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蘇寧近日撰文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的頒布,標志著中國國庫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條例》不僅規定了人民銀行辦理國庫業務,還賦予了人民銀行具體“經理國庫”的職能。
文章介紹到,1985年7月27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標志著中國國庫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條例》的頒布,對統一
組織國家財政收支、健全國家金庫制度、發揮國庫的促進和監督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文章指出,《條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具體經理國庫,組織管理國庫工作是人民銀行的一項重要職責;而各級庫款的支配權,按照國家財政體制的規定,分別屬于同級財政機關,從而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預算資金收支辦理和國家國庫庫款支配權相分離的國家預算資金管理體制。這不僅是對委托制國庫管理體制的深化和完善,也指導著我國國庫理論的建立,指明了中國國庫實踐的方向。
人民銀行負責國家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在中國的支付清算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可以方便、靈活、快捷、高效地實現預算收入繳納和庫款支撥;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不以盈利為目標,沒有商業性風險,有利于國家財政資金的安全;作為銀行,具有完備的會計、核算、審計監察制度,有利于國家財政資金的管理;人民銀行是國家機關,實行垂直管理,有利于加強對財政資金的監督,在監督各級財政收支執行中可不受或較少受到來自外部因素的影響。
《市場報》 (2005年06月28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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