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4日,《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非公經濟36條”)頒布,如春風吹拂民營企業。此后的5月,在陜北榆林市靖邊縣,因地方政府收回民營開采的油井引發的賠償糾紛正式走上訴訟之路。
6月11日至13日,本報記者奔赴靖邊縣委、縣政府、縣公安局,以及榆林市委、市政府和寧夏省銀川市采訪,同時到礦區調查,采訪了有關當事人。
今年5月26日凌晨,代理陜北油田案的主辦律師朱久虎被靖邊縣警方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和“非法集會”罪名刑事拘留。此前的一天即5月25日,由律師朱久虎起草的一份起訴陜西省人民政府、陜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榆林市靖邊縣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訴狀,剛剛從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被特快專遞到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事情緣于2003年3月至6月,原由民營資本經營的陜北延安、榆林2市15縣的幾千口油井資產,被靖邊縣政府“依據國家規定收歸國有”。記者從民營老板處聽到的說法是,“到1998年左右,陜北地區已經打出了幾千口井,估計這些油井的價值總計大約70億元”,“但是到2003年的時候,政府忽然說要回收油井。一紙令下,把全部的油井都收了回去,而回收油井的過程中賠付給了投資者的錢總計才13億元左右。這些錢我們連回收當初投入的成本都不夠”。
而記者在靖邊縣當地拿到的陜北石油開采秩序清理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2005年5月27日下發的《關于陜北地區石油開采秩序清理整頓情況的介紹》稱,1994年4月,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與陜西省政府簽訂了《關于開發陜北石油資源的協議》(簡稱4·13協議),確定從長慶油田和延長油礦劃出1080平方公里,以委托、聯合等方式交由延安、榆林有關縣區組織開發,將靖邊以南的3500平方公里定為長慶油田和地方的聯合勘探開發區。至2000年底,共引進個體私人投資者1039家,打油井4473口;形成原油生產能力100萬噸,占地方原油產能的1/6。
《介紹》列舉了陜北地區石油開采秩序清理整頓的主要原因和一系列法律政策依據。稱“截至2003年底,陜北地區1039家聯營單位的4570口油井全部補償收購,應付補償金19.92億元。其中榆林市收回原聯營單位油井2405口,近13億元的補償資金已一次性付清;延安市收回原聯營單位油井2165口,應兌付補償金6.92億元,經過兩年的努力,現也已基本兌付完畢”。
6月13日,記者奔走在靖邊縣委、縣政府、縣公安局,以及榆林市委、市政府之間,卻接連碰壁。在靖邊縣公安局,副局長艾和平對記者說:“不接受采訪。”記者提出想見朱久虎律師,立刻被艾和平拒絕,隨之把記者請出。榆林市宣傳部王科長稱:“這個我們現在說不清楚。你要從政府的角度來考慮。”本報記者擬對如下疑問繼續調查:原國家經貿委國經貿石化[1999]1239號文件在1999年就已經下發了,可是為何陜北當地政府在1999年之后仍然繼續對油田招商引資?“2003年3月至6月,以安塞縣始,政府在未與民營企業充分協商的情況下,僅憑一紙公告,強行驅趕民營油井投資者”的說法是否屬實?
(詳細報道見今日本報第4版)
《國際金融報》 (2005年06月24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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