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作為一個公眾性公司,所面對的是一個高風險行業。為此,加強獨立董事在信托公司決策層的監督作用,既是對其在決策過程中的科學性、效益性、安全性的極大促進,又是加強信托公司綜合競爭實力的有效補充,同時對預防公司內部控制人為所欲為、魚肉公司行為,以及強化公司內部民主機制,維護小股東和其他信托關系人的利益也將起到積極作用。然而,筆者從2004年首批進行信息披露的35家信托公司的董事成員結構中發現,建立獨董制度并引入獨立董事的信托公司僅有8家。由此可見,目前在絕大多數的信托公司的董事會
中尚未建立獨立董事制度。那么在信托市場發展的現階段,如何通過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來加強信托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規范性建設呢?
對此,筆者認為,首先要賦予信托公司獨董真實的責、權、利。因為從我國信托公司獨特的企業代理委托關系模式分析,讓信托公司的獨立董事完全行使其獨立性不免要求過高。所以只有賦予獨立董事真實的責、權、利,才能促使信托公司、股東和獨立董事三者形成相互利益的良性制約。而這其中作為信托公司的權利組織就必須要在職責上明確劃分獨立董事和監事會之間的職權范圍,特別需要搞清兩者在公司內部財務檢查和監督董事、經理行為方面的職能權限。此外,對于獨立董事的權力賦予上,其公司董事會不僅要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賦予獨立董事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審核公司的定期財務信息及其披露,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以及高管人員的聘請或更換等職權,還要依據信托公司本身的業務特點,給予獨立董事足夠的監督、知情、提議和決議權。
在實踐中,如何確定獨立董事的報酬是個令人棘手的問題。為此,筆者統計了境內上市的三家信托公司的獨董收入狀況:安信信托設3名獨立董事,每人10.2萬元/年、陜國投設立3名獨立董事,每人9萬元/年。愛建信托設立5名獨立董事,每人津貼3萬/年。雖然這三家信托公司依據自身企業發展狀況以及其他因素的綜合考慮,給予獨立董事的年薪報酬略有不同,但這種固定年薪制本身就難以確保獨立董事會盡心盡力、勤勉盡責地履行職責。對此,筆者建議信托企業要改變以往股份制公司所采用的獨立董事固定收入體系,并就此建立收入與業績、風險與收益掛鉤的獨董激勵機制。
其次,要聘請信托業務專業化的經理人擔當獨立董事。美國的一項研究表明,獨立董事的教育背景、職業經歷、專業技能可以為股東的利益提供較好的服務,特別是有著公司業務相同背景的獨立董事能更有效的履行職責。對此,筆者堅信信托公司在獨立董事的選聘上,不僅要聘請信托業高級管理人員、海內外律師、會計師、以及企業管理學專家,還要積極考慮由信托職業經理人來擔任獨立董事。因為這類人員更具有實際的信托業務管理和運作經驗,并能夠切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發表建設性意見,進而令獨立董事在信托公司業務發展中的監督作用得到更好的發揮。
最后,根據信托業務特色,再度細化獨立董事的職責。由于信托公司具有融投資的雙重職能,所以信托公司所開展的業務特點普遍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特別是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更具有市場潛在的風險性。因此,信托公司應該針對此種核心業務的非單一特性,來集中建設更為細化的獨董監督機制。基于這種考慮,筆者認為信托企業的獨董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參照《關于進一步加強信托投資公司監管的通知(銀監發[2004]46號)》的相關規定來制定。其特別之處在于,該文件針對了信托公司特有的業務特色來對獨立董事以往的工作職責加以補充完善。具體有下述六項內容:1、獨立董事要督促信托公司以防范風險為中心,處理好風險防范與健康發展的關系,并依法合規經營。2、獨立董事要加強對信托業務的監督作用,跟蹤信托合同執行和履約情況,對信托業務的合規性和風險情況進行持續性監督。3、獨立董事要進一步完善對信托公司投資業務的監督,并督促其建立和完善投資組合管理、風險控制和投資評價制度。4、獨立董事要按審慎監管的原則,強化對異地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監督作用。5、獨立董事要督促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特別要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和增強內、外審的獨立性和有效性,進而切實防止信托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干預經營和損害風險管理的做法。6、獨立董事要加強對公司高管人員盡職和誠信度監督。同時,信托公司還要依據《信托投資公司關聯交易行為指引》的規定,在其獨董制度建設中,要求獨立董事從嚴加強對公司關聯交易的監督,并要對關聯交易環節中的關系人、公平市場價格、信息披露和信托文件等諸多方面做好監督。(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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