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分局獲悉,福建省已于2003年10月在福州、泉州、漳州、莆田、廈門的中國銀行試點開辦人民幣與新臺幣的現鈔兌出業務,此項業務將在全省的中國銀行系統全面推開。
據了解,新臺幣現鈔兌出業務包括:臨時來大陸的臺胞以及境外個人,出境時將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可以憑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兌回新臺幣現鈔手續
,但兌回金額不得超過原兌換水單金額;境內機構臺籍、外籍、華僑、港澳地區員工的工資、津貼兌換成新臺幣現鈔,可憑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雇傭證明、人民幣收入清單、稅務憑證和書面申請辦理;因公赴臺的大陸人員兌換新臺幣現鈔,可比照因公出國用匯的有關規定執行,憑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出國(境)任務批件、團組用匯預算表和書面申請由組團單位統一辦理;因私赴臺的大陸人員兌換新臺幣現鈔,憑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身份證件及境內居民個人因私購匯管理規定中的相關證明材料辦理;參與兩岸直航的輪船公司可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及相關發票購買新臺幣,支付直航所需碼頭停靠、加油等航務費用;其他在兩岸活動中產生合理的新臺幣兌換需求的機構及人員,可憑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相關憑證購買新臺幣。(信息來源:福州特辦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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