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鄭市招商引資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社會各界招商引資的積極性,根據國家、省、鄭州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引進市外資金及引薦客商投資我市項目的獎勵。本辦法所稱引
薦者是指引進市外資金及引薦客商投資我市的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對引進無償投資、捐贈的,按實際到位資金總額的5—10%一次性給予獎勵。
第四條 對引進有償無息投資,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可按引進資金總額的2—3%一次性給予獎勵;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按引進資金總額的4—6%一次性給予獎勵。
第五條 對引進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投資的,可按引進資金總額的1—3%一次性給予獎勵。
第六條 引薦客商投資一般性生產性項目,客商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按其投資項目固定資產總額的0.5%對項目第一引薦者進行獎勵。
第七條 引薦高新技術項目(經市級以上有關部門確認)以及引薦外商投資企業或國內500強企業來我市投資生產性項目的,按其投資項目固定資產總額的1%對項目第一引薦者進行獎勵。
第八條 引薦世界500強企業來我市投資生產性項目的,按其投資項目固定資產總額的1.5%對項目第一引薦者進行獎勵。
第九條 引薦投資規模大、帶動能力強、對地方財政年貢獻達1000萬元以上大項目的,按其投資項目固定資產總額的3%對項目第一引薦者進行獎勵。
第十條 引薦客商投資我市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開發、旅游、文化教育、社會公益事業等非生產性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達1000萬元以上的,按其投資項目固定資產總額的0.2%對項目第一引薦者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對各單位從我市以外引進的生產性項目,投資所形成的固定資產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投產后,按投資項目固定資產總額的0.1%對引進單位進行獎勵。
第十二條 對引資者及引薦投資項目者的獎勵,分別從資金到賬之日起1個月內和項目建成投產之日起兩個月內,由市政府督促受益單位限期支付(屬上級政策性計劃內資金的除外)。
第十三條 對爭取上級政策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由受益單位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十四條 對引進資金、項目者的獎勵,需由引薦者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供有關憑證材料,由市招商辦會同人行、財政、審計、稅務等有關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報市政府批準后,方可予以獎勵。獎金由企業支付的可計入企業成本。
第十五條 以前的招商引資獎勵辦法如有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招商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四年一月二日
(信息來源:新鄭市地方商務之窗)
(信息來源:河南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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