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就《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時指出,要通過《管理辦法》的實施,使企業在中歐紡織品協議簽署后,可以有序安排生產和出口,最大限度地給國內企業創造相對穩定的、可預見的經營環境;同時,也為企業提高出口產品的檔次和附加值、獲取更好的經營效益創造重要的條件。
該發言人表示,《管理辦法》與一體化前的紡織品配額管理在管理的性質、范圍、方
式、數量等方面有明顯的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管理的性質不同。過去的紡織品配額管理,我方可談判的余地不大;最新公布的《管理辦法》,是我國政府自主制訂的,具體管理的商品、數量、增長率、年限由我國與進口國政府通過磋商決定,中國政府有充分的自主權。
——兩者涉及的紡織品范圍不同。一體化前的配額體制設限種類較多;而根據《管理辦法》,實施出口數量管理的條件一是有關國家或地區對我實行限制的紡織產品,二是雙邊協議規定需要臨時進行數量管理的紡織產品。
——管理的數量和增長率不同。過去配額體制下,配額數量與我國的出口能力不相稱;而此次依據《管理辦法》即將實施管理的對歐盟出口的十類商品的數量,是一體化后我在上述紡織品出口能力得到釋放的起點上確定的,其數量基礎遠遠大于配額體制下給予我的出口數量。
——管理的方式不同。此次公布的《管理辦法》,與一體化前的配額管理辦法相比,更為公開、公正、透明:一是完全以企業的出口實績計算申請數量,且總量、計算公式、分配方案全部在網上公布,企業也可根據上述信息計算出可申領數量,做到完全公開、透明;二是過去的配額相當一部分是有償使用,現在全部無償使用;三是對所有類型的企業一視同仁,做到公正、公平;四是充分考慮到一體化后企業相關產品對相關國別的出口實績,使真正有實力并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能獲得相應的出口數量。
——與中國海關建立實時電子數據核查,有效杜絕許可證的轉讓和倒賣!豆芾磙k法》將首次實施中國海關通關憑證、進口國海關通關憑證的雙證管理,實行商務部許可證管理系統與中國海關的網上數據交換、實時聯網核查,一旦發現違規企業,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從而有效杜絕許可證的轉讓、倒賣。
在談及對目前美國設限的產品是否適用該辦法時,發言人指出,根據《管理辦法》第八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將列入《管理商品目錄》:一、有關國家或地區對我實行限制的紡織產品;二、雙邊協議規定需要臨時進行數量管理的紡織產品。目前中國政府正與美國政府就目前設限的七種產品進行磋商。對美國設限產品是否適用該辦法實施出口管理,要視磋商的情況決定。
但是,需要說明的是,由于美方一再對我單方面設限,且給予的數量小,致使目前設限產品數量已所剩不多,棉制針織襯衫、棉制褲子等敏感緊俏類別中國海關統計的清關率已近100%。據此,我們估計,到7月20日《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時,對美出口的設限產品屆時將無數量可出。
與美國相比,中歐此次就紡織品問題達成的諒解備忘錄,使我企業獲得了相對較大的發展空間,而且歐盟書面承諾對其它產品克制使用“242段條款”,這使中歐紡織品貿易有了穩定性和可預見性,有利于我國對歐盟整體紡織品出口的可持續發展。
如前所述,根據《管理辦法》,即將實施的對歐10類產品的數量管理不同于過去的配額體制,通過中歐談判所達成的可出口數量較過去的配額數量有了較大增長,我在歐盟進口市場的份額也將隨之提高。這是實施國內數量管理的基礎。同時,《管理辦法》規定的分配方式也充分體現了公開、公正、透明。因此,企業完全不必恐慌,不要搶出口;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公布的可申領許可證數量切實安排好生產,有序出口。同時,希望企業充分用好可出口數量,積極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單位數量內產品的檔次和附加值,盡可能擴大利潤空間,實現較好的經濟效益。
發言人表示,根據《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暫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臨時出口許可管理的商品如在實施前已實行了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的,自臨時出口許可實施之日起,《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不再作為海關通關驗放憑證。據此,對已實施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的商品,將不再實施自動出口許可管理,具體時間請關注商務部、海關總署近期公告。根據《管理辦法(暫行)》第五條、第八條,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屬于國別管理,并非針對全球。具體商品出口管理適用國別將另行公告。
這位發言人還表示,申請出口許可不收費,企業將無償獲得可出口數量,但在申領出口臨時許可證時將依據相關規定收取證書的工本費。在《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前,相關產品將仍然維持現行管理方式不變。
發言人表示,根據中歐就紡織品問題達成的諒解備忘錄,今年對歐出口的臨時出口許可總量將為中歐今年協議出口數量減去自中歐達成諒解備忘錄之日起至實施管理之日前我國已對歐盟出口相關產品的數量。今年企業獲得的出口數量將按照2004年6月至2005年5月的出口業績計算。具體計算公式詳見商務部網站公布的《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暫行)》。
發言人表示,為充分考慮一體化后企業出口實績,根據《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五款,一體化后出口的權重暫定為0.7,一體化前權重為0.3;若統計時間不涵蓋一體化前的時間(例如,計算2006和2007年的可申請數量時),則一體化前的權重為0,一體化后的權重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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