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公
告
2005年第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3年4月10日發布2003年第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傾銷稅。其中,對馬來西亞巴斯夫國油化學私人有限公司(BASFPETRONASChemicals SdnBhd,以下簡稱巴斯夫國油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為4%。對印度尼西亞日本觸媒公司(PT. NIPPONSHOKUBAIINDONESIA,以下簡稱印尼觸媒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為11%。2004年5月8日巴斯夫國油公司和印尼觸媒公司就其所適用的丙烯酸酯反傾銷措施分別提出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申請。巴斯夫國油公司在中國的關聯進口商分別于2004年3月5日和6月1日兩次提出退稅申請,請求對自巴斯夫國油公司進口的丙烯酸酯所繳納的反傾銷稅予以退稅。2004年7月5日商務部發布立案公告,對原產于馬來西亞巴斯夫國油公司和印尼觸媒公司的進口丙烯酸酯開始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復審調查范圍為:適用于巴斯夫國油公司和印尼觸媒公司的進口丙烯酸酯的反傾銷稅稅率。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相同,即丙烯酸酯,該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的現行進口稅則號為29161200。為減輕利害關系方負擔,商務部決定暫停對巴斯夫國油公司在中國的關聯進口商退稅申請的單獨審查,并依據期中復審有關調查結果公布是否予以退稅的決定。商務部對巴斯夫國油公司和印尼觸媒公司在復審調查期內是否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反傾銷稅的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原產于馬來西亞、由馬來西亞巴斯夫國油化學私人有限公司生產的進口丙烯酸酯反傾銷稅稅率仍為4%。對巴斯夫國油公司的中國關聯進口商于2004年3月5日和2004年6月1日提出的退稅申請不予支持。二、將原產于印度尼西亞、由印度尼西亞日本觸媒公司生產的進口丙烯酸酯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3%。三、反傾銷稅的計征進口經營者自2005年7月5日起進口原產于馬來西亞、由馬來西亞巴斯夫國油化學私人有限公司生產的進口丙烯酸酯或原產于印度尼西亞、由印度尼西亞日本觸媒公司生產的進口丙烯酸酯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征的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對本案裁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特此公告。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的期中復審裁定
二00五年七月四日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的期中復審裁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及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規定,商務部于2004年7月5日公告立案,對原產于馬來西亞巴斯夫國油化學私人有限公司(BASFPETRONASChemicals Sdn Bhd,以下簡稱巴斯夫國油公司)和印度尼西亞日本觸媒公司(PT.NIPPONSHOKUBAIINDONESIA,以下簡稱印尼觸媒公司)的丙烯酸酯開始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相同,即丙烯酸酯,該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的現行進口稅則號為29161200。商務部對巴斯夫國油公司和印尼觸媒公司在復審調查期內是否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反傾銷稅的建議。根據本案的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做出復審裁決決定如下:一、原反傾銷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經商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1年10月10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丙烯酸酯(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2003年3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3年4月10日發布2003年第3號公告,公布《關于對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公布對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其中,對巴斯夫國油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為4%。對印尼觸媒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為11%。二、復審申請2004年5月8日巴斯夫國油公司和印尼觸媒公司就其所適用的丙烯酸酯反傾銷措施分別提出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申請,請求計算在過去一年兩家公司的傾銷幅度,并相應修改反傾銷稅稅率。巴斯夫國油公司在中國的關聯進口商分別于2004年3月5日和6月1日兩次提出退稅申請,請求對自巴斯夫國油公司進口的丙烯酸酯所繳納的反傾銷稅予以退稅。三、復審程序(一)立案前通知及評論2004年3月2日,依據《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規定,商務部將巴斯夫國油公司和印尼觸媒公司的復審申請事宜通知原審調查申請人中國國內丙烯酸酯產業。(二)立案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提出申請的時間、在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申請人被調查產品對華出口情況、出口國國內銷售情況等進行了審查。商務部經審查認為,巴斯夫國油公司和印尼觸媒公司的申請提出了傾銷幅度降低的初步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第六條到第十條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及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規定,商務部于2004年7月5日公告立案,對原產于巴斯夫國油公司和印尼觸媒公司的丙烯酸酯開始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相同,即丙烯酸酯,該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的現行進口稅則號為29161200。