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貿部長根據關于人民會議和人民委員會的2001年1號法及其執行規定,關于工商會和工商總會的2004年4號法,經貿部關于成立經貿部管理機構的2001年145號決定,經貿部關于舉辦的黎波里國際展覽會的2004年7號令,經貿部關于舉辦展覽會規定的2004年295號決定和經貿部長關于展會登記冊和展費的2004年296號決定,作出以下決定:
第一條
舉辦非官方專業展會的機構只限于:
- 工商會和工商總會。
- 專門從事組展、布展的國有公司和伙伴企業,依法成立并在經貿部進行展會登記的公司。
- 各行業總機構。
- 各行業國有和外國公司在利比亞代理商。
第二條
向經貿部秘書處遞交組辦非官方專業展會的申請,并附上與展會舉辦方達成的初步協議,經貿部秘書處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周內發給申請人初步批準書。
第三條
組辦方在工商總會專門賬戶繳納以下費用,并提供相關單據后,發給組辦展會的最終批準書,交納這些費用的目的是支持參加國外展會:
- 如果展會在的黎波里國際展覽中心舉行,繳納合同金額的25%;
- 如果展會在其他地方舉行,繳納合同金額的30%;
- 在展出方場地舉辦展覽的費用為5000利第;
- 如果是展銷會的,則除以上費用外,還應繳納銷售額的10%;
第四條
以上費用的開銷需要經經貿部長同意,工商總會每月向經貿部遞交經費開支清單和有效單據。
第五條
經貿部對外貿易總司建立一個展會登記冊,專門從事組展、布展的利比亞國有公司和伙伴企業在支付100利第的登記費后便可進行登記注冊。
第六條
在根據經貿部2004年296號決定建立的展會登記冊中登記的公司和伙伴企業受制于上一條中規定的登記冊。
第七條
國產商品展覽會的組辦方應在組展前通報經貿部,而無需按照本決定第二、三條的規定行事。
第八條
只有在獲得經貿部的最終批準書后才組辦外國商品展覽會。
第九條
在該決定的前言中提到的2004年經貿部長295、296號決定作廢。
第十條
相關部門自該決定頒發之日起執行,與該決定相沖突的規定全部作廢。
經貿部長
阿卜杜拉 古迪拉 阿木爾 赫伊爾(簽發)
簽發日期:2005年5月18日
(信息來源:駐利比亞經商參處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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