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18日舉行的2005年上海第六次私人、私企客車額度投標拍賣會上,最低中標價為3.7萬元,平均中標價攀升到37479元,均價比上月上升1818元,本月私車牌照投放為5690輛,參與投標人數為8409人。
筆者所關心的并非是車牌的具體價格,而是車牌拍賣的行政行為本身是否合法,無論在社會影響方面,還是在行政的合法性方面,就此問題展開一定的討論更具有法律意義。
眾所周知,自上海實行私車牌照拍賣辦法開始,就在社會上引起了爭論。而從這個爭論中可以看到,不僅國家相關部委與上海市政府在拍賣的合法性看法上有所不同各執一詞,就是在法律專家之間,對這個問題也同樣持有截然不同的法律觀點。可最讓人迷惑不解的是,上海實行車牌拍賣辦法已有經年,但車牌拍賣行為到底是否合法,對社會公眾來說,似乎至今既沒統一說法,也沒有相關機關的權威觀點。
而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講,按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除國務院、地方法規可以依法設立行政許可事項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只具有臨時性行政許可的權限,且當臨時性許可實施滿一年時,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以此加以對照,就算暫且不談上海車牌拍賣的合法性問題,僅以上海實施車牌拍賣的辦法早已超過一年的時間看,似乎也完全讓人覺得其合法性存在著相當問題。更為關鍵的問題是,當一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僅在社會引起爭論,且在政府上下級之間也有不同認識時,卻不能在現有的法律程序中找到一個及時有效的解決辦法,這顯然與依法治國,也就與依法行政的法治社會要求不相符合。而如此狀態存在的社會后果會怎樣?其結果應該是不言自明的。
筆者認為,就上海車牌拍賣是否合法的問題來說,如果有關方面不能給社會公眾一個使人信服的結論,那在社會效果上,其所產生的負面效應肯定就不僅僅只是一個“車牌”問題。因為從行政行為應是社會行為的典范與指引的角度看,這是一個政府自身是否依法行政的大問題。所以筆者在此很想問一下:誰能來解答車牌拍賣的法律疑問?
《市場報》 (2005年06月21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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