傾銷的調查期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以下稱復審調查期)。為減輕利害關系方負擔,商務部決定暫停對巴斯夫國油公司在中國的關聯進口商退稅申請的單獨審查,并依據期中復審有關調查結果公布是否予以退稅的決定。(三)立案通知和利害關系方評論商務部就復審立案事宜正式通知了原反傾銷調查申請人、出口國馬來西亞政府和印度尼西亞政府駐華使館,并給予利害關系方對本復審提出書面意見及提出聽證會的書面請求的機會。利害關系方沒有對立案發表評論。(四)收集證據2004年7月8日、9月15日、9月30日、2005年1月10日,商務部向巴斯夫國油公司和印尼觸媒公司發放了調查問卷和補充問卷,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回收了答卷。2004年9月24日,商務部收到國內產業代理律師提交的對巴斯夫國油公司和印尼觸媒公司答卷的評論意見。商務部依法對各利害關系方的評論意見給予了考慮。(五)實地核查為進一步核實各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調查機關組成反傾銷復審實地核查組,于2004年12月11日-22日及2005年3月29日-4月1日赴巴斯夫國油公司及其香港關聯貿易商、印尼觸媒公司及其香港和日本的關聯貿易商進行了實地核查。在印尼觸媒公司核查期間,被核查公司的財務人員、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接受了商務部的詢問,并根據要求提供了有關的證明材料。商務部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體情況、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情況、被調查產品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情況、生產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成本及相關費用情況,對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了調查,并進一步搜集了相關證據。在對日本關聯貿易公司的實地核查中,日本關聯貿易公司沒有按照要求提供關于傭金的完整證明材料。在巴斯夫國油公司核查期間,該公司以商業秘密為理由拒絕調查機關在核查中提取該公司銷售總帳和其他產品的銷售分類帳以及被調查產品原材料的有關帳目,使得商務部無法對該公司銷售的完整性、公司成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核查。對于實地核查中收集的證據材料和信息,調查機關進行了核對和整理,并在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慮。四、傾銷和傾銷幅度(一)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及價格調整項目的認定巴斯夫國油公司1、正常價值在實地核查前,商務部審查了巴斯夫國油公司在復審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國內銷售情況,認定復審調查期內該公司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數量占其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數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巴斯夫國油公司在馬來西亞國內銷售過程中通過關聯公司和非關聯公司進行銷售。經測試,該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價格明顯低于非關聯方交易價格,商務部認定該部分關聯銷售未能反映正常市場交易狀況,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決定在確定正常價值時暫排除該部分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一)款,商務部暫以排除后對華出口相應型號產品的國內銷售價格作為計算正常價值的基礎。巴斯夫國油公司在其傾銷答卷中成本和費用數據僅提供了調查問卷表6-3的被調查產品生產成本和費用總數,該公司沒有提供原材料采購成本表、存貨收發明細表、生產成本明細表、銷管費用明細表及分攤過程,該公司解釋理由為原材料數據屬于公司的商業秘密,不能向調查機關提供,其他成本和費用明細數據則無法提供。商務部暫采用其他公司的成本和費用作為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計算了巴斯夫國油公司的成本和費用。商務部根據重新認定的成本和費用數據以及經認定的巴斯夫國油公司調查期國內銷售價格,進行了低于成本測試。經測試,該公司同類產品各型號國內銷售超過20%的交易是低于成本進行的,商務部將低于成本銷售的國內價格予以排除,暫以排除后的國內銷售價格作為計算正常價值的基礎。在實地核查中,該公司以商業秘密為理由拒絕調查機關在核查中提取涉及被調查產品生產成本的原材料的有關帳目,以及該公司銷售總帳和其他產品的銷售分類帳,使得商務部無法對該公司成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公司國內銷售的完整性進行核查。2、出口價格:商務部對該公司的出口交易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有兩種渠道,一種渠道是通過香港的關聯貿易商銷售給中國的關聯進口商和非關聯客戶,另一種渠道是直接銷售給中國的關聯進口商和關聯用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通過香港關聯貿易商銷售或直接銷售給中國的關聯進口商的交易,商務部暫以關聯進口商首次轉售給獨立購買人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通過香港關聯貿易商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的交易,商務部暫以香港關聯貿易商銷售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于銷售給中國的關聯用戶的交易,鑒于中國關聯用戶與中國大陸非關聯客戶之間的價格不宜進行轉售價格深加工的調整,商務部決定暫按巴斯夫國油公司報告的實際出口價格作為計算出口價格的基礎。在實地核查中,該公司以商業秘密為理由拒絕調查機關在核查中提取該公司銷售總帳和其他產品的銷售分類帳等帳目,使得商務部無法對該公司對中國出口銷售的完整性進行核查。3、調整項目:商務部在實地核查前對巴斯夫國油公司的國內銷售和對中國出口銷售價格的調整項目進行了審查,決定暫接受所報告的價格調整項目作為計算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的基礎。在實地核查中,該公司以商業秘密為理由拒絕調查機關在核查中提取該公司銷售總帳和其他產品的銷售分類帳等帳目,使得商務部無法對該公司國內銷售和對中國出口銷售的完整性進行核查,從而無法完整認定其所報國內銷售和對中國出口銷售價格調整數據。