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如果鄰居空調的滴水聲音打擾了你的休息,那么你有希望通過《物權法》來解決這個問題。6月26日,備受矚目的《物權法》交付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進行“三審”。一旦通過,這將成為理清我國社會財產權歸屬的一個里程碑。
千呼萬喚始出來
所謂物權,是指人們對自己擁有的各種動產和不動產的支配權利。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時下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如國企改革、土地管理、房屋拆遷、物業糾紛等許多問題,其實質無不涉及產權關系的明確、權利人財產權益的保護。而財產到底是誰的?財產主人有哪些權利?財產受到侵犯時怎么保護?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和確認,正是《物權法》的主要內容。
據悉,本次提交的《物權法》草案雖然在體例上沒有大的變動,但幾乎有2/3的條文進行了改動。特別是在不動產是否統一登記機構,宅基地可否轉讓及征收征用宅基地的補償,建筑物區分所有等存在較大分歧的問題上,此次草案中都將有所改變。同時,涉及物權法的一些立法技術性的問題,也有所改動。據了解,這次審議結束后,這部法律將公開征求群眾意見。
作為和老百姓生活關系最為密切的法律,《物權法》在面世之初就備受期待。可是,這部法律的制定過程卻十分波折。
自1998年,《物權法》開始起草以來,從最早的社科院版、人民大學版,到后來的法工委民法室草案、法工委民法室征求意見稿、以及2002年12月第一次送審稿,2004年10月的第二次送審稿,及至現在的三審稿,每一版都有非常重大的變化。社科院版有12章435條,人民大學版6章575條。而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制定的草案有10章卻僅有191條。
2002年12月13日,民法典草案出臺,作為其中一章,《物權法》草案也第一次正式和社會公眾見面。但是,由于民法典紛繁復雜,一些基本的問題存在大量爭議,民法典被提交審議一次之后就沒有了下文。
直至2004年10月《物權法》草案在十屆全國人大第9次會議上被提交二審。此時,條文又被削減到了297條。
全國人大法工委的相關人士解釋說:“《物權法》規定基本的財產權,現在利益主體多樣化,他們在財產權利上必然提出各種各樣的要求,要平衡各方的利益,因此每一次改動都會比較大。”
歷史遺留問題亟待解決
其實在條文反復變化的背后,隱藏的決不僅僅是學術觀點的分歧,社科院法學所孫憲忠教授直言不諱:“有一些涉及意識形態或者大的技術性的問題,需要認真研究,解決這些問題需要特別的勇氣,也需要全社會的共識。”
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而物權法是民法的最基本的組成部分之一。物權法規范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對明確財產歸屬,合理利用資源,保護權利人的財產權益,維護經濟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人民擁有的私人財產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別是越來越多的人有了私人的生產資料,人們對用法律保護自己的財產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盡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一突破性條款已于2004年被寫入了憲法,但是由于一些歷史原因,長久以來,由于我們對財產所有、財產私有的觀念相對淡漠,加之我國長期實行公有制的經濟制度,對于什么是物權、什么是物權法等等一系列問題,不僅人們普遍認識較為模糊,而且相應的法律體系也不健全。
這就使得現實生活中容易出現各種企業短期行為及轉移資本的現象,容易出現一些以“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為理由,借政府公權力之手為商業利益群體違法征用農民土地、濫拆居民住房的各種惡性事件。
一些專家多次指出,倘若物權長期被忽視,社會生產力和人民的創造力的發揮也將因而受到制約。在這樣的背景下,《物權法》成為眾望所歸。
不動產登記成為焦點
值得一提的是,無論爭論如何,物權法草案對目前社會當中的許多熱點、焦點問題做出了系統、積極的回應。
據了解,《物權法》草案對《物權法》的調整范圍、原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登記制度、物權的保護等作了詳細規定。按照這個規定,物權客體的不動產和動產都將受到法律保護。
《物權法》草案也對相鄰關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占有等作了規定。另外,草案內容對人們生活中諸多重要產權問題都制訂了具體詳細的保護條款,例如對于人們最關心的房屋問題,草案對業主權利諸方面作了詳盡規定,其內容不但涵蓋城市住宅小區的會所、車庫、綠地等的歸屬問題,甚至還涉及相鄰關系中的滴水、采光等非常細致的內容,可以說盡量從細節上維護業主的利益,以充分體現保護私有財產和保障人權的憲政精神。
《物權法》不僅合理界定合法私產與合法公益之間的關系,特別是要明確公共利益與私人權益之間發生沖突時的解決辦法,還將合理界定公民合法私有財產與灰色收入、非法收入,對公民現已掌握的財富來源,做出必要的認證或登記。而本次征求意見中,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統一問題成為焦點。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全程參與草案起草和修改工作的王勝明對物權法的作用作過這樣的評價:一是定紛止爭,一是物盡其用。他強調,如果沒有這部法律,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有關財產的許多行為就無所適從,審判實踐中有關財產的許多糾紛就無法可依。故此,盡管物權法的出臺極盡曲折,但業內人士還是對其給予了厚望。(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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