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鼓勵縣外法人、自然人(以下稱外來投資者)來大足投資興業,推進“開放興縣”戰略,促進大足經濟社會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重慶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大足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外來投資者新辦的各類企業(房地產開發除外);合資合作、收購、租賃縣內企業的外來投資者;引進縣外項目或資金(上級撥付的各項國家政策安排專項資金除
外)的單位或個人。
一、土地政策
外來投資者可通過出讓、轉讓、劃撥、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新辦生產性企業新征土地由縣國土部門負責統征。
1、外來投資者新辦生產性企業新征土地,項目投資在200—500萬元的,返還企業50%土地出讓金;項目投資在500—1000萬元的,土地出讓金全額返還企業;項目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且技術含量高、財稅貢獻大、對產業結構調整有重大帶動作用的,可采取收取土地成本價、配套基礎建設或“一企一策”特殊方式供給土地,并確權發證。
利用荒山、荒地、荒坡從事農業、高新技術項目開發和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免收土地出讓金。
2、外來投資者使用國有存量土地,可在定出分期交付土地款計劃后,提前入場;本著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推行土地年租制,租金由承租者與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具體商議。
外來投資者對開發整治成片土地、建設基礎設施、修建標準廠房等,給予其土地方面的特殊優惠。
3、新征土地或購買房地產,繳納征地直接費用且投資到位后,可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產權證。
4、整體收購縣內企業,按約定承擔原企業債權、債務和職工安置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讓金可用于安置原企業職工。
二、財稅政策
5、縣財政對外來投資新辦生產性企業進行扶持,自企業生產經營之日起,根據其納稅情況對稅收縣級留成部分實行以下扶持政策:
納稅金額在50—100萬元的,增值稅前3年的25%,營業稅前3年的25%,企業所得稅前3年40%,由縣財政列支安排給企業擴大再生產。
納稅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增值稅前3年的30%,營業稅前3年的40%,企業所得稅前3年的50%,由縣財政列支安排給企業擴大再生產。
法定代表人繳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全額由縣財政等額獎勵給法定代表人。
6、凡購買、租賃縣內企業和閑置資產及與縣內企業合資合作的,從投產之日起,以上年度稅收為基數,加上當年全縣工商稅收遞增率增長后的超額部分,享受第5條規定。
7、新辦企業在規定優惠期滿后,當年產品出口交貨值達到總產值60%以上的,其當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縣級留成部分的50%,由縣財政安排給企業專項用于擴大再生產。
8、安置縣內一定數量的下崗職工,按國家、市內有關規定給予外來投資者稅收優惠。
9、工業企業年納稅在100萬元以上,新投入技術改造項目屬市級重點工業項目或高新技術項目,其技術改造資金向銀行借貸部分,由縣財政給予適當貼息。
三、收費政策
外來投資者在簽定投資協議后一年內的建設期間享受以下收費政策:
10、外來投資者在大足新辦生產性企業,按規定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縣內留成部分,按規定標準的最低限減半征收或包干付費。
11、經營性收費項目,涉及水、電、氣、閉路電視、通訊設備等在供區范圍內一律免費安裝到場。廠區內,在統一規劃、確保質量的前提下,業主可以選擇有資質的單位組織材料安裝,經營部門做好對接工作;亦可委托經營部門安裝,只收材料費和工時費,不再收取立戶費、管理費等其它費用。
12、外來投資者收購縣內企業,免收一切交易契稅和各種縣級規費。
13、外來投資者以商標、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入股新辦企業,根據雙方約定,其作價金額可按20%以內比例作為企業注冊資本金。新辦生產性企業,允許分期注入注冊資金。高新技術企業、出口產品企業,按國家規定減免有關規費。
14、凡在工業園區新辦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500萬元以上、園區外700萬元以上的,實行特殊的收費優惠。
四、特殊優惠
15、對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上市公司、國內外知名品牌等企業或投資規模大的項目,按照“一事一議”的辦法,在征地、稅收、收費等方面給予特殊優惠,實行“特事特辦”。
16、外來投資者利用縣內閑置、沉淀資產(包括廠房、設備等),可先租后買;對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且能安置一定數量失業人員的,可無償使用。
17、對外來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需辦理的各項手續實行代辦責任制,由縣外來投資全程代理室提供限時承諾服務。
18、對縣政府確定的外來投資重點企業,實行掛牌保護。
對每年納稅額位居前十位的外來投資企業,企業主要工作用車(轎車1輛)免收縣內收費公路的路橋費。
19、外來投資者落戶后,由縣政府發放“綠卡”,賦予其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特殊便利。
五、獎勵政策
20、對成功引進外來投資項目的單位或個人,分類別給予一次性計獎:引進生產性企業的,按實際到位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5%計獎;引進經營性企業的,按第一年入庫稅金的3—5%計獎;引進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屬經營性的按實際到位資金額的0.1%計獎,屬非經營性的按實際到位資金額的0.3—0.5%計獎。
對投入大、科技含量高、帶動性強、回報率高的重大投資項目,可另行計獎。
21、引進資金經縣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根據其資金利率和使用年限予以一次性獎勵:引進資金年利率與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相同,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按到位資金額的0.5—1%給予獎勵;引進資金年利率低于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或無息資金的,除享受本條上述獎勵外,另按與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差額的50%給予獎勵;引進無償資金投入生產經營性項目的,按實際到位資金的5%給予獎勵。
22、縣級各部門在工作職責范圍內向上級爭取的項目資金或政策性撥款,考慮上年度基數,相關單位可按一定比例配套工作經費,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23、對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來我縣投資的,按照規定的獎勵數額可以獎給相關人員個人。
24、對新辦企業中的法定代表人,根據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情況,縣財政給予縣級留成部分50%的獎勵。對長期在大足工作、為大足經濟建設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高等院校和大型企業的工程技術專家或高級管理專業人才,縣政府頒發“特殊貢獻獎”。
25、鼓勵中介機構、社會各界人士進行各種形式的代理招商,凡招商成功的,除享受相應獎勵政策外,受益單位還可支付一定數額的工作經費。
26、按照“誰受益、誰獎勵”的原則,對主要信息人單位及個人計獎,招商引資獎勵資金由受益方負責,縣政府統籌兌現。
六、其它規定
27、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獎勵政策的兌現由縣招商局承辦,縣財政局、稅務部門、園區管委會、企業所在街鎮鄉等參與確認,報縣政府審批后實施。
優惠政策和獎勵政策兌現分兩次進行,第一次為資金全部到位或項目竣工投產或產生相關稅收后,支付應付資金的80%;第二次為引資的項目全部到位資金后3年無撤資行為的,支付應付資金的20%。
享受優惠政策、獎勵政策的單位或個人于次年3月底前向縣招商局進行申報,5月底前由政府予以兌現。
28、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原縣里出臺的招商引資系列文件停止執行,以前簽訂的合同仍按原合同執行。外來投資者與我縣另有約定的,以約定條款為準。
29、縣內法人、自然人投資新辦生產性企業或擴大再生產,參照本規定執行。
30、如國家、重慶市出臺最新政策優于本政策,以最新政策為準。
31、本規定由大足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信息來源:大足縣地方商務之窗)
(信息來源:重慶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文章類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