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有
關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業務操作指引》的有關規定,國浩律師集團(杭州)事務所接受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相關事宜出具法律意見書。
2、本所律師是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二、律師應當聲明的事項
1、本所律師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業務操作指引》的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就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相關事宜發表法律意見。
2、本所律師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權分置改革工作所涉及的事實和中國法律問題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3、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權分置改革工作之目的使用,未經本所書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本次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的必備法律文件之一,隨其他申請材料一起上報,并依法對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正 文)
釋 義: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的含義如下:
一、鑫富藥業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主體資格
1、鑫富藥業原名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系2000年10月30日,經浙江省人民政府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以浙上市(2000)37號《關于同意變更設立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同意,由杭州臨安生物化學有限公司以2000年9月30日經審計的凈資產2,190萬元以1:1的折股比例整體變更設立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2,190萬元。該公司設立時的股東為杭州臨安申光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臨安博聯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和林關羽、吳彩蓮、殷杭華、陳光良、汪軍等五位自然人。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1 月10日取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注冊號為3300001007351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經中國證監會證監發行字(2004)103號文核準,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8日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1,500萬股,發行價格為12.57元/股,2004年7月13日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股票代碼為002019。
3、2005年5月12日,經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并經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4、鑫富藥業現時持有注冊號為3300001007351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鑫富藥業已通過了2004年度企業法人年檢。根據鑫富藥業的工商注冊登記資料,鑫富藥業的基本情況如下:
注冊地:浙江省臨安市玲瓏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過鑫富
經營范圍:精細化工(不含危險品)產品、泛酸鈣的加工、銷售。經營進出口業務(范圍詳見外經貿部門批文)、溶液劑、膠囊劑、原料藥(泛硫乙胺)的生產(范圍詳見《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
5、經本所律師核查和鑫富藥業的說明,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鑫富藥業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的情形。
6、經本所律師核查和鑫富藥業的說明,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未發現鑫富藥業公司股票存在涉嫌內幕交易或市場操縱的情形。
7、經本所律師核查,鑫富藥業的股票沒有交易異常的情況發生。
本所律師認為,鑫富藥業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鑫富藥業不存在根據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應終止的情形。鑫富藥業之流通股股份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其非流通股股份暫不上市流通,鑫富藥業具備參與本次股權分置改革的主體資格。
二、鑫富藥業設立以來的股本結構變動情況
1、2000年11月10日,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的股份總數為2,190萬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其中申光貿易持有1,160.7萬股,占總股本53%;博聯生物持有109.5萬股,占總股本的5%,自然人林關羽持有547.5萬股,占總股本的25%;自然人吳彩蓮持有262.8萬股,占總股本的12%;自然人殷杭華持有65.7萬股,占總股本的3%;自然人陳光良持有21.9萬股,占總股本的1%;自然人汪軍持有21.9萬股,占總股本的1%。
2、2002年3月6日,經浙江省人民政府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上市[2002]12號文批準,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將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潤中的1,560萬股轉增資本,注冊資本由2,190萬元增至3,750萬元,各發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變。其中,申光貿易持股增至1,987.5萬股;博聯生物持股增至187.5萬股;自然人林關羽增持至937.5萬股;自然人吳彩蓮增持至450萬股;自然人殷杭華增持至112.5萬股;自然人陳光良持有37.5萬股;自然人汪軍持有37.5萬股。
