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對捐贈款物的一些政策做法成為人為障礙
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企業十分熱心參與慈善活動,但有一個問題卻令他們無法理解,那就是捐出的款物居然還要納稅。這一度成為企業捐贈的障礙。
“慈善”企業家的尷尬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四章在“優惠措施”中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而“優惠”的是什么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也就是說,企業捐贈款物的金額如果超過企業當年稅前利潤的3%,超額部分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就形成企業捐贈越多,納稅就越多的矛盾,自然抑制了企業捐贈的積極性。本來,企業捐贈完全是一種公益活動,體現出企業的社會責任感,是企業回報社會的大好事,但是,由于這些法規的規定,使企業在做好事的同時卻需要承擔更多的負擔。
給捐贈者多些“自豪感”
在調查中國富翁(主要是民營企業家)的捐贈情況時發現,在民營企業捐助名單中,竟然有相當多的企業是不允許曝光的。也就是說,在慈善總會收到的民營企業捐款中,有相當數量的企業要求不對外透露其捐款的事實以及數額。這個數字甚至占據了捐助者的半數以上。而在國外,善款可以免稅。據了解,在1998年,美國豁免稅收減免的慈善公益機構掌握的資金總額為6214億美元,相當于美國國民生產總值的9%,而中國,該比例不到0.1%。同樣的慈善捐贈,在國外,企業家們為自己能夠向慈善機構捐獻巨款而自豪;而國內的企業家們卻十分“低調”。兩種對比,勾勒出中國慈善事業的悲哀。不過可以寬慰的是,現在這一情況已有所改變,如一些向慈善基金會捐贈的款項已被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等等。(紫/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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