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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老賴”逃債將坐牢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1日 12:08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本報訊記者張偉湘通訊員粵法新報道:最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會同廣東省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聯合下發了《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依據《意見》,欠債的個人、企業法人代表等“老賴”面臨的制裁將不僅僅是司法拘留,還可能是刑事處罰。

  據廣東省高級法院執行局局長楊賢才介紹,《意見》是廣東省政法三機關就正確執行
刑法第313條規定及其立法、司法解釋而制定的指導性意見,率先提出如果被執行人具有六大“逃債”情形,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這6種情形分別是:隱藏、轉移財產;不申報財產;隱瞞住址躲避執行;高消費;協助義務人、擔保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妨礙執行;阻礙、暴力抗拒執行。

  另外,《意見》還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原則,規定被告人在一審刑事判決前自動履行或者協助履行債務、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意見》最后明確,司法機關之間因意見分歧而發生爭議,經協調仍未達成一致的,可以報請同級黨委政法委或分別報告上級機關協調處理。

  《意見》還對公、檢、法三家機關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的程序和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實施司法拘留后認為被執行人構成犯罪的,應當在司法拘留期限屆滿前3日內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調查函之日起30日內將調查結果告知人民法院。

  據楊賢才透露,2003年至2004年,廣東省共執結案件478427件,執行標的額1036.95億元,執行案件數量占全國第二,執行標的額居全國第一位。自1997年10月至2005年5月,廣東省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犯罪案件64件,涉及人數84人,其中有66人被判刑。此次法院、檢察院和公安系統一起會簽《意見》,目的就是要更加有效地適用刑法規定,通過追究賴債者的刑事責任。令“老賴們”都意識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面臨的制裁將不僅僅是司法拘留,還可能是刑事處罰。

  (侯穎/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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