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一家民營企業的梁老板致電本報,講述了自己的一段被騙經歷,希望以此給廣大的民營企業家提個醒……
事情是這樣的:梁老板最近意外發現,2003年到2004年年初期間支付給工傷員工許某的十多萬元的賠償款有詐,該筆款是公司原行政經理許某與某律師串通,偽造法院的判決書,從公司將錢拿走私分的。
兩人先刻制了一個假的“律師事務所業務專用章”,用這個章開具律師辦案費收據,由許某拿著收據到公司財務部拿錢。然后,偽造工傷員工與公司的《和解協議書》并傳真至公司。根據協議的約定,梁老板的公司將工傷賠償款付至何律師處。為了達到從公司拿工傷賠償款的目的,許某及該律師甚至偽造了兩份深圳寶安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判令梁老板公司支付大額賠償款。就這樣,許某及該律師先后偽造了鄧揚、賈穎超、巫建興、李位華等案的調解書或判決書,從公司騙取律師費和賠償款近20萬元,兩人將此款予以私分。
后來,李位華案的判決書讓梁老板起了疑心。他發現,該判決書的審判員、書記員姓名、判決日期及法院蓋章都是歪的。細心的梁老板讓公司工作人員拿著兩份判決書到寶安區人民法院核查,核查結果讓梁老板大吃一驚:寶安法院這個案號下的判決根本就和自己的公司無關,法院根本就沒有受理過這兩個工傷員工的勞動爭議糾紛!然而,萬萬沒有想到的是,許某偽造口頭請假看病的謊言,于2004年6月向寶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企圖從梁老板的公司再次取得198000元的賠償款。梁老板于是向公司所在地的燕羅派出所報案……
專家點評:從這個案件可以看出,要避免這類案件的發生,應從如下幾方面做好工作:一、聘用工作人員(尤其是部門負責人)時一定要慎重,除了要考察其能力外,還要考察其人品;同時,還要有必要的監督機制。二、要選擇職業道德好的執業律師辦理公司的法律事務。三、發現員工涉嫌犯罪,必須馬上報案。四、避免對員工的過分信任。
盧學希(廣東深鵬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律師)
(觀宇/編制)(來源:金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