐元/1千度),農業企業用電量超過一定額度,可享受高達80%的減稅優惠,如果從可再生能源發電站(裝機容量超過1千千瓦)購電,可予以免稅。年用量超過一定標準的,可減掉80%的礦物油稅。
(三)建立完善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加大對農產品、食品貿易的指導和服務。
該體系由聯邦機構、州級機構和行業組織組成,如德聯邦農業部下屬的農業文獻與信息中央處(ZADI)、德國農業信息網(Dainet),面向全國企業,提供德、歐及世界農業發展的全面信息,聯邦農業研究院等定期發布市場報告。各州服務機構則面向本地企業,提供各類服務。在該體系中起著最關鍵作用的,莫過于1969年成立的德國農業及食品行業銷售促進基金(Absatzfonds)。銷售促進基金統一規劃德農業與食品業的營銷。會員企業按所加工原料的數量,交納一定會費,如制糖廠為每噸甜菜0.16歐元、牛奶場每噸牛奶1.22歐元。基金通過兩個執行機構開展工作。其中德國農業中央營銷有限公司(CMA)負責營銷與宣傳,主要任務為促進銷售及協調公共關系,樹立在國內外市場的整體形象;組織參加各類博覽會,協助建立業務聯系;舉辦銷售技術、產品信息和企業經營管理培訓及咨詢。在突出整體特點的同時,也強調地方特色,通過中央與地方聯合資助的項目,對有發展前景的營銷方案進行支持。同時加大對生態農產品的營銷宣傳力度,提高民眾的認可程度和購買愿望。中央市場與價格通報處(ZMP)研究農產品市場發展,每周出版數期市場報告和大量的分析、預測及背景報告,協助企業判斷市場變化,進行自我定位。除定期刊物外,還發布專題報告和年度報告。服務對象為農業企業及聯合體、食品業分銷商、批發商及最終消費者。德主要全國性農業、食品業中介機構均為其股東,監事會中還有聯邦農業部及銷售基金代表。
(四)鼓勵建立農業聯合體和合作社,作為農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的載體。
德國農業企業規模小,平均種植面積僅40.4公頃。除蔬菜、水果或生態產品企業直接銷售小部分少量產品,絕大部分農業企業不直接進入農產品流通領域,而是自發組成農業合作社或聯合體,進行進一步處理、加工,并銷售到下一流通環節。德國1969年頒布《農業生產適應市場需求法》(簡稱市場結構法),鼓勵農業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銷售其產品,取得規模效益。7個以上農業企業,其種植面積或產量超過規定標準,可建立聯合體。新成立的聯合體受到國家財政支持,5年內可享受創業資助(人工成本、辦公設備、咨詢費),7年內可享受投資資助(采購、加工、銷售、倉儲、包裝等),資助額最高為投資總額的25%,但不超過其銷售收入3%。聯合體制定統一的生產和質量標準,負責產品銷售,共同采購化肥、植物保護劑等生產資料,也從事市場調查與咨詢,很多聯合體還推出了自主品牌。2000年,德國共有各種聯合體1079個,其中土豆、家禽類企業覆蓋率高達90%以上,肉用畜、糧食生產企業各為15%。德國還建立了富有特色的另一種互助機構合作社,支持會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德國合作社已有100多年歷史,既有按功能組成的采購、銷售合作社,也有按行業成立的乳業、肉類加工、水果蔬菜加工、葡萄酒農合作社。合作社對內以服務為主,對外以盈利為目的,作為市場經營主體,有效地維護成員的利益。合作社批量采購農用生產資料,降低了成員的生產成本。合作社和聯合體一樣,規范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標準,也使用統一的品牌。由于規模經營、標準化生產,形成了明顯的市場競爭優勢。聯合體、合作社與食品加工企業、貿易商建立了固定的合作關系,產品銷路得到保障。而加工企業、貿易商也因此增強了自身競爭力。在食品加工領域,特別是制糖、奶制品加工、肉制品加工領域,形成了相對壟斷格局。如制糖業基本由南方糖業集團和北方糖業股份公司壟斷,前者年銷售額48億歐元,甜菜菜農組成的南德甜菜加工合作社是其最大股東,占56%的股份。后者銷售額12億歐元,原料由1.6萬個甜菜菜農供應,種植面積近21萬公頃。德國也有綜合類食品加工、貿易企業,同時與不同產品生產企業有固定合作關系,如巴伐利亞商品中介公司(BayWa)農產品銷售額27億歐元,僅水果業務部就在南部主產區建立了170多個收購站,負責收購800多個合同企業的產品。下屬公司進行加工、包裝后,由專業貿易公司銷往專業批發商、大型食品零售企業和平價超市集團。
(五)重視農產品與食品安全,為順利流通創造條件。
由于消費者對食品安全越來越關注,德國將農產品安全預防作為重點工作,嚴格監督、管理。1995年,德國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實施食品安全監測。確定120多種有代表性的一攬子食品,每年定向檢查15-20種是否含有農殘、有機聚合物等成分,每種取樣化驗約240份。在此基礎上,德聯邦消費者保護與食品安全局每年出臺食品安全監測報告,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德國接受了瘋牛病的教訓,在全國建立了監測網,定期進行抽樣檢查,防范于未然。
