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自律制度建設有待加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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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5日 10:17 上海證券報 | ||||||||
聚焦《證券法》修改草案 此次《證券法》修訂草案中,第九章"證券業協會"是唯一的未作任何修改的章節,與草案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職能的大幅加強相比,其反差尤其引人注目。從理論上講,資本市場監管的重要原則之一就是政府監管(他律)與自律監管有機結合,構成統一證券市場監管體系。證券市場的監管與自律具有辨證的關系,共同組成了防范和控制市
從近十余年來我國證券市場實踐來看,證券監管部門已經逐步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三級稽查體系,在加大執法力度、推進市場規范運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績。然而,證券市場上的違法違規行為仍時有發生,其所引發的風險影響了社會穩定和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對于投資者、證券經營機構乃至國家造成的損失不可小視。 目前,社會輿論對證券市場中的自律機制所起的作用已形成了相當程度的共識,即自律機制是證券監管部門實現監管目標的輔助手段和重要補充。現行的我國《證券法》第8條明確規定:"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中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該法第162條又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草案對"證券業協會"一章的不加修改,著實值得人們對于我國內地證券市場的自律機制建設方面作進一步的反思。 草案在加強證券市場監管的總體思路下,之所以選擇了強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職能,而沒有選擇加強自律監管,可能是出于以下幾方面現實情況的考慮:(1)證券業協會權力來源的政府化。(2)證券業協會組成人員及其行為模式的官方化。(3)證券業協會的宗旨在彰顯成員利益方面不足。(4)證券業協會功能的單一化。(5)證券業協會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溝通交流方式有待加強。 那么,是否在《證券法》修改時就完全沒有必要考慮"證券業協會"一章的修改了呢?我們認為,至少有兩方面內容是這次《證券法》"證券業協會"一章修改時可以考慮的。 第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決定,中國證券業協會已經被依法賦予了以下一些職責:受理證券經營機構作為主承銷商從事股票承銷業務報送的備案材料;制定行業自律規則,規范證券公司股票承銷業務競爭行為;監督證券公司等會員依法履行公告義務;負責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的考試、認定和執業注冊;制定證券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操守準則和行為規范;負責與證券公司相關的行業公共標準的起草與維護工作;制定有關證券公司為包括退市公司在內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提供服務的規則;依法對會員、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按照協會自律規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等。這些在實踐過程中已經由證券業協會行使的職責,可以在修訂《證券法》時正式規定為證券業協會的法定職責。 第二,現行《證券法》只提到了"證券業協會",而沒有具體表明證券業協會的分類。這是因為在這部法律制定之初,我國僅存在唯一的一家證券業協會即"中國證券業協會"。 但近年來,為適應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各地先后組織成立的地方證券業協會已經有32家(截至1998年底,有省級23家、市級9家)。目前,我國的各大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證券市場主體以普通會員的身份同時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其注冊地的地方證券業協會,各地方證券業協會則是以特別會員的身份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的。 這樣,在實踐中,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各地方證券業協會在對會員的管理上形成了一種自然的分工,即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對證券公司等證券市場主體的公司總部的管理,而各地方證券業協會負責對其在當地的分支機構如營業部等的管理。為了明確各地方證券業協會的合法性,建議將《證券法》中出現的"證券業協會"的表述都修改為"全國和地方證券業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