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有6家經營液化氣的公司,彼此之間難免存在競爭,甚至有時到了“白熱化”程度,從而影響了各自的進貨、價格、利潤、實力。為擺脫這種局面,使大家不再“勾心斗角”,今年4月,有3家公司經多次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擬聯合當地所有經營液化氣的公司,實行“統一銷售價格、統一收款、統一分紅”的“價格同盟”。
可以肯定,實施此種“價格同盟”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如果參與,將會受到有
關部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給予的制裁。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此種“價格同盟”是與之吻合的:
表面看來,好象將使大家不必再“勾心斗角”,但客觀上限制了各獨立經營者之間的進貨、價格、利潤、實力競爭,限制了有條件、有能力者的發展,妨礙了市場的公平競爭。任何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競爭優勢的行為,相對于其他誠實的經營者都是不公平的,其他誠實的經營者將因此受到損害。
由于實行“統一銷售價格、統一收款、統一分紅”,也就破壞競爭的公平性,使市場失去透明度,競爭對手失去客戶,廣大消費者及用戶無法正確選擇商品,對一般消費者乃至社會公眾利益均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因而,此舉并非單純的民事侵權行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是其突出的本質特征。
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我國市場經濟的根本原則,也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所聲明的目的所在,上述行為將造成的后果表明,“價格同盟”是與之背道而馳的,即違反了法律規定。(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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