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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法人股要不要支付“對價”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5日 10:16 上海證券報

    伴隨著第二批股權(quán)分置改革試點工作的推進,公募法人股的股改問題被推向前臺。公募法人股在股改中要不要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的問題也因此而成了市場關(guān)注的一大焦點。而從含有公募法人股的東方明珠(資訊 行情 論壇)日前推出的股改方案來看,公募法人股股東既不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也不享受發(fā)起人股東給予的"對價"。對于這種做法,筆者以為有欠妥當(dāng),在此建議公募法人股股東也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其理由有三:

    首先,在當(dāng)前的股權(quán)分置改革中,"對價"的支付是不考慮不同股東之間的持股成本因素的,而只是非流通股股東為了獲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權(quán)而向流通股股東所支付的一種代價而已。正是為了最大程度上保護流通股股東利益,這才有了不考慮股東持股成本的"對價"支付方式的出臺。而既然規(guī)則如此,那么,公募法人股同樣也應(yīng)按規(guī)則行事。

    其次,公募法人股的實際成本與流通股的實際成本其實并不一致,前者遠遠低于后者。在上市公司的股權(quán)結(jié)構(gòu)里,公募法人股確實有其特殊性的一面,那就是公募法人股發(fā)行時的價格與流通股相同。但我們應(yīng)該看到的是,這種首發(fā)價格的相同并不意味著如今二者持股成本的相同,一個明顯的事實是,在上市公司后來的高價再融資中,公募法人股并未參與,而只有流通股股東在掏錢買單。

    再次,公募法人股拒付"對價"對股改有著較大的負面影響。如果我們允許公募法人股以發(fā)行價與流通股相同為由而拒付流通股股東"對價"的話,那么,對于那些定向募集發(fā)行的上市公司來說,其非流通股股東也就可以"照此辦理"無須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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