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不是“大籮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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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9日 11:31 上海證券報 | ||||||||
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物權法草案》中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自然人、法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這個‘口袋’很大","太簡單了"。 其實,《物權法草案》中的規定完全來源于憲法。新修訂的《憲
近一個時期以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舊城改造、政府重大工程等一系列城建項目所引起的"拆遷風"風靡一時。在由城市拆遷引起的糾紛中,普遍存在商業拆遷盜用"公共利益"之名的現象,使被拆遷人遭受巨大經濟損失。在"公共利益"拆遷的政策筐里,"舊城改造"更是一個無底洞,它成為許多拆遷戶的噩夢。有的不許拆遷戶回遷,大多數居民被安置到城市郊區,有的建設高標準住宅或者豪華別墅,雖然允許拆遷戶回遷,但由于補償標準低,拆遷戶承擔不起回遷的住房差價。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存在的借公共利益之名侵犯公民個人財產權的現象,不僅僅是對公民財產權的非法剝奪,也引發極大社會矛盾,同時嚴重損害了政府形象。 城鄉開發建設都是在"公共利益"的旗號下進行的,傳統觀念認為,對于公共利益只應無條件予以服從,這種觀念在計劃經濟時代是暢行無阻的,但在人們的利益形態和利益觀念已經多元化的新形勢下,繼續沿用過去的思維和體制不僅是有害的,也是危險的。而且,由于"公共利益"本身含義模糊不清,達成一致的過程也是復雜的,片面以公共利益去剝奪、擠占甚至代替個人利益必然會引發新的矛盾。 面對目前存在的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侵犯公民私人財產權的現象,法律有義務科學地界定"公共利益"的內涵、范圍和法定程序,通過對憲法原則的細化來體現法律的權威,同時要在維護公共利益和保護私人財產之間建立一個充分協調機制。只有這樣才能在實際工作中,制止以公共利益之名侵犯私人財產現象的不斷發生,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保護根本大法的權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