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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3日 15:40 商務部網站

  財政部1993年12月25日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條例和線條所說的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于應當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第三條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中所列應稅消費品的具
體征稅范圍,依照本細則所附《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執行。每大箱(五萬支,下同)銷售價格(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下同)在780元(含)以上的,按照甲類卷煙稅率征稅;每大箱銷售價格在780元以下的,按乙類卷煙稅率征稅。第四條條例第三條所說的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生產銷售兩種稅率以上的應稅消費品。第五條條例第四條所說納稅人生產的、于銷售時納稅的應稅消費品,是指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的所有權,即以從受讓方取得貨幣、貨物、勞務或其他經濟利益為條件轉讓的應稅消費品。第六條條例第四條所說的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是指作為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的直接材料、并構成最終產品實體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納稅人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第七條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第八條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分列如下:一、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⒈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⒉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⒊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⒋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二、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三、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四、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第九條條例第五條所說的銷售數量是指應稅消費品的數量。具體為:一、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四、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第十條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計量單位的換算標準如下:一、啤酒1噸=988升二、黃酒 1噸=962升三、汽油1噸=1388升四、柴油1噸=1176升第十一條根據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結算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取何種折合率,確定后一年內不得變更。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所說的銷售額,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并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應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其換算公式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第十三條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饈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第十四條條例第六條所說的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不包括在內:一、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二、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其他價外費用,無論是否屬于納稅人的收入,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征稅。第十五條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所說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或代帳代繳義務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一、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二、無銷售價格的。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第十六條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生產成本。第十七條條例第七條所說的利潤,是指根據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應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第十八條條例第八條所說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必須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實注明(或以其它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第十九條條例第八條所說的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第二十條條例第九條所說的關稅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核定的關稅計稅價格。第二十一條根據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應稅消費品計稅價格的核定權限規定如下:一、甲類卷煙和糧食白酒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二、其他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稅務分局核定。三、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海關核定。第二十二條條例第十一條所說的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是指國家限制出口的應稅消費品。第二十三條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退稅后,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予以免稅的,報關出口者必須及時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已退的消費稅稅款。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后,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時,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消費稅。第二十四條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征收的消費稅稅款。第二十五條根據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委托外縣(市)代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回納稅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繳納消費稅。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經國家稅務總局及所屬稅務分局批準,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稅款也可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第二十六條本細則由財政部解釋,或者由國家稅務總局解釋。第二十七條本細則自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實施。

  (信息來源:相城區地方商務之窗)

  (信息來源:江蘇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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