另外,德國推出了QS(質量保障)食品檢測標志,飼料業、農業、屠宰業、肉制品加工業、食品貿易企業共同參與,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及銷售各環節,保證食品的安全與衛生,同時便于追根溯源、查找問題。肉制品、新鮮果蔬、食用土豆等都已使用該標志。農業較發達的地區如巴伐利亞州、北威州也推出了自己的檢測標志。在原產地標識、地理標識保護方面,德國一方面積極向歐盟申請地理標識注冊,另一方面支持歐盟在國際農產品貿易談判中加強談判力度。
(六)積極促進
對新興市場的出口。
德農產品貿易中,歐盟成員國占80%以上,荷蘭、法國、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時、奧地利等傳統貿易伙伴占70%左右。為了進一步擴大出口,德國近年加大了對新興市場的出口攻勢。重點市場有兩個,一是與德國毗鄰的新歐盟成員國,二是經濟快速發展的亞洲國家。主要措施有:政府資助在國際博覽會上設立聯合展臺,進一步改善德農業、食品國際形象;鼓勵企業參加國際博覽會或赴海外舉辦專門的產品展示活動;為國內企業舉辦出口對象國國情、農業發展、食品消費及進出口結構等信息咨詢活動;邀請海外進口商、采購商赴德參觀,研究機構加大對出口對象國的研究。四、對我國農產品貿易的幾點建議
(一)建立、完善適應我國情的財稅支持體系。
由于農業規模龐大,我國目前還不能象德國等發達國家那樣,對農業生產、貿易進行高額直接補貼。但應有選擇地對擴大生產、環保等投資進行適當補貼,鼓勵企業從事生態產品和高附加值產品的生產。同時,進一步改革農業和工商業的二元稅制結構,對農民使用土地征收低負擔水平的農業土地資源方面的稅收;繼續將農民出售的農產品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實行免稅政策或有選擇對少數品目征收;將從事農業經營的個人納入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規定起征點,對高收益的種植、養殖大戶,通過個人所得稅進行必要調節。這樣,既從總體上減輕農民負擔,也有利于體現稅制公平和量能負擔的原則。
(二)進一步完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
當前我國農產品貿易中,突出困難是缺乏有效信息資源。應盡快建立由政府部門、行業機構、研究機構等組成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其在貿易中的指導作用。國家財政對信息服務機構給予適當扶持,促進農業經濟發展。建議組建專門機構,針對我農業、食品業特點,有計劃進行營銷宣傳,改善我整體形象。
(三)大力加強食品安全體系建設。
目前,我國關于食品衛生、標準法律法規多達150多部,但一直沒有一部國家級食品安全法,建議考慮在整合現有法律法規基礎上,制定國家《食品安全法》,建立風險評估與預警、危機處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我食品安全立法。參照德國經驗,建立食品安全監測體系,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食品安全標志。另外,建立全國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對產品標準、污染物和農殘、食品衛生操作規范及檢驗方法、食品質量、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貯運、標簽等進行規范。
(四)組建聯合體、合作社,提高產銷的規模效益。
目前,我國部分地區試點建立了農業合作社,取得了一定成效。建議參照德國的成功做法,進一步發揮聯合體、合作社在農產品貿易中的中心地位。首先,加快相關立法,制訂農業合作社法與農業聯合體法,以法律形式確定上述互助機構的地位和作用,并給予其獨立法人地位。其次,政府出面,協調成立聯合體、合作社,并對其初期工作提供政策、信息、信貸等支持。我國農戶自身經濟實力薄弱,不了解這些機構的運作、功能,很難自發組建,政府的支持與指導十分必要。
(五)增強我農產品的出口。
我農產品出口面臨缺乏品牌產品、出口企業規模小、實力弱、國際競爭力不強等問題。為此,建議積極實施競爭性農業發展戰略,發揮我比較優勢,提升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制定和完善農產品出口促進政策,完善農產品出口退稅政策,對農產品出口加工企業增值稅實行“征多少、退多少”政策。建立符合WTO規則的農產品出口促進基金,資助農產品出口的研究開發、開拓國外農產品市場。扶持有基礎、有潛力的地區和農產品外貿骨干企業,建設高標準、高起點的農產品生產加工出口基地。著力發展綠色有機農產品,培育一批國際知名的優質名牌產品。
(高行樂)
(信息來源:駐慕尼黑總領館經商室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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