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從7月1日起,開始征收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按取水類別有所不同,居民生活用水每方征收0.05元。
為了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促進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規范水資源有償使用行為,2004年,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并于當年4月1日起施行。據自治區節約用水辦公室工作人員介紹,此《管理辦法》出臺后,正逢銀川
市開始實行階梯水價,水費在以前相對較低的基礎上剛剛漲過價,如果再加收水資源費,擔心群眾一時不能理解,所以銀川市就暫時沒有施行,只是在我區的其他部分地區開始征收。銀川市所轄三區兩縣一市從2005年7月1日開始,征收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由自來水公司在向用戶收取水費時代收,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節約用水等方面的研究,新技術的推廣以及供水水源、供水設施的建設、保護等。: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
2.自1998年開始,全國部分省區開征水資源費,截至2003年底,全國除寧夏、西藏外均已開征水資源費,寧夏開征水資源費的時間為全國倒數第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最高的省區是山東省,自備水源地下水每方1.80元,地表水每方0.60元。我區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為全國最低省區之一。
(信息來源:銀川市地方商務之窗)
(信息來源:寧夏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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