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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關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報告工作的通知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8日 11:31 證券時報

    各上市公司:

    為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報告編制和披露工作,根據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3年修訂)(以下簡稱“《半年報準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中國證監會和本所關于半年度報告的有關文件,按照要求編制、報送和披露2005年半年度報告。

    二、凡股票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應當于2005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報告的披露工作。

    2005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新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公告書中未披露2005年半年度業績的,也應當于2005年8月31日前按要求編制、報送和披露2005年半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預計無法在2005年8月31日前公布2005年半年度報告的,應當在2005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書面說明,在指定報紙和本所網站上公布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將自2005年9月1日起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其披露半年度報告后復牌,并對公司或相關人員予以公開譴責。如果停牌兩個月后公司仍未披露半年度報告的,本所將自兩個月期滿后次一交易日起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復牌,同時對其股票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三、為避免2005年半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過于集中,本所在上市公司預約的基礎上,根據均衡披露的要求,每日原則上安排不超過50家上市公司公布半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應當預先和本所約定半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并按照本所確定的時間披露2005年半年度報告。公司確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半年度報告披露時間的,應當至少提前五個交易日向本所提出書面申請,陳述理由并確定變更后的披露時間。本所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接受公司的變更申請。本所原則上只接受一次變更申請。

    四、上市公司在2005年半年度結束后發現半年度凈利潤為負值,或者雖為正值但與去年同期相比發生大幅度變動(一般指上升或下降50%及以上,下同),但未在2005年第一季度季報或其后的公告中進行過業績預告,或者預計半年度業績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差異較大的,應當在2005年7月15日前(含7月15日)進行業績預告修正公告。

    比較基數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4年上半年每股收益在0-0.03元的公司),經本所批準,可以豁免進行業績發生大幅變動情況的披露。

    五、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擬在下半年辦理配股、增發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申報事宜,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需要進行審計的;

    2、在半年度擬定分紅派息、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者彌補累計虧損預案,并將在下半年實施的;

    3、根據《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被暫停上市的公司;

    4、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為應當進行審計的其他情形。

    六、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包括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以及帶強調事項段的審計意見),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第六章的規定向本所提交相關文件。

    七、上市公司在2005年半年度報告中對以前年度披露的財務報表數據進行追溯調整的,應當在報送半年度報告的同時向本所提交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對追溯調整的有關書面說明。若半年度報告經過審計的,還應當同時向本所提交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出具的相關說明。

    公司在本次半年度報告中因重大會計差錯更正追溯調整以前報告期財務數據的,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等規定的要求,在半年度報告披露之前或與半年度報告同時以臨時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八、上市公司應當在2005年半年度報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股本變動和主要股東持股情況”中增加披露前十名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情況,包括股東名稱全稱、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數量和種類(A、B、H股或其他),并按照本通知附件一編制《半年報準則》附件《半年度報告摘要披露格式》之3.2的相關內容。

    九、上市公司預計2005年1-9月份的凈利潤可能為負值,或者雖為正值但與去年同期相比發生大幅度變動的,應當在本次半年度報告的“管理層討論與分析”部分予以警示。比較基數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4年1-9月份每股收益在0-0.04元的公司),經本所批準,可以豁免進行業績發生大幅變動情況的披露。

    十、上市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摘要5.1“主營業務分行業、產品情況表”表格下增加披露“報告期內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銷售產品和提供勞務的關聯交易金額”。

    十一、上市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摘要6.1.1和6.1.2增加兩列,披露上市公司收購或置入資產、出售或置出資產所涉及的資產產權是否已全部過戶,以及所涉及的債權債務是否已全部轉移。

    十二、上市公司應當按照《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的規定,在2005年半年度報告全文“重要事項”部分,增加披露上市公司對其控股子公司的擔保情況和上市公司違規擔保情況。

    同時,在半年度報告摘要6.3“關聯債權債務往來”表格下增加披露“報告期內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提供資金的發生額和余額”,并按照本通知附件二編制《半年報準則》附件《半年度報告摘要披露格式》之6.2的相關內容。

    十三、上市公司應當在2005年半年度報告全文“重要事項”中的“購銷商品、提供勞務的關聯交易”部分,按照《股票上市規則》10.2.10規定“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事項”的范圍和10.2.11的要求,披露上述關聯交易事項在報告期內的執行情況,披露內容參照《半年報準則》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要求。

    十四、在2005年半年度報告編制和審議期間,上市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涉密人員負有保密義務,半年度報告披露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半年度報告的內容。

    如果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業績在半年度報告披露之前被提前泄漏,或者因業績傳聞導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第6.7條的規定,及時披露2005年半年度相關財務數據。

    十五、上市公司在編制完成2005年半年度報告后(如果半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的,半年度報告應當在審計報告出具后兩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應當及時召開董事會,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半年度報告后兩個交易日內,應向本所報送以下文件:

    1、2005年半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各一份(半年度報告摘要披露格式指引見本所網站“上市公司專區”);

    2、由公司法人代表和財務負責人簽字、蓋章的財務報告或者審計報告一份(如經審計);

    3、2005年半年度報告披露所需電子文件(電子文件的制作和報送要求見本所網站“上市公司專區”);

    4、董事會審議通過半年度報告的決議一份;

    5、監事會的相關決議一份(如有);

    6、2005年半年度報告披露申請暨登記表、擬披露的公告(若董事會決議僅含通過半年度報告一項內容,可免于披露董事會決議公告)及相關臨時公告披露申請表各一份(可從本所網站“上市公司專區”中下載);

    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應當在披露2005年半年度報告的前一個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將上述文件送達本所,在本所辦理完畢有關登記手續且當天交易收市后,方可自行與選定的指定報紙聯系半年度報告摘要的刊登事宜。半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同時應登載于本所網站(www.sse.com.cn)上。

    本所鼓勵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網站或網頁上披露2005年半年度報告,但披露時間不得早于本所網站。

    十六、上市公司可以派專人報送上述文件,也可以通過傳真系統與本所網站“上市公司專區”遠程上傳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報送(下稱“非專人報送”)。

    以上文件中,半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財務報告或者審計報告(如有)需要提供原件。采用非專人報送方式時,可以用復印件代替,但應當在半年報披露后及時將有關原件寄達本所。

    十七、已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上市公司應當同時在境外披露2005年半年度報告。公司應當在披露工作結束后及時將刊登半年度報告摘要的境外報紙報送本所備案。

    十八、本所對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報告進行事后審核。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審核意見后及時就相關問題做出書面解釋和說明,并按照本所要求刊登半年度報告補充或更正公告。

    十九、2005年半年度報告編制、報送、披露及事后審核情況將作為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進行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附件:1、3.2 前十名股東、前十名流通股股東持股情況表

    2、6.2 擔保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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