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強化資格審查工作,嚴格市場準入。各項目業主單位要嚴格按照交通部資格預審辦法及有關規定,強化資格預審工作,并邀請有關單位參與行政監督。將投標階段對投標人技術能力、管理水平、財務能力和以往業績信譽的審查前移到資格預審階段,延長資格初審和專家審查工作時間,審查結果進行公示。
二是改進評標辦法。今后,除技術特別復雜的特大橋和長大隧道工程外,均提倡采用
合理低價法。評標階段不再對投標人的技術、管理、財務能力和履約信譽等進行打分,重點是對投標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進行審查。對技術含量較低、規模較小的工程可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三是完善招投標體制,規范招標人行為。對經營性收費公路建設項目,要推行項目法人招標制;對公路工程咨詢、招標代理單位等投資服務中介機構的選擇要逐步采用招標方式,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公路工程代理資質且為獨立法人;對公路大、中修等養護工程要按照交通部市場準入規定,逐步通過招標方式選擇養護隊伍。
四是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投標人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中標等行為,一經查實,取消中標資格。對轉借資質現象或進場的項目經理及主要人員與投標文件不符的,項目業主應取消其中標資格。對串通投標、圍標、搶標或以行賄等手段謀取中標,一經查實,中標無效,取消其在我省一至三年的投標資格,并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信息來源:山西省政府網 (信息來源:山西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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