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對價更合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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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3日 09:02 證券時報 | |||||||||
同意,還是否決?對價合理,還是不合理?這是個問題,而這個根本問題又引發下面的系列問題。 第一個問題: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會對投資者的歷史虧損予以補償嗎?
有些投資者寄希望于本次改革能夠以彌補其歷史虧損為原則,這不現實。彌補歷史虧損的要求也許是合理的,但應寄希望于其他的制度安排,如投資者權益保護基金、對某些信息披露不足上市公司的集體訴訟機制等。本次股權分置改革的本義簡言之就是:本次改革解決的是流通股股東是否同意給予非流通股股東流通權的問題,而不是解決流通股股東投資損失補償的問題。 第二個問題:股權分置改革中的對價涉及到補償嗎? 是的,對價本身就是一種補償。這種補償的出發點在于:股權分置改革導致流通股股東產生實際損失或存在損失的可能性,非流通股股東必須支付對價用來補償。對價不是對流通股股東歷史損失的補償,是對流通股股東未來的直接損失或可能損失的一種補償。 第三個問題:股權分置改革中的對價一定是貨幣化的財物嗎? 不一定。原因很簡單,股權分置改革中的對價設計是為了彌補改革給流通股股東帶來的直接損失,如果某種安排導致股權分置改革中流通股股東沒有發生損失,這種安排也可以認定是一種對價,對價未必非要以貨幣化的財物來實現。 第四個問題:衡量對價合理性的標準是什么? 流通股股東未因改革而受損失,這是衡量對價合理性的最主要標準。有些投資者認為,應以非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成本與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成本達到一致作為衡量對價的標準,這種觀點有失偏頗。首先,股權分置改革本身是解決流通權取得之對價的問題,不是解決歷史損失補償的問題。其次,發起人與公眾投資者持股成本不一致,本身即存在合理性。換言之,全流通市場下依然會存在雙方持股成本不一致的情況。 第五個問題:對價的表現形式是否可以多樣化呢? 應該可以。只要是最終結果能使流通股股東不因改革受到損失或形成損失的可能性,各種各樣的機制安排都是可以接受的。比如非流通股股東以現金支付對價、以股份支付對價,或者非流通股股東以某種承諾來保證流通股股東不會因改革受到損失也是一種對價,還有非流通股股東為流通股股東提供一種期權都是常見的對價支付方式。不過,更靈活、更市場化的一種對價設計思路是:將流通權單獨拿出來,使之證券化,然后交給流通股股東上市交易,讓市場來決定流通權的價格,也不失為一種對價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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