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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利來股權爭奪戰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4日 09:22 經濟參考報

  備受矚目的北京嘉利來世貿中心案,在長達三年多的時間里,上演了一幕幕驚心動魄的股權搶奪大戰。近日,該案的一個重要主角北京市商務局在案發三年多后,第一次以書面形式表態,下發了“京商資字【2005】443號《北京市商務局關于撤回京經貿資字【2001】627號批復的通知》”以及“京商資字【2005】444號《北京市商務局關于終止<中外合作北京嘉利來置業有限公司合同書>的通知》”。然而,這兩份通知,依然使得整個局勢迷霧重重。就連北京市工商局有關人士都說,類似通知應該抄送工商部門,但至今市工商局沒有收
到北京市商務局的文件,因此目前的443號通知不能作為恢復原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的依據。

  再次回溯案件的全程,不能不令人感嘆。

  有關部門對抗中央政令

  1995年,香港嘉利來公司、北京二商集團及北京恒業公司,分別擁有股權60%、32%、8%,成立中外合作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開發北京世貿中心地產項目。香港嘉利來公司累計投、融資達四億多元,完成規劃、設計、拆遷以及部分地下施工工作。后由于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合作公司陷入資金鏈斷裂困局。1997年11月,工程全面停工。

  進入2000年,國內房地產市場逐漸升溫,位于北京朝陽區涉外商務圈黃金地帶的北京世貿中心地產潛在價值接近六億。一場圍繞著嘉利來股權的爭奪大戰悄然上演。

  2001年9月25日,北京二商集團向北京市商務局發出更換外方股東的請示。接下來,在短短五天時間內,依據北京市商務局作出的627號批復,變更合作方。大股東香港嘉利來公司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掃地出局,巨額股權被“批送”給了香港美邦公司。后查證,此系已因詐騙被逮捕的金融大盜國洪起旗下公司。

  香港嘉利來公司申請行政復議,國家商務部于2002年7月2日做出67號行政復議決定,撤銷了北京市商務局627號批復,要求其恢復原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以及各合作方股東地位。行政復議決定一經下達,即具有法定效力。但北京市商務局拒不執行。2002年7月19日,北京二商集團在北京市二中院用一份偽造的復印件合同起訴商務部,同時又在中國國際仲裁委指訴香港嘉利來公司。

  此期間,敦促北京市商務局無條件執行商務部行政復議決定的令牌一道接一道。國務院辦公廳于2003年7月29日下發督辦函,責令商務部、北京市政府指導、督促北京市商務局限期執行復議決定。8月14日,商務部向北京市商務局下發《責令履行通知書》,明確要求立即執行復議決定,立即恢復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暨香港嘉利來公司在其中60%的股東地位,并于9月15日前上報執行結果。商務部于12月12日又下發《再次責令履行通知書》,并令其12月25日前上報執行情況。

  就在離商務部《再次責令履行通知書》規定的上報執行情況時間12月25日還有三天的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判決商務部敗訴。

  輿論大嘩。商務部旋即上訴至北京高院。香港嘉利來公司亦在北京市二中院提起撤銷依據偽造的復印件合同所作出仲裁裁決的訴訟請求。

  人民日報、新華社、光明日報、經濟日報、法制日報、工人日報、中國青年報和本報等全國幾十家媒體紛紛刊登文章,對有關部門對抗中央政令的行為進行譴責,對法院的判決提出質疑。

  2005年,案情峰回路轉。2005年2月21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北京市二中院判商務部敗訴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第三天,即2月24日,北京市二中院做出準予二商集團撤訴的裁定。又過四天,即2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下達注明日期為2月25日的民事裁定書,駁回香港嘉利來公司提出的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0012號仲裁裁決的訴訟請求。

  到了2005年6月6日,北京市商務局443號、444號兩份通知的下發,案情再生波折。

  香港嘉利來要求恢復股東權益受阻

  2005年6月7日,香港嘉利來公司收到一份來自北京市商務局的函件,全稱為“京商資字【2005】443號《北京市商務局關于撤回京經貿資字【2001】627號批復的通知》”,其理由是依據商務部2002年7月2日作出的67號行政復議決定,發文日期標注為2005年6月6日。