印尼觸媒公司1、正常價值商務部審查了印尼觸媒公司在復審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國內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同類產品國內銷售占其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數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經審查,印尼觸媒公司在印尼國內銷售過程中都是通過非關聯公司進行銷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一)款,商務部以對華出口相應型號產品的國內銷售價格作為計算正常價值的基礎。商務部核查前對印尼觸媒公司的成本和費用進行了審查,暫接受了其成本和費用的數據。商務部根據該公司的成本和費用數據以及該公司調查期國內銷售價格,進行了低于成本測試。經測試,該公司國內銷售部分型號有超過20%的交易是低于成本進行的,商務部將這些型號低于成本銷售的國內價格予以排除,以排除后的國內銷售價格作為計算正常價值的基礎。在實地核查中,商務部對該公司國內銷售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公司成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了核查。該公司按要求提供了被調查產品的國內銷售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的有關證據。2、出口價格商務部對該公司的出口交易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全部通過日本關聯貿易商銷售,日本關聯貿易商環節后分為兩個渠道,一個渠道是通過香港關聯貿易商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另一個渠道是銷售給上海的關聯進口商。印尼觸媒公司在答卷中主張,該公司通過香港關聯貿易商銷售到中國的交易是保稅區銷售,不應被用于計算傾銷幅度。在實地核查中,商務部對印尼觸媒公司出口銷售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進行了核查。該公司按要求提供了被調查產品的出口銷售及涉及銷售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的有關證據。在對香港關聯貿易商的實地核查中,商務部核查了香港關聯貿易商的客戶名單等銷售證明文件,證實通過香港關聯貿易商銷售到中國的交易經過保稅區后銷售給了中國關境內的客戶,商務部決定將通過香港關聯貿易商銷售到中國的交易納入出口價格計算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于通過香港關聯貿易商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的出口交易,商務部決定以印尼觸媒公司報告的對中國實際出口價格作為計算出口價格的基礎;對于銷售給上海的關聯進口商的交易,商務部決定根據該進口產品首次轉售給獨立購買人的價格推定的價格為出口價格。印尼觸媒公司的出口價格為香港關聯貿易商銷售給中國大陸非關聯客戶的實際出口價格和上海關聯進口商轉售價格的推定出口價格加權平均得出。3、調整項目:商務部對印尼觸媒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1)關于正常價值對印尼觸媒公司的國內銷售價格調整項目,商務部經實地核查,決定接受該公司所報的內陸運費、內陸保險費、包裝費用、信用費用等價格調整主張。(2)關于出口價格關于出口價格的調整因素,經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接受印尼觸媒公司關于內陸運費、國際運輸費用及國際運輸保險費、包裝費用、信用費用、報關代理費、其它需要調整的項目等調整主張。關于傭金,在答卷中印尼觸媒公司沒有提供關聯貿易公司的傭金協議和支付證明等傭金證明材料,在對日本關聯貿易公司的實地核查中,日本關聯貿易公司也沒有按照要求提供關于傭金的完整證明材料。商務部決定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以該公司答卷所報的有關數據對日本關聯貿易商的傭金進行了調整。(二)比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商務部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考慮了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了比較。商務部在提交的答卷等證明材料基礎上,將被調查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在出口國(地區)出廠價的基礎上予以比較。鑒于在復審答卷中,巴斯夫國油公司在其傾銷答卷中成本和費用數據部分沒有提供原材料采購成本表、存貨收發明細表、生產成本明細表、銷管費用明細表及分攤過程等涉及成本和費用的重要數據,實地核查中巴斯夫國油公司又以商業秘密為理由拒絕調查機關在核查中提取涉及被調查產品生產成本的原材料的有關帳目,以及該公司銷售總帳和其他產品的銷售分類帳,使得商務部無法對該公司成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公司被調查產品出口銷售和同類產品國內銷售的完整性進行核查,商務部無法依據巴斯夫國油公司的復審答卷所報數據為基礎計算該公司的傾銷幅度。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商務部決定依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以原始調查中認定的該公司的傾銷幅度作為復審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三)傾銷幅度經過調查和計算,各公司的傾銷幅度為:1、馬來西亞巴斯夫國油化學私人有限公司(BASFPETRONASChemicals Sdn Bhd)的傾銷幅度仍為原始調查終裁所確定的4%。2、印度尼西亞日本觸媒公司(PT.NIPPONSHOKUBAIINDONESIA)傾銷幅度為3%。五、復審裁定根據以上調查結果,商務部作出復審裁定:原產于馬來西亞、由馬來西亞巴斯夫國油化學私人有限公司生產的進口丙烯酸酯在復審調查期內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4%。巴斯夫國油公司在中國的關聯進口商分別于2004年3月5日和6月1日兩次提出退稅申請,請求對自巴斯夫國油公司進口的丙烯酸酯所繳納的反傾銷稅予以退稅。在2004年7月5日的立案公告中,為減輕利害關系方負擔,商務部決定暫停對巴斯夫國油公司在中國的關聯進口商退稅申請的單獨審查,并依據期中復審有關調查結果公布是否予以退稅的決定。依據上述復審調查結果,商務部決定對馬來西亞巴斯夫國油化學有限公司的中國關聯進口商于2004年3月5日和6月1日提出的退稅申請不予支持。原產于印度尼西亞、由印度尼西亞日本觸媒公司生產的進口丙烯酸酯在復審調查期內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3%。
(信息來源:公平貿易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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