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越南政府日益重視并積極鼓勵對外勞務輸出,并取得較好效果。在政府的積極推動下,越南對外勞務輸出人數日益增加,1998年-2003年間輸出勞務22.3萬人,到2004年底在外勞務總數約達40萬人,2004年勞務外匯收入16億美元;近年來每年由輸出勞務匯回的外匯收入約為12-16億美元。通過對外勞務輸出不僅緩解了國內就業壓力;增加了勞動者收入,提高了其家庭生活水平;同時為國家賺回了一筆可觀的外匯收入;還培訓提高了輸出勞務的技能和思維。
一、勞務輸出政策出臺背景及演變過程 在1975年越南統一后到1980年期間,越南軍隊退役軍人、返鄉返城的青年突擊隊員、適齡就業青年等群體人數眾多,而經濟又不景氣,使城鄉就業壓力大大增加,僅靠國內能力難以解決。在此背景下,促使越政府在1980年2月1日出臺第46/CP號決定,開始進行向國外輸出部分技術勞務人員的長期工作。1980年11月29日越政府出臺第362/CP號決議,確定對外勞務合作的2個目標:為部分青年解決就業問題和在國外培養培訓一支技術勞動隊伍,為越南經濟發展需要服務。1983-1984年間越政府繼續主張主要向社會主義國家輸出勞務,同時擴大輸出勞務市場,開始向伊拉克和阿爾及利亞輸出少量勞務。1986年12月越共6大決議進一步明確,“采取多種適合形式擴大向國外輸出勞務,并將其視為勞動計劃的有機部分”,并將其作為各行業、各地乃至全社會的一個重要任務。為落實越共6大決議,從1987年起越政府與外國簽署了許多勞務輸出協定、議定書,將幾十萬勞務輸出到原蘇聯、東歐、利比亞、伊拉克等國。1987年12月26日越政府又作出第398/CT號決定,允許越南建筑公司參與國外投標。1988年6月30日頒布第108/HDBT號指示,按照直接合作形式與外國合作擴大勞務和專家輸出范圍。1994年勞務輸出政策正式納入勞動法。屆時越南勞務輸出政策已基本成型。爾后越政府就勞務輸出法律法規不斷進行了修改補充,日臻完善。
上世紀80年代到1991年越南經濟體制還是計劃體制,為落實勞務輸出政策,輸出勞務全過程都由政府包辦代替,從簽訂對外輸出勞務協定,挑選勞務輸出人員,投資培訓勞務,組織輸出,國外管理,乃至到期返回。同時還享有一些特殊權利和應盡的義務。1991年至今,按照新機制新政策,對外輸出勞務工作全部由勞務輸出公司負責,勞務人員需自行準備材料、證件、簽證等,還需向勞務輸出公司交納一筆服務費。按照政府現行政策,國外勞務帶回的商品免征進口稅,鼓勵勞務將外匯匯回國內,從國外回國失業給予政策補助等。
二、勞務輸出重點市場轉移 從1980年到1991年期間越南勞務輸出重點市場主要為原蘇東各國及個別中東國家。現越南在國外勞務人員約為40萬,分布在40個國家和地區,主要集中在臺灣、韓國、日本、馬來西亞、老撾。
三、在國外主要從事的領域 據越南勞動社會榮軍部國外勞務管理局(對外輸出勞務工作主管局)統計,越南輸出的勞務在國外從事的行業近30種,主要集中在機械制造、建筑、電子組裝、紡織、水手、社會服務等。除到日本的研修生、水手、航空乘務員、專家等需要一定專業水準外,大部分勞務屬于普通勞動者。如在臺灣的8萬勞務中,在工業領域工作的占32%,水手占17%,社會服務51%。在馬來西亞的7萬勞務中,在工業企業工作的占70%,建筑領域近30%。
四、存在的問題 由于現在輸出勞務工作全部由勞務輸出企業負責,企業為了追逐經濟利益,有的企業對輸出對象國或地區不甚了了,對輸出勞務人員選擇不嚴;有的勞務素質低下;對輸出前的勞務培訓簡單馬虎;只顧收費,管理培訓不到位;致使在外勞務不嚴格履行合同、不遵守規章制度、逃工、打架斗毆等現象時有發生,致使傭工企業不滿,造成一定負面影響。
五、未來計劃 2005年頭5個月越南輸出勞務2.55萬人,其中對臺灣位輸出勞務14385人,占56.3%,居首位;其次為馬來西亞5085人;全年預計輸出勞務約達6.5萬人。從現在到2010年越南計劃年均輸出勞務10萬人,以后爭取年均輸出15-20萬人,力求經常保持40-50萬勞務在國外工作。隨著越南對外經濟合作的不斷深入,政府的積極推動,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勞務輸出企業工作的日益規范,人力資源培訓工作的加強,勞動力素質的不斷提高,相信今后越南在勞務輸出領域會繼續向前發展。(信息來源:承包勞務頻道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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