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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資金如何擔責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1日 14:01 上海證券報

    周曉同志:

    國有公司占用其已經上市的子公司資金長期不還,在法律上有何應對措施?

    江蘇 劉先生劉先生: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2003年8月28日發布的《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資金往來問題做了比較明確的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違反本《通知》規定或不及時清償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其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或其他審批事項,并將其資信不良記錄向國資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有關地方政府通報。""國有控股股東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給上市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非國有控股股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或嚴重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應負賠償責任,并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廣發律師事務所陳文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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