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高等教育法學術研討會日前在北京大學召開。北京大學教授王磊在其《國家教育考試的憲法觀察》的專題交流中提出,高考的報名資格限制、錄取因地域而差別對待、高考加分的優惠政策等現實問題,實際與憲法所賦予的公民平等權和受教育權不符,教育機會的平等保護問題還仍然沒有深入人心。
王磊認為,報名參加高考本質上是公民受教育權的一種愿望和要求,憲法既規定了公
民享有受教育權,又規定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現在關于高考的婚姻狀況、年齡狀況的限制,無疑是對高考志愿者的歧視,侵犯了憲法賦予公民的平等權和受教育權,同時,也影響到了公民的婚姻自由。
就錄取因地域而差別對待問題,王磊說,各大學在招生時,按照地域的不同,事先都規定有招生數額的區別,而這個數額又是教育行政部門、發展計劃部門作出的,例如北京大學在北京的招生就多,在其他省份就少,這就仍然存在一個因為地域而差別對待的問題。
關于高考加分的優惠政策,王磊談到了思想道德加分和體育加分本身的違憲性。他說,在高考問題上給思想道德好或體育優秀的學生加分就是一種不平等,是對那些沒有獲得思想道德或體育證書的同學的一種歧視。思想道德是一種人的內心深處的東西,屬于精神自由的范疇,雖然可以加以提倡,但卻不可強制;體育成績的好壞與人的體質有著重要關系,照顧體育好的學生同樣是對那些沒有獲得二級證書學生的歧視。
王磊說,涉及憲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方面的教育機會平等問題不止上述內容,還包括一些法律本身的缺陷。例如教育法中關于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機會的種類,還應當在原有“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的基礎上,加入“年齡”、“婚姻狀況”、“思想道德狀況”、“地域差異”等。完全的機會均等是不現實的,但接近機會平等的可能性是可以做到的。
《市場報》 (2005年06月24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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