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第二批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的推進,公募法人股的股改問題被推向前臺。公募法人股在股改中要不要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的問題也因此而成了市場關注的一大焦點。而從含有公募法人股的東方明珠日前推出的股改方案來看,公募法人股股東既不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也不享受發起人股東給予的對價。對于這種做法,筆者以為有欠妥當,在此建議公募法人股股東也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其理由有三:
首先,在當前的股權分置改革中,對價的支付是不考慮不同股東之間的持股成本因素的,而只是非流通股股東為了獲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權而向流通股股東所支付的一種代價而已。正是為了最大程度上保護流通股股東利益,這才有了不考慮股東持股成本的對價支付方式的出臺。而既然規則如此,那么,公募法人股同樣也應按規則行事。
其次,公募法人股的實際成本與流通股的實際成本其實并不一致,前者遠遠低于后者。在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里,公募法人股確實有其特殊性的一面,那就是公募法人股發行時的價格與流通股相同。但我們應該看到的是,這種首發價格的相同并不意味著如今二者持股成本的相同,一個明顯的事實是,在上市公司后來的高價再融資中,公募法人股并未參與,而只有流通股股東在掏錢買單。
再次,公募法人股拒付對價對股改有著較大的負面影響。如果我們允許公募法人股以發行價與流通股相同為由而拒付流通股股東對價的話,那么,對于那些定向募集發行的上市公司來說,其非流通股股東也就可以照此辦理無須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了。
作者:皮海洲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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