  6月8日,香港嘉利來公司王毅新、律師李剛手持北京市商務局443號通知,來到北京市工商局,請求依據國家商務部67號復議決定,辦理恢復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北京市工商局一位姓林的工作人員接待了他們。林解釋說,香港嘉利來公司的要求實際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所規定的“撤銷行政許可”,而非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許可申請”。申請“撤銷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中沒有規定辦理程序,工商機關毋須向申請人給予書面受理或不予受理憑證。這位姓林的工作人員說,如果北京市商務局正式作出了撤銷627號《批復》的行政決定并同時抄送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局可以根據香港嘉利來公司的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法》中所規定的“撤銷行政許可”,即撤銷2001年9月30日依據627號《批復》所作的將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及其股東變更為北京美邦房地產有限公司及其股東的行政許可(即北京美邦亞聯房地產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重新頒發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恢復原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及其原各方股東。

  李剛律師問,“627號《批復》于2002年7月2日被國家商務部以67號行政復議決定撤銷,627號《批復》在法律上已經是無效的了,2005年6月6日北京市商務局又發出443號通知,撤回627號《批復》,實際上,在形式上,其也已不存在了。以上情況對依據627號《批復》由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變更的北京美邦亞聯房地產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合法性有何影響?”林回答說,這要問北京市商務局。李律師問,就工商登記而言,對北京美邦亞聯房地產有限公司有何影響?林回答稱:這個不好說。

  王毅新說:“明明知道627號《批復》已經被撤銷了,商務局自己也撤回了,那么北京美邦亞聯房地產有限公司賴以工商登記的基礎627號批復已經不存在了,這個公司是否合法?”林先生說,“就工商局而言,我們是不知道627號批復已被撤銷或撤回的,因為443號通知是發給企業的,不是發給工商局的,再者說,商務局和工商局是平級行政機關,它也不能給工商局發通知,發了也無效。商務局必須正式作出撤銷627號《批復》的決定,并將此決定抄送工商局才對我們有效,我們才知道627號《批復》是被撤銷了,才可以辦理下一步的手續。”

  北京市工商局的意見很明確:工商部門不能依據443號通知辦理恢復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因為443號通知,僅是發給合作公司相關股東的一個通知,不能作為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律依據,商務局必須正式發出變更企業股東的批復文件以及批準證書,才能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43號通知仍在對抗中央政令?

  北京二商集團的撤訴,意味著對商務部的指訴不再成立。商務部67號行政復議決定合法有效。

  然而,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再次被追問:北京市商務局做出443號通知是在執行國家商務部在兩年11個月前作出的67號復議決定嗎?

  在香港嘉利來公司看來,北京市商務局若要真心執行中央政令,應根據國家商務部《責令履行通知書》的要求,立即下發恢復原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各合作方股東地位的書面文件,重新頒發批準證書,在實質上落實執行國家商務部67號復議決定。

  香港嘉利來公司認為既然627號批復被撤回,說明依據627號批復所進行的合作公司股權變更的行為失去了法律基礎,新的合作公司北京美邦亞聯房地產公司應當立即恢復為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

  “值得關注的是,北京市商務局的443號通知,僅稱‘撤回’627號批復,而且通知中并無恢復原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各合作方股東地位的內容以及重新頒發批準證書的安排。”香港嘉利來公司董事長穆軍認為,“443號通知,只是表面上敷衍執行復議決定,并不是實質上的執行,北京市商務局仍在對抗中央政令。”

  真假置業合同之謎

  在這一系列錯綜復雜、令人眼花繚亂的官司案、仲裁中,一份一直扮演著重要角色的合同浮出水面,成為引人關注的焦點。

  在訴訟及仲裁中,北京二商集團據以啟動案件的依據都是一份“置業公司合同書”,其全稱是《中外合作北京嘉利來置業有限公司合同書》。這份合同,無論在訴訟中,還是在仲裁中,均受到香港嘉利來強烈質疑。

