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簡稱:恒生電子
股票代碼:600570
簽署日期: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一、前言
本說明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業務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規、規則和本公司章程,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編制而成。本說明書的目的旨在幫助投資者能夠迅速、全面了解本次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的內容和程序、流通股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本公司董事會已批準本說明書,本公司全體董事確信本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個別的和連帶的責任。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機關對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所做的任何決定或意見,均不表明其對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投資價值或投資人的收益做出實質判斷或保證。任何與之相反的聲明均屬虛假不實陳述。
除本公司及保薦機構外,不會委托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就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及其相關文件作出解釋或說明。
投資者應當詳細閱讀本說明書,投資者對本說明書如有任何疑問,應當咨詢自己的股票經紀人、律師、投資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
二、釋義
本方案中,除非特別說明,以下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三、重要提示
1、本方案的核心是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向流通股股東每10股支付4股的對價股份,從而獲得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流通的權利,改革股權分置問題。
2、非流通股股東關于持有股份獲得流通權后的交易或轉讓限制的承諾:
(1)全體非流通股股東承諾,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2)持有本公司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恒生電子集團、中投保和黃大成先生承諾,在上述承諾期滿后,其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數量占本公司的股份總數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超過5%,在二十四個月內不超過10%。
(3)全體非流通股股東承諾,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達到本公司的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間無需停止出售股份。
3、為增強公司員工的凝聚力和創造力,促進公司業績的長期增長,以有效保護流通股股東的利益,本公司大股東恒生電子集團承諾在按照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后,以其持有的恒生電子400萬股股份用作對恒生電子員工實施期權激勵計劃使用。
4、公司將申請公司股票自臨時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次日起停牌,如果公司臨時股東大會否決了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公司將申請公司股票于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復牌,如果公司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公司將申請公司股票在非流通股東向流通股東支付的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復牌。
四、公司歷次股本變動情況
(一)公司設立時股本結構的形成
本公司的前身是杭州恒生軟件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20日,注冊資本為200萬元,由黃大成、彭政綱等自然人以現金出資設立。
1999年11月15日,杭州恒生軟件有限公司經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更名為杭州恒生電子有限公司。2000年4月20日,杭州恒生電子有限公司以盈余公積金轉增實收資本1,000萬元,將注冊資本增加為2,000萬元,上述情況已經浙江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浙天驗字[2000]第41號驗資報告驗證。
2000年12月13日,經浙江省人民政府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浙上市[2000]48號文批準,杭州恒生電子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杭州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2000年9月30日經浙江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浙天驗字[2000]第172號驗資報告審計驗證的帳面凈資產值5,100萬元,按照1:1的比例折合成5,100萬股記名式普通股,其中法人股2,544.9萬元,占總股本的49.9%,自然人股2,555.1萬元,占總股本的50.1%。本公司于2000年12月13日取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的3300001007440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資本5,100萬元。
首次公開發行前股本結構情況如下:
(二)公司設立后歷次股本變動的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行字[2003]33號文核準,公司于2003年12月1日以向二級市場投資者定價配售的方式成功公開發行了1,700萬股人民幣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發行價格15.53元。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約26,401萬元,扣除發行費用約1,986.84萬元,公司實際募集資金約24,414.16萬元。
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上字[2003]148號《關于杭州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批準,公司1700萬股社會公眾股于2003年12月1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發行完畢后,公司股本結構情況如下:
2005年6月,公司以2004年總股本6,800萬股為基數,按每10股轉增5股進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轉增后公司股本由6,800萬股增至10,200萬股。其中,國有法人股由504.9萬股增至757.35萬股;境內法人股由2,040萬股增至3,060萬股;發起人自然人股由2,555.1萬股增至3,832.65萬股;流通A股由1,700增至2,550萬股。
五、非流通股股東持股情況
(一)非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情況
截止公司股票停牌后的最后交易日(2005年6月17日),恒生電子的非流通股股東人數為17人,持股情況如下:
(二)非流通股股東基本情況及相互之間的關聯關系
杭州恒生電子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28日,由黃大成、彭政綱、陳鴻、王則江、周林根、劉曙峰、蔣建圣、張磊、陳柏青、盛杰偉、范徑武、柳陽、陳春榮、彭小益、王悅東、黃玉萍、金紫萍等17位自然人共同投資成立。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為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66,450萬元,1998年5月29日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