3、2004年6月28日,經中國證監會發行字[2004]03號文件核準,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1,500萬股,公司總股本由3,750萬股增加至5,250萬股。其中,非流通股3750萬股,流通股1500萬元。
4、2005年3月3日,經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東大會批準,以公司2004年12月31日的總股本5,250萬股為基數,以資本公積金每10股轉增3股,由此,流通股股東持股增至1,950萬股,非流通股股東中,申光貿易持股增至2,583.75萬股;博聯生物持股增至243.75萬股;自然人林關羽增持至1,218.75萬股;自然人吳彩蓮增持至585萬股;自然人殷杭華增持至146.25萬股;自然人陳光良持有48.75萬股;自然人汪軍持有48.75萬股。
5、鑫富藥業在公開發行股票前后,及2004年度轉增股本后的股本結構變動情況如下:
三、 鑫富藥業的非流通股股東
(一) 非流通股股東的基本情況
1、申光貿易:成立于1992年7月9日,為鑫富藥業的第一大股東,持有公司37.86%的股份。申光貿易目前的注冊資本為1,500萬元,法定代表人過生良,經營范圍為:對旅游、證券項目的投資;機電產品、五金、日用百貨的銷售。
2、林關羽:42歲,漢族,助理工程師,浙江大學研究生結業。曾任杭州臨安磷肥廠副廠長,杭州臨安申光電纜工業公司副總經理,杭州臨安生物化學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等職。現任鑫富藥業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無在其他單位任職或兼職情況。
3、吳彩蓮:41歲,漢族,曾就職于臨安橫畈化工廠、杭州臨安電纜工業公司、浙江臨安申光電纜化學總廠。現任鑫富藥業公司監事。
4、博聯生物:前身為臨安生物化工研究所,成立于1999年8月31日。博聯生物目前注冊資本為400萬元,法定代表人章引日,經營范圍為:生物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
5、殷杭華:39歲,漢族,工程師,大專學歷。畢業于杭州市化工系統職工大學。1989年至1995年就職于臨安化工廠,1995年6月加入臨安生物化學有限公司,曾任公司董事、總經理,現任鑫富藥業董事、常務副總經理。無在其他單位任職或兼職情況。
6、陳光良:39歲,漢族,工程師,大專學歷。曾就職于臨安化工廠,1995年6月加入鑫富藥業。現任鑫富藥業董事。無在其他單位任職或兼職情況。
7、汪軍:33歲,漢族,工程師,職高學歷。曾就職于杭州臨安化工廠,1995年12月加入鑫富藥業,先后擔任車間主任、化驗室主任、技術科長和研發部經理等職。無在其他單位任職或兼職情況。
本所律師認為,鑫富藥業之第一大股東申光貿易與另一股東博聯生物均為依法設立的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申光貿易與博聯生物不存在根據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應終止的情形,林關羽、吳彩蓮、殷杭華、陳光良、汪軍等五位自然人非流通股股東均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之中國籍公民,申光貿易、博聯生物及林關羽等五位自然人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二)非流通股股東持有鑫富藥業股份的情況
根據本所律師核查以及鑫富藥業之非流通股東的確認,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申光貿易、博聯生物及林關羽等五位自然人持有鑫富藥業股份的情況如下:
經本所律師核查,申光貿易、博聯生物及林關羽等五位自然人所持有的鑫富藥業股份合法、有效;該等股份目前未遭司法凍結,也沒有設置質押或其他第三者權益,也不存在其他權利缺陷和權屬爭議。
(三) 非流通股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
經本所律師核查,鑫富藥業董事長過鑫富先生持有申光貿易90%的股權,過鑫富先生之弟過生良先生持有申光貿易10%的股權。過鑫富先生持博聯生物53%股權。過鑫富先生配偶吳彩蓮女士持有鑫富藥業8.57%的股份計585萬股。因此,過鑫富先生及其家族直接和間接持有鑫富藥業48.3221%股份。
(四) 非流通股股東買賣鑫富藥業流通股股份的情況
根據鑫富藥業以及鑫富藥業之非流通股股東的說明和本所律師了解,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申光貿易、博聯生物及林關羽等五位自然人均不持有鑫富藥業流通股,在此之前的六個月內也不存在買賣鑫富藥業流通股的情形。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申光貿易、博聯生物及林關羽等五位自然人具備參與本次股權分置改革的主體資格。
四、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主要內容
根據《通知》以及《第二批試點通知》的精神及《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鑫富藥業經與其非流通股股東協商一致,擬進行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如下:
(1)非流通股股東為了獲取其所持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權,向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股權登記日在冊的流通股股東支付585萬股公司股票,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股權登記日在冊的流通股股東將獲付總計585萬股公司股票。
(2)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公司股票由流通股股東按各自持股比例分享,其中每位流通股股東分別按其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股權登記日所持流通股股票數量的30%獲付公司股票(即每持有公司流通股股票10股獲付3股公司股票),獲付不足1股的余股按1股計。
(3)本次改革中,由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公司股票由非流通股股東按各自持股比例支付。
(4)由于向流通股股東支付余股而需由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公司股票由申光貿易支付。
(5)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獲準實施后,鑫富藥業的每股凈資產、每股收益、股份總數均維持不變,但公司股東的持股數和持股比例會發生變化。
若上述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得以實施,則鑫富藥業在股權分置改革前后的股本結構如下:
