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征煤礦資源占用費幾成定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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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1日 11:31 證券時報 | |||||||||
“我國用了全世界31%的煤炭,29%的鋼材,8%的石油,45%的水泥,創造了全世界4%的GDP,數字反差太大!”在此間舉行的安全生產萬里行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對我國目前高能耗的經濟增長方式提出質疑,并強調國家將調整煤礦“資源費”,遏制“透支性開采”導致的資源嚴重浪費。 我國目前煤礦開采當中的資源浪費現象驚人。數據顯示,新中
李毅中說,為了遏制“透支性開采”造成的資源浪費,國家將調整現有的“資源補償費”制度,讓礦主的經濟利益直接與礦藏存儲量掛鉤。今年6月1日,發展改革委向國務院提交了《關于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李毅中透露,該意見其中有一條就是,擬把煤礦礦藏資源費的收取,由現在的以產量和銷售收入作為基數,改變為以儲量為基數。例如,一個投資者占用了一定的煤炭儲量,必須在獲得開采權之前就繳納一筆“資源占用費”,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等采出煤炭以后再繳納“資源補償費”。 據了解,按照發展改革委的這份指導性意見,投資者如果要取得某個煤礦的開采權,必須先通過類似競買的方式,先行向國家繳納一筆“資源占用費”。這在某種意義上意味著明晰了煤礦的產權,讓投資者的收益和需要投入的成本以及應該承擔的風險相均衡。煤礦投資者尚未開采即預付了大筆“資源占有費”,為了收回成本和賺取利潤,必然想方設法增加安全系數以延長開采周期。否則,一旦發生礦難事故或資源枯竭,他們的投資將前功盡棄。 不過,李毅中也表示,這個正在醞釀當中的辦法也面臨一些需要解決的“技術性”困難。 國土資源部的一位專家表示,如果將探明儲量拿出來拍賣,首先需要做到精確勘探儲量,避免投資者以過低成本獲得高儲量煤礦的情形出現,這就大大增加了國家的管理成本和征繳“資源占用費”的成本。有專家對此提出建議:我國可以借鑒西方“風險勘探”的思路解決這個難題:投資者必須明確意識到他們的風險———購買煤礦的實際儲量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探明儲量。投資者應該在國家探明儲量的基礎上進行風險評估,再決定是否“競標”。 據悉,目前山西省臨汾市和呂梁市已經就此展開相關試點,一些投資者已開始為取得采礦權而上繳一定的“資源占用費”。但由于對收繳的這筆費用的分配和用途存有不同意見,目前改革還沒有進一步的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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