  “這是一份早已廢棄的合同,拿到法庭和仲裁庭上的,是經過偽造、變造的合同復印件。”提起這份合同書的身世由來,香港嘉利來公司董事長穆軍大呼冤枉。

  香港嘉利來聲明,“《置業公司合同書》”是經過偽造、變造的一份假合同,不是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各股東簽訂的合作合同。本公司作為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股東,與另外兩合作方只簽訂過《房地產公司合同書》,也只承認《房地產公司合同書》。子虛烏有的中外合作北京嘉利來置業有限公司以及《置業公司合同書》都與我司沒有任何關系。

  北京市商務局444號通知涉及的正是這份《置業公司合同書》。

  穆軍說,事實上,所謂北京嘉利來置業有限公司根本就沒有存在過。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三方股東:北京二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恒業房地產綜合開發經營公司以及香港嘉利來公司只簽訂過《中外合作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合同書》(簡稱“《房地產公司合同書》”),香港嘉利來公司當然也只承認該合同。

  “北京市工商局1995年是依據該《房地產公司合同書》向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頒發的營業執照,《房地產公司合同書》至今在北京市工商局備案。”王毅新說,“北京市商務局2001年9月27日作出的627號批復,全稱為《關于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更換合作方的批復》,文件內批準二商集團和香港美邦公司以及北京安華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合同和章程修改協議,都是以《房地產公司合同書》為基礎修改、簽訂,而不是以《置業公司合同書》為基礎修改、簽訂。

  香港嘉利來認為,這說明北京市商務局亦認為原合作公司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據以設立并長期執行的合同是《房地產公司合同書》而非《置業公司合同書》。

  2004年3月8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做出“〔2004〕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012號”《裁決書》,裁決《置業公司合同書》終止。

  王毅新說,“0012號裁決書實際上與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其中更沒有‘取消香港嘉利來股東地位’的內容,即使是將假合同強加給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頭上,依據該裁決書,終止合同的法律后果也是:合作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因此,所謂“仲裁裁決判香港嘉利來已經不是股東了”的說法不是事實,裁決書的裁決內容、結論也沒有這樣的表述。而因為0012號裁決書涉及的是一份假合同,顯然這個仲裁裁決是根本無法執行的。”

  香港嘉利來指稱,依法律常識,一項生效的仲裁裁決,本不需要行政機關確認。仲裁委既然已經裁決《置業公司合同書》終止,根本不需要北京市商務局再次確認。北京市商務局444號通知再確認一個與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以及香港嘉利來公司毫無關系的《置業公司合同書》已經終止,顯然是毫無意義的,更與落實執行國家商務部的行政復議決定沒有任何關系。

  據此,香港嘉利來已向北京市商務局發函,聲明444號通知與其無關。

  2005年6月9日,香港嘉利來與北京市商務局交涉,相關人員言辭謹慎,聲稱口頭不回復任何問題,只接受書面文本。王毅新向商務局有關人員當面遞交了《關于要求不折不扣地執行67號復議決定的函》,香港嘉利來提出以下三項要求:

  1、明示“撤回”與“撤銷”有何區別?如有區別,請解釋為何不用“撤銷”而用“撤回”?如無區別,請根據67號復議決定書的要求,將“撤回”改為“撤銷”。

  2、 立即下發恢復原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各合作方股東地位的書面文件,重新頒發批準證書。

  3、 立即下文撤銷北京美邦亞聯房地產有限公司批準證書。

  北京市商務局外資處一位負責同志接收了上述兩份函件,并表示要“等待領導批示意見”。

  2005年6月14日,香港嘉利來致函北京市政府,指出北京市商務局以作出兩個通知來敷衍執行國家商務部行政復議決定,要求市委市政府責令北京市商務局依法不折不扣地落實執行國家商務部的行政復議決定。

  人們期待著,這樁圍繞著巨額股權上演的爭奪案,早日落下帷幕。(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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