本所律師注意到,林關羽、殷杭華、陳光良、汪軍、吳彩蓮等五人分別為鑫富藥業之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根據《公司法》第147條第2款的規定,其所持有的鑫富藥業之股份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
本所律師認為,鑫富藥業本次擬進行的股權分置方案,是申光貿易、博聯生物以及林關羽等5位自然人基于非流通股流通后對流通股股東的補償,而將其所持有的鑫富藥業之部分股份送給流通股股東,這種行為實際是一種贈與行為。申光貿易、博聯生物以及林關羽等5位自然人作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主體,有權對其擁有所有權的資產進行贈與處置。申光貿易和博聯生物為自然人持股的公司,其贈與股份的行為除該兩家公司的權力機構作出決議外,無需其他政府機構批準。故本所律師認為鑫富藥業擬進行的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方案合法有效。
五、非流通股股東對獲得流通權股份分步上市的承諾
1、鑫富藥業全體非流通股股東承諾:其持有的鑫富藥業非流通股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2、改革前持有鑫富藥業股份總數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承諾:在前項承諾期期滿后,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股票,出售數量占鑫富藥業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超過5%,在24個月內不超過10%。
3、申光貿易特別承諾:其持有的鑫富藥業非流通股股票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至少在60個月內不上市交易。
本所律師認為,非流通股股東所作的上述承諾符合《通知》對非流通股股東所持股份分步上市流通的有關規定。
六、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授權與批準
經本所律師檢查,鑫富藥業本次股權分置改革已完成如下工作程序:
(一) 2005年 6 月17日,申光貿易、博聯生物及林關羽等5位自然人簽署一致同意參加本次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的協議。申光貿易、博聯生物及林關羽等五位自然人在該協議中確認:
1、全體非流通股股東將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文件精神及要求,積極推進本次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完成各自的有關工作。
2、全體非流通股股東一致同意鑫富藥業參加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并全力配合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為本次改革提供必要的條件。
3、全體非流通股股東已認真審閱《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意向性方案》,一致同意本次股權分置改革的意向性方案,并全權委托鑫富藥業董事會根據需要進一步修訂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鑫富藥業同意根據要求修訂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并及時與全體非流通股東進行必要的溝通。
4、全體非流通股股東承諾,其持有的鑫富藥業非流通股股份符合股權分置改革的要求,不存在權屬爭議、質押、凍結或其他權利限制的情況。
(二)2005年6月17日,申光貿易、博聯生物及林關羽等五位自然人、為鑫富藥業本次股權分置提供保薦服務的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本所以及本所指定律師均簽署保密協議。
(三) 2005年6月17日,申光貿易、博聯生物及林關羽等五位自然人簽署鑫富藥業本次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的改革意向方案。
(四) 2005年6月17日,保薦機構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就鑫富藥業本次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方案出具了保薦意見。
(五)2005年6月26日,鑫富藥業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決議,并決定于2006年7月29日召開鑫富藥業2005年度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討論鑫富藥業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
本所律師認為,鑫富藥業已經完成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現階段所必需的批準程序,待鑫富藥業2005年度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后,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將可以實施。
七、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對流通股股東的特別保護措施
為了保護投資者尤其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根據鑫富藥業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非流通股股東和鑫富藥業擬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流通股股東的權益:
(一)鑫富藥業2005年度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公告中明確告知流通股股東具有的權利及主張權利的時間、條件和方式;
(二)鑫富藥業2005年度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對本次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的表決必須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且須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三)鑫富藥業2005年度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司至少發布三次會議催告公告;
(四)鑫富藥業獨立董事向流通股股東征集投票權,并在鑫富藥業2005年度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前至少發布三次征集投票權的催告公告;
(五)鑫富藥業為流通股股東參加表決提供網絡投票系統(包括交易系統和互聯網),網絡投票時間為5天。
