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招商引資工作,提高對外開放水平,促進我市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決定對招商引資項目實施如下優惠政策:
一、凡國家允許投資的行業,國內外客商均可進行投資。鼓勵采取合資、合作、獨資、購買、托管、租賃、BOT、“三來一補”等形式進行投資,舉辦高新技術和出口創匯企業。
二、國內外客商來我市舉辦企業,在土地征用、工程建設、交通通訊、職工招收、水電氣熱供應等方面優先安排,簡化手續,提高效率。
三、外商投資企業(指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投資比例不低于25%)、外來投資企業(新密市以外的國內投資、投資比例不低于50%)享受有以下稅收優惠。
1、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2、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把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40%;經投資者申請,由受益財政按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30%的額度獎勵投資者,再投資不足五年撤出的,應繳回已退稅款和獎金;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3、外商投資企業暫不征收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及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4、外商投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執行免二減三后,經企業申請,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后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5、對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總額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以上減半后的稅率低于10%的,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6、外商投資者在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個人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外籍員工工資薪金月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免交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5%-45%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7、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包括1000萬美元)且經營期十五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八年由本市受益財政按企業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獎勵企業。8、對生產性外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包括3000萬元)且經營期十年以上,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的50%獎勵企業,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的25%獎勵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包括5000萬元)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企業,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獎勵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超過1億元(含1億元)的,采取一企一策確定獎勵辦法。獎金由受益財政承擔。9、鼓勵大型跨國公司和行業龍頭企業投資興辦各類行業性工業園區。園區由政府實施規劃,并賦予一定的財稅政策支持;投資者對園區實施開發、招商,并對園區實施全面管理。四、外商、外來投資者參與本市國有企業改組改造享受以下優惠。1、外商、外來投資者以合資、合作方式參與改組國有企業,國有投資主體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可按50%—100%的比例返還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作為國有資產再投入。2、由改組本市國有企業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改組企業)征用被改組國有企業原使用劃撥土地或為擴大企業經營規模需新征用地的,允許其十年內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可按企業已繳土地出讓金的40%返還。改組企業安置被改組企業原有在崗職工50%以上的,準許其十年內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對已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按不高于30%的比例返還,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按不高于已繳納土地出讓金的50%進行返還。3、外商以合資、合作方式參與改組國有企業,改組企業為征用土地需繳納的增值稅,由市財政在增值稅繳納當年按企業所繳納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獎勵企業。4、改組企業以租賃方式取得由本市財政收取租金土地使用權,租用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自租賃協議生效之日起,前五年全額返還土地租金,第六年至第十年返還土地租金的50%。改組企業安置被改組企業原有在崗職工80%以上、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自租賃協議生效之日起,前七年全額返還土地租金,第八年至第十五年返還土地租金的50%。5、外商以合資、合作方式參與改組國有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業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獎勵企業。改組企業安置被改組企業原有在崗職工80%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三年到第八年按企業實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獎勵企業。6、由改組國有企業設立的商業零售、物流、會展、旅游、保險類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前兩年,由本市受益財政按企業已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獎勵企業。7、通過改組本市國有企業設立的國內投資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生產性外來投資企業,需征用被改組國有企業原劃撥土地的,按20%—50%的比例返還其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8、國內投資者以合資、合作方式參與改組國有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企業;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的50%獎勵企業。五、外商、客商投資企業享受以下土地優惠。1、外商、外來投資者投資生產性企業用地,可以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租賃方式取得,通過出讓方式獲得的使用權,可在使用年限內依法轉讓。2、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符合協議出讓條件,一次性繳納出讓金的,可按繳納土地出讓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0%—50%進行返還。3、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租賃方式取得由本市財政收取租金土地使用權十五年以上的,從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三年全額返還土地租金,第四年至第六年返50%;對出口創匯型和技術先進型外商投資企業,從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五年全額返還土地租金,第六年至第十年返還50%。4、國內投資企業在本市新征土地的,按其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地方留成部分10%—30%的比例返還;對特大項目外來投資企業需新征土地的,按其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地方留成部分20%—50%的比例返還。5、外商、外來投資者投資公益性項目,可以按照劃撥方式供地。市政府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給予相應優惠政策。6、外商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或外來投資者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者,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辦法給予政策優惠。六、外商、外來投資企業享有以下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1、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市政建設配套費、增容費、水資源費、綠化費。2、外商、外來投資企業可與所在地政府以簽訂協議的方式對本級財政應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減免;對市財政應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經批準,可免、減、緩繳部分收費項目。對特大型外商投資企業,經批準,三年內免繳本市以下全部行政事業性收費。七、進一步優化外來投資服務環境。1、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實行限時辦結、首問負責和一次性告知制。外商投資企業申報材料齊備時,各級政府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所有手續。2、屬于本市審批權限內的外商投資項目,取消項目建議書,非限制類項目取消可行性研究報告;限制類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備案制,外商投資項目合同、章程實行備案制。3、外資額在5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在開展項目前期籌備工作期間,本市免費為其提供三個月的辦公用房;對重大外資項目可適當延長。4、對連續三年以上沒有違法、違規行為,且經營情況良好、商業信譽較高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企業申請和鄭州市聯合年檢辦公室審核同意,可予以免檢。5、實施重大項目領導聯系分包制,定期了解項目進展情況,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審批、建設及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6、市外商投訴中心負責各部門按規定對外商、外來投資企業收取費用的核準、登記,及時、公正地處理外商、外來投資企業投訴,切實維護外商、外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7、市政府對需要重點保護的外商、外來投資企業,頒發重點保護企業證書及標識牌。八、外商、外來投資企業憑企業營業執照和驗資報告,符合條件的,在各個方面均享有與新密市民同等的權利,享受各種政治待遇;外商、外來投資者及其子女在本市入托、就學、就醫、居住、旅游、參保等生活方面均享有與新密市民同等的權利,享受各種政治待遇。九、金融部門對外商、外來投資企業,在資金上給予優先扶持。十、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相關文件同時廢止。本意見有關規定如有與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不一致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執行。具體由市外經貿局負責解釋。(信息來源:新密市地方商務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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