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副主席桂敏杰表示證券法公司法年內有望修訂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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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4日 10:46 證券時報 | ||||||||
由上證所主辦的“證券市場發展與法制完善高級研討會”7月2日在滬舉行。中國證監會副主席桂敏杰在會上說,今年是證券立法年,《證券法》、《公司法》都有望在年內完成修訂并出臺。 桂敏杰說,我國證券市場法制建設有三個重要標志:第一是在交易所初建時期,地方政府發布的一些有關證券交易的規章和交易所制定的業務規則;第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表示,現在《證券法》修訂草案稿的基礎比較好,修訂的前期工作醞釀時間較長,貫徹了比較正確的指導思想,體現了黨的十六大對證券市場發展的定位和思路。此次修訂是把若干年來在實際工作中已有的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為證券市場未來的發展留有余地,考慮得比較周全。他指出,《證券法》、《公司法》的修訂應當既注重眼前問題,又照顧長遠發展。 上證所總經理朱從玖說,良好的法律制度對市場發展是至關重要的。為此,上證所每年都要召開證券市場法制建設研討會,并進行各種形式的法律制度研究,上證所組織實施的上證聯合研究計劃中就開展了法制系列課題研究。這些研究一方面產生了一批研究成果,推動了市場法制建設,同時也為市場發展和法制完善提供了一個很好的社會環境。他說,當前證券市場正處于一個承前啟后的重要階段,面臨新一輪的巨大發展機遇。為了更好抓住機遇,應當在法制建設上有所作為。目前《證券法》和《公司法》修改已經到了關鍵時候,相信市場各方會把握這個難得的機會,推動證券市場法制建設的完善。 與會人員對《證券法》修改中的若干重要問題進行了探討,主要涉及如何合理構建證券市場法律體系、如何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產品創新機制、如何厘清證券市場各方法律關系等。 就如何合理構建證券市場法律體系,一些學者指出,應當正確合理區分證券法律規范中的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個層次的關系。屬于基礎性制度、核心的關鍵的問題,應當在《證券法》中給予規定,但一些中觀層面的法律問題,應明確授權證監會制定規章予以解決。還有學者指出,在制度規范中,交易所為實行自律管理而制定的業務規則也是證券市場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一些屬于交易所自律管理職責范圍的事項,如證券上市條件,應當由交易所業務規則來規定。 就如何為證券市場發展留下足夠的創新空間,一些業內人士以上證50ETF產品創新為例,指出法律制約和制度障礙是市場創新中最難解決的問題,法制成本是最大的創新成本,建議《證券法》減少一些不必要的制度限制。一些學者指出,現行《證券法》規定股票、公司債券以外的證券品種創新需要首先由國務院認定,增加了創新難度、提高了創新成本,由證監會行使新的證券品種、證券衍生品種的認定權更符合證券市場現實需要和未來發展要求。 就如何厘清證券市場各方法律關系,有法律專家認為,當前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其和證券公司之間究竟是一般的代理關系,還是行紀關系或者居間關系,《證券法》中規定比較模糊,建議予以明確。有市場人士認為,《證券法》中的證券托管結算關系,是一級托管、一級結算還是二級托管、二級結算,直接影響到證券市場業務運作和風險控制,也要給予原則性規定。 會上還舉行了上證聯合研究計劃第十三期法制系列課題成果發布和報告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