15位自然人股東分別為:黃大成、彭政綱、陳鴻、王則江、周林根、劉曙峰、張磊、蔣建圣、陳柏青、盛杰偉、范徑武、柳陽、陳春榮、彭小益、王悅東。
公司第一大股東恒生電子集團的17位自然人股東中,有15位為本公司的發起人自然人股東。這17位自然人之間無關聯關系,且上述股東中的任何個人均不對本公司擁有實際控制權。
本公司15位發起人自然人股東持有本公司第一大股東???恒生電子集團股權比例如下表所示:
(三)非流通股股東所持股份狀態
本公司第一大股東杭州恒生電子集團有限公司現持有本公司股份3060萬股,占總股本的30%。該公司于2005年4月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000萬股(本公司實施轉增股份后為1500萬股)質押給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暉支行,質物有效期2005年4月29日至2008年4月29日,上述質押已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辦理了質押登記手續。
根據本次恒生電子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杭州恒生電子集團有限公司需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459萬股。上述股權質押事項對本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不構成障礙。杭州恒生電子集團有限公司已承諾在恒生電子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之前不進行對實施該方案構成實質性障礙的行為。
除杭州恒生電子集團有限公司外,本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恒生電子非流通股股份未存在凍結、質押、托管的情形,并承諾在恒生電子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之前不進行對實施該方案構成實質性障礙的行為。
為防止非流通股股東用于支付對價的股份被質押或轉讓,影響到股權分置改革的進行,本公司非流通股股東將委托上市公司到登記結算公司針對非流通股股東用于支付對價的股份辦理臨時保管。
六、非流通股股東持有公司流通股的情況
(一)截止2005年6月17日非流通股股東持有公司流通股的情況、前6個月非流通股股東買賣公司流通股的情況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東盛杰偉自2005年1月12日至2005年6月1日共發生買入恒生電子流通股的交易五筆,合計買入股數17043股。
股東盛杰偉所買入恒生電子流通股股份已分別于2005年4月21日及2005年6月13日全部賣出,截止2005年6月17日,該股東未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
截止2005年6月17日,除股東盛杰偉外,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東均未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前6個月也未買賣公司流通股股份。
(二)截止2005年6月17日公司控股股東的關聯人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以及前六個月內買賣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
公司控股股東恒生電子集團共有股東17名,均為自然人股東,構成恒生電子集團的關聯人。截止2005年6月17日,除股東盛杰偉外,其他16名自然人關聯人黃大成、彭政綱、陳鴻、王則江、周林根、劉曙峰、蔣建圣、張磊、陳柏青、范徑武、柳陽、陳春榮、彭小益、王悅東、黃玉萍、金紫萍均未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前6個月也未買賣公司流通股股份。
七、股權分置改革的方案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和中國證監會于2005年4月29日發布的證監發[2005]32號《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的有關精神,公司董事會按照“平等協商、共享利益、共擔風險、放眼未來”的原則,根據全體非流通股股東的改革意向,提出以下股權分置改革方案。
(一)流通股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1、權利
(1)公司流通股股東除公司章程規定權利外,就本次審議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臨時股東大會有特別的權利:
可以現場投票或委托公司獨立董事或通過網絡投票行使投票權;
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須由出席股東大會的流通股股東所代表投票權的2/3以上同意通過。
(2)若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獲得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則流通股股東享有按照每10股獲付4股的比例獲受對價股份的權利。
(3)若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未獲得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則流通股股東不再享有上述第(2)項所列權利。
2、義務
公司流通股股東除公司章程規定義務外,還需特別注意,一旦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獲得股東大會通過,無論股東是否出席股東大會或出席股東大會但反對股權分置改革的,均須無條件接受股東大會的決議。
(二)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相關情況
1、本次股權分置改革的具體方案
(1)方式:非流通股股東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獲得流通權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流通股股東每10股獲付4股,支付完成后恒生電子的每股凈資產、每股收益、股份總數均維持不變。
(2)支付對象:方案實施股權登記日下午收市時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流通股股東。
(3)支付股份總數:10,200,000股
(4)獲付股份比例:流通股股東持有的每10股流通股獲付4股
(5)臨時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2005年7月20日
(6)支付股份的股權登記日:待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獲得股東大會及有關部門批準后,公司將發布《股權分置改革實施公告》,公布支付股份的股權登記日。
2、實施對價支付前后的公司股權結構如下:
3、非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的具體情況
4、對價標準的制定依據
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實質是非流通股股東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獲得流通權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支付對價后應當使股權分置改革后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持有的股份價值均不發生損失。
(1)流通股的定價
流通股的定價按2005年6月17日以前的30個交易日加權平均成交價的算術平均數5.87元(已考慮05年6月實施轉增后的除權因素)確定。
(2)改革方案實施后的理論價格
改革方案實施后的理論價格=公告前收盤股價×送股前原流通股東持股數量÷送股后原流通股股東持股數量=4.19元
(3)非流通股的定價
非流通股的定價為3.726元,為流通股定價的63.48%,較實施轉增后總股本攤薄每股凈資產(3.45元)溢價8%。按此價格定價的原因如下:
由于軟件服務類企業不同于一般的制造型企業,其業務經營無需在基礎建設、工裝設備等方面進行大規模的資本性投入;而另一方面,由于軟件服務業處于全球信息化浪潮的前沿,產業發展前景廣闊,因此,軟件行業的市凈率水平通常高出一般制造業。因此,對于軟件服務類企業非流通股的定價可在每股凈資產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溢價。目前S&P500樣本股中應用軟件類公司的平均市凈率為3.98倍,香港聯交所主要軟件類上市公司平均市凈率為1.72倍,而恒生電子非流通股的定價僅在每股凈資產的基礎上溢價8%,即取1.08倍市凈率,其定價處于較低水平。
(4)對價股份的計算
由于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非流通股相對于流通股有一個流動性折價,流通股相對于非流通股有流動性溢價,因此,在改革股權分置前,非流通股的價格一般應低于流通股的價格。在改革股權分置后,所有的股份將有相同的價格,原流通股的溢價和非流通股的折價同時消失。因此,要改革股權分置,需要由非流通股股東給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支付對價的金額應當是改革股權分置后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均不發生損失。恒生電子非流通股股東以股份的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設:
B=為改革股權分置,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的股份數量
F=非流通股數
L=流通股數
W=股權分置時非流通股價格
P=股權分置時流通股的價格
Px=改革股權分置后的股票價格
改革股權分置后,如非流通股股東持有股份的總價值不變,則對價股份數量應滿足條件:(F-B)×Px=F×W
改革股權分置后,如流通股股東持有股份的總價值不變,則對價股份數量應滿足條件:(L+B)×Px=L×P
要使得改革股權分置后,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持有股份的價值均不
F×L×(P-W)
發生損失,則需同時滿足上述兩項條件,可解得B=?????????
F×W+L×P
根據前述恒生電子非流通股及流通股的定價,可以計算出恒生電子的非流通股股東應支付給流通股股東的股份數量為:
F×L×(P-W) 7,650×2,550×(5.87-3.726)
B=?????????=???????????????????????=962.08萬股
F×W+L×P 7,650×3.726+2,550×5.87
(5)按公式計算的每股流通股可獲得的對價股份數量
每股流通股應獲得的對價股份數量為:
962.08÷2,550=0.377(股)
為保障流通股股東權益,非流通股股東經協商一致,將流通股股東獲付比例確定為0.4,即每10股流通股可獲得4股的對價股份。非流通股股東預計將向流通股股東合計支付對價股份10,200,000股。
(6)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對流通股股東權益的影響
根據前述方案,股權分置改革后恒生電子流通股的理論價格計算如下:
改革方案實施后的理論價格=公告前收盤股價×送股前原流通股東持股數量÷送股后原流通股股東持股數量=4.19元
在股權分置改革實施后,如實際交易價格高于4.19元,則原流通股股東權益增加;反之,流通股股東權益減少。
恒生電子2004年每股收益0.329元,按照轉增股份后的總股本攤薄計算為0.219元。股權分置改革前,市盈率為26.8倍。按照股權分置改革后的理論價格4.19元計算,則市盈率為19.1倍,低于目前S&P500樣本股中應用軟件類公司的29倍平均市盈率。從市凈率的角度來看,目前S&P500樣本股中應用軟件類公司的平均市凈率為3.98倍,而恒生電子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后按照理論價格計算的市凈率僅為1.21倍。
因此,恒生電子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后,按照理論價格計算的市盈率和市凈率均處于較低水平,有利于保障流通股股東的權益。
(三)方案實施程序
1、恒生電子聘請保薦機構對本次股權分置改革發表保薦意見、獨立董事就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發表意見。
2、自公告進行改革試點之日起至董事會召開前安排充分時間,通過投資者懇談會、走訪機構投資者、發放征求意見函等多種方式組織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進行充分溝通和協商,同時對外公布熱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廣泛征集流通股股東的意見。
3、董事會就股權分置改革作出決議后,公開披露獨立董事意見、董事會決議、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說明書、保薦機構的保薦意見,獨立董事征集投票權的具體方案、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等信息,并申請公司股票復牌。
4、自股權登記日至決議公告日公司股票申請停牌。為保證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順利實施,公司臨時股東大會如果審議通過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在取得相關部門批復后,本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將立即予以實施,實施的股權登記日與本次臨時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為同一日。
5、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在方案實施的股權登記日的次日,流通股股東取得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原非流通股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該日起全部獲得了流通權,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完畢。
本次恒生電子股權分置改革的重要時間如下:
6月30日,召開董事會。
7月1日,董事會決議公告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7月20日,臨時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
7月25日至29日,交易所交易系統網絡投票。
8月1日,現場股東大會。
上述時間安排為預計的時間安排,不排除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的變更,請投資者留意恒生電子的有關公告。
(四)本方案保護流通股股東權益的措施
本方案在設計、表決、實施等不同階段采取了多種措施,形成有機的體系來保護流通股股東的權益,具體如下:
1、為流通股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創造便利的條件。主要采取了通過獨立董事征集投票權和延長網絡投票表決時間,并不少于3次的催告通知。
2、賦予流通股股東對方案的單獨否定權。本方案獲得批準不僅須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還須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后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方為通過,流通股股東可以獨立否決該方案。
3、對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獲得流通權的股份設定了交易的限制條件:
(1)全體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2)持有恒生電子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恒生電子集團、中投保和黃大成先生承諾,在上述承諾期滿后,其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數量占恒生電子的股份總數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超過5%,在二十四個月內不超過10%。
(3)全體非流通股股東承諾,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達到恒生電子的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八、非流通股股東的承諾
全體非流通股股東承諾:
1、非流通股股東關于持有股份獲得流通權后的交易或轉讓限制的承諾:
(1)全體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2)持有恒生電子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恒生電子集團、中投保和黃大成先生承諾,在上述承諾期滿后,其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數量占恒生電子的股份總數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超過5%,在二十四個月內不超過10%。
(3)全體非流通股股東承諾,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達到恒生電子的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2、承諾遵守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通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在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過程中誠實守信,保證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諾不會利用恒生電子股權分置改革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者其他證券欺詐行為。
3、為增強公司員工的凝聚力和創造力,促進公司業績的長期增長,以有效保護流通股股東的利益,本公司大股東恒生電子集團承諾在按照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后,以其持有的恒生電子400萬股股份用作對恒生電子員工實施期權激勵計劃使用。恒生電子集團確保:
(1)該部分股份不用于質押或除行權以外的轉讓;
(2)在股權分置改革實施當年開始,恒生電子集團將不享受所有尚未被行權的但已經承諾確定用于期權計劃股份的分紅所得,而將其用于對恒生電子股份公司員工的特別激勵;
(3)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中持有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的股東不作為本次期權計劃的實施對象;
(4)授權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擬定該項期權計劃的具體方案。
(5)該部分股份的期權應在恒生電子集團所持股份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12個月后方可行權。
九、保薦機構在公司截止2005年6月17日持有恒生電子流通股的情況及前6個月買賣恒生電子流通股的情況
本公司聘請的保薦機構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05年6月17日未持有恒生電子流通股股份,前6個月也未買賣恒生電子流通股股份。
十、本次股權分置改革面臨的主要風險
1、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臨時股東大會就董事會提交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做出決議,必須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后方可生效,因此本次恒生電子股權分置試點能否順利實施尚有待于股東大會的批準。
2、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國有法人股的處置需在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前得到國務院國資委的批準,存在無法及時得到批準的可能。如果國務院國資委否決了本次國有股處置行為,則本公司本次股權分置改革將宣布失敗。如果在本次臨時股東召開前5個交易日仍無法取得國資委的批復,本公司將按照有關規定延期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3、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非流通股股東股份有被司法凍結、扣劃的可能,將對本次改革產生不利影響。非流通股股東將委托上市公司到登記結算公司針對非流通股股東用于支付對價的股份辦理臨時保管,以防止非流通股股東用于支付對價的股份被質押或轉讓,影響到股權分置改革的進行。如果任一非流通股股股東被臨時保管的股份被司法凍結、扣劃,以至于非流通股股東無法支付股份對價,且在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前未能解決的,本公司此次股權分置改革將宣布失敗。
4、由于股權分置改革是我國資本市場意向重大基礎制度改革,在試點過程中,股票二級市場價格可能出現較大幅度波動,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十一、獨立董事意見、法律意見書、保薦意見書
1、獨立董事意見
本公司獨立董事就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相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本人認真審閱了公司擬提交審議的有關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的方案,認為該方案的設計公平合理,兼顧了非流通股東和流通股東的利益,不存在損害公司及流通股東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股權結構,將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的利益統一起來;有利于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礎,改善公司治理;有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方案體現了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
2、律師發表的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恒生電子本次股權分置改革符合《公司法》、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以及中國證監會、國資委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但公司本次股權分置改革事項尚須取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恒生電子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批準。
3、保薦機構發表的保薦意見
公司為本次股權分置改革聘請的保薦機構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保薦意見書,結論如下:
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及自愿”原則,公司及非流通股股東按照法律程序履行了相關信息披露義務,股權分置改革的程序及內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基于上述理由,本保薦機構愿意推薦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股權分置改革。
十二、備查文件
1、浙江凱麥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杭州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法律意見書》
2、保薦機構出具的《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杭州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之保薦意見》
3、杭州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
4、全體非流通股股東簽署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
5、公司2004年度報告
6、獨立董事征集投票權報告書
7、浙江凱麥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杭州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公開征集投票權的法律意見書》
8、公司章程
杭州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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