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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禁止自帶飲品是否侵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3日 04:55 中國青年報

  本報北京6月22日電 (王文波 記者 萬興亞) 消費者李冰訴北京華星電影院有限公司侵權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作出終審判決,再次駁回了李冰的訴訟請求。

  李冰的訴訟請求雖然被法院駁回,但華星電影院有限公司接受了一中院法官的建議,對出售的部分飲品的價格進行了調整。

  2003年12月21日,李冰花112元購買了華星公司所經營的華星國際影城的電影票兩張。華星國際影城的工作人員以李先生攜帶的不是該影院賣品部出售的飲料為由,拒絕其攜帶飲料入場。

  雙方產生爭議,后來雖經派出所民警調解,但華星國際影城的工作人員仍然堅持拒絕李先生攜帶外購飲料入場。李冰沒有進場觀看電影憤然離去。

  后來,李冰訴至法院,認為消費選擇權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之一,華星公司所經營的華星國際影城禁止觀眾外帶飲料和食品的店規,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一審法院作出駁回李冰訴訟請求的判決后,李冰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一中院在審理此案時,合議庭出現了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是支持李冰的請求。理由是:首先,根據該影院銷售的食品價格清單以及這些食品的市場價格清單,顯然該影院獲得的利潤大大超過市場正常情況。影院的目的在于牟取高利。

  其次,觀眾與影院之間訂立的合同是電影服務合同,合同內容不應包括限制食品的外購。影院通過這一條款,迫使觀眾在口渴時購買影院內的高價飲料,是強迫顧客與其交易,不公平的剝奪了消費者選擇的權利。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華星公司在主觀上存在惡意、同時其行為違法,因此構成對李冰的侵權。

  第二種意見是不支持李冰的請求。理由是:

  華星公司在其經營的華星國際影城的售票處、大堂、以及電影票背面的觀眾須知中均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費者,該影城禁止消費者攜帶外購飲品入場觀看影片,因此應認定消費者是在了解了上述提示后購票進入影城的,應視為雙方已達成合約。華星公司不存在強迫消費者購買自己銷售的飲料產品的問題。

  華星公司在影城中提供的飲料價格是否適當問題,在不違反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經營者對其提供的商品的價格可以自行決定。確實,華星公司的相關條款會給其帶來較高的利潤,但經營者追求利潤的行為不存在違法及違反基本道德準則的情況下,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是擴大競爭而不是司法干預。

  一中院破例將以上兩種意見都寫進了判決書。在一中院的判決書最后,有這樣一段話:“在兩種意見中,第二種意見為多數意見。因此,本院決定駁回李冰的上訴請求!

  審理此案的馬來客庭長告訴記者:此案在北京市尚屬首例。將兩種意見都寫進了判決書,希望能夠闡明判決結果的合理性,最大限度地令雙方當事人心服口服。

  宣判后,雙方律師都對判決結果表示歡迎和尊重。

  李冰的律師表示,法院將兩種意見寫進判決,華星公司也采取了讓利消費者的措施,李冰的訴訟目的已經達到了,他希望這樣的判決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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