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冰淇淋中的勞斯萊斯”的食品行業頂級品牌之一———哈根達斯冰淇淋蛋糕,因食品安全引發信任危機。為什么一些國外知名品牌,在本國或他國“老而彌堅”,一到中國內地就“水土不服”呢?
筆者是鐵桿的“制度決定論”者,不相信所謂的文化自覺、道德自覺和市場自覺,相比于自我約束,我更相信外在制度約束的強大力量。從“制度決定論”的角度看,把知名外
企到中國內地以后的“水土不服”歸結為政府監管不力,看似擊中要害,其實不然。
按照現代政治理論,政府不是無所不能的神。政府在發現問題后能夠及時依法處理,就已經算盡職了;要求他們有一雙全知全能的眼睛,既屬苛求,也是奢望。
據哈根達斯深圳公司管理人員介紹,該品牌2000年進入深圳市場,并在振華大廈一樓開設了第一家哈根達斯專營店。今年4月,因為振華大廈租賃合同到期而關門歇業,而生產車間保留下來,并搬到樓上的套房里(未經許可沿用原衛生許可證———作者注)。這樣,在地方監管部門眼里,沒有衛生許可證非法生產就成為關鍵,處罰也只能依此而行。對于權力部門來說,法無明令授權不可行,所以他們這樣做也就盡職盡責了。從4月開始非法生產到6月中旬就被舉報查處,已經算“可以”了。
而在哈根達斯方面,除了其大中華區總經理向消費者致歉之外,還表示“如果有顧客購買了或已經預訂了冰淇淋蛋糕,憑收銀條哈根達斯接受顧客的退貨并全額退款。”在中國內地現有的法律框架內,也已經仁至義盡了。
但哈根達斯的損失,頂多也只是深圳市場暫時冷清,“廚房”一換,照樣紅火,而北京等由其他“廚房”供貨的市場則不受影響!
所以我要問的問題,不是有關部門為什么沒有“及時發現”,沒有盡到自己的監管職責,而是發現了又怎樣?不過爾爾。
再看看最近一則轟動國內的新聞吧:一家名為DPC的醫療公司由于在中國行賄160余萬美元而受到總額480萬美元的罰款。美國司法部報告指出,DPC在天津的分公司從1991年到2002年期間,向中國的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國有醫院醫生行賄162.3萬美元的現金,從中賺取了200萬美元的利潤。請注意,在這里,DPC公司是主動報案,可以想像,在美國,如果該公司是被別人舉報,或被媒體曝光,肯定會被罰得傾家蕩產。
如按照美國的法律,哈根達斯此次犯事,別說北京市場“不受影響”,就是十個百個北京市場甚至整個公司都不夠賠深圳一家的,要應付消費者的巨額懲罰性賠償,還要應付法律規定的巨額懲罰性罰款,巨無霸公司恐怕就要灰飛煙滅化為烏有;而其管理人員也是斷斷脫不了“信托責任”的,就像中航油的“打工皇帝”陳久霖敗走新加坡一樣。
在那樣的法律環境下,哪個企業膽敢以身試法?筆者曾在一篇文章中寫道:“中國的法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一直不力,會不會因此成為經濟全球化中的‘垃圾消費大國’?”看來這話還得再問一次。我們的法律有像發達國家一樣嚴厲的懲罰性賠償和懲罰性罰款條款嗎?如果沒有,法律的條款就不太可能變成企業內在的、嚴厲的自我約束。
作者:蕭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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