本所律師認為,鑫富藥業及其非流通股股東擬采取的上述旨在保障流通股股東利益的特別保護措施符合《若干意見》、《通知》、《第二批試點通知》、《操作指引》等文件規定的精神,相關措施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八、關于涉及本次股權分置改革的獨立董事征集投票權的事項
鑫富藥業獨立董事將就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向流通股股東征集投票權,并在鑫富藥業2005年度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上就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進行投票。
(一)、征集人的主體資格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征集投票權的征集人為鑫富藥業獨立董事高益民先生。高益民先生42歲,漢族,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高級會計師。曾任臨安縣食品公司統計員、財務科長。現就職于臨安錢王會計師事務所,任鑫富藥業獨立董事。
經本所律師核查,高益民先生為經鑫富藥業于2003年11月8日召開的200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獨立董事,任職期限自選舉之日起至2006年11月。高益民先生符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及鑫富藥業章程規定的擔任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其與鑫富藥業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鑫富藥業擬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事項之間不存在任何利害關系,亦不存在違反證券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而遭受處罰的情形;在鑫富藥業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三次董事會會議對提交擬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事項進行表決時,高益民先生對審議事項投了贊成票。本次征集投票權的征集人作為鑫富藥業現任獨立董事,具有征集人的主體資格。
(二)本次征集投票權的合法性
本次征集投票權為鑫富藥業獨立董事采取無償方式,按照本次征集投票權方案規定的征集時間和征集程序公開向鑫富藥業全體流通股股東征集投票權。鑫富藥業全體獨立董事已于2005年6月26日簽署《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股權分置改革之意見》,同意獨立董事高益民先生擔任征集人,向鑫富藥業全體流通股股東公開征集公司2005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投票權。被征集股東接受邀請后,可以自愿決定并以書面授權委托形式委托征集人按其具體指示對擬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進行投票。征集人接受委托后,與被征集股東之間形成委托代理關系,征集人在鑫富藥業2005年度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上就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進行投票的行為系被征集股東委托征集人的投票行為。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征集投票權采取無償方式進行,不存在征集人利用征集投票權活動進行欺詐的情形;本次征集投票權符合我國《民法通則》、《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及公司章程規定,合法、合規、有效。
(三) 獨立董事公開征集投票權報告書及其相關方案
為本次征集投票權,征集人已簽署了《浙江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征集公司2005年度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投票權的報告書》,就鑫富藥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基本情況、征集人情況、被征集股東范圍、征集時間、征集方式、征集程序、授權委托的規則等事項進行了說明。征集人亦已聲明其對本次征集投票權報告書進行了認真審閱,并保證征集投票權報告書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本所律師認為,上述征集投票權報告書對相關事項予以了充分披露,其內容和形式符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規定;征集投票權報告書經征集人簽署公告后,對征集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次征集投票權方案符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規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征集人主體資格、本次征集投票權報告書及其方案等符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獨立董事征集投票權行為合法、有效。
九、本所律師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經本所律師核查,鑫富藥業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所聘請的保薦機構及出具保薦意見的保薦代表人均具有合法、有效之資格。
經本所律師核查,上述保薦機構及保薦人與鑫富藥業之間不存在影響其公正履行保薦職責的關聯關系。
(結 論)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
鑫富藥業之本次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符合《通知》、《第二批試點通知》和《操作指引》的要求,鑫富藥業具備本次股權分置改革的主體條件,且已經按照《通知》、《第二批試點通知》和《操作指引》的要求履行了目前所必需批準的程序。鑫富藥業之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尚待鑫富藥業股東大會批準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后實施。涉及鑫富藥業本次股權分置改革的獨立董事征集流通股東投票權的程序與內容合法、有效。
(結 尾)
本法律意見書的出具日為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伍份
國浩律師集團(杭州)事務所經辦律師: 沈田豐
負責人:沈田豐 張立民(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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