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興庭/文
張小強,四川省某伐木公司總經理,一個民營企業家、一個鄉村脫貧致富的帶頭人。然而,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一次失誤,卻要讓他來頂罪。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法院為了把這一錯位的“頂罪邏輯”合法化,該法院院長甚至把法律當作交易的砝碼與被告人及親屬討價還價。“你去給你的兒子做工作,要他承認自己犯了罪,認罪我們就輕判,不認罪我們就
重判、重罰。”法律似乎成為了交易的工具。(《法制早報》6月13日、5月23日等連續報道)
這種“判辯交易”的背后,民營企業、國有企業以及當地政府的利益沖突也若隱若現。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曾形象地把國有企業比作家貓,而把民營企業比作野貓。現在看來并不是沒有道理。在有限采伐的指標下,張小強的民營公司成了國有林場的眼中釘。一旦發生涉林案件,民營企業這只“小小鳥”就這樣成了“獵人”的目標。更為可悲的是,人民法院作為第三人,本應主持公道。然而,面對這樁“冤假錯案”,讓我們來聽聽邛崍市人民法院院長是怎么說的:“我們是受當地政府的領導,有的事我們作不了主,這個你要理解。”“人民法院受當地政府領導”,這么可笑的話居然出自一個市級法院院長的口中。講了這么多年的司法獨立和司法改革,法院院長卻仍然把自己看成是政府機關的職能部門,又怎么能夠真正做到公正司法。現實之樹常青,而法律卻是灰色的。社會紛繁復雜,法律的工具性必須經由大量的人力、物力來執行。這給我們的啟示是,法官作為司法過程中最為核心和能動的要素,他的專業能力固然重要,然而,他的良知則永遠是最重要的。良知作為哲學里面一個重要的概念,乃是指理性存在的人所具有的一種善良意志、義務意識和內心法則,是在與他人取得某種一致的基礎上個人對社會普遍法則的自覺和認同。在每一個具體的司法過程中,如果沒有法官對社會普遍道德法則以及自己所承擔的職業道德責任的自覺意識和自我認同、沒有法官對自然正義原則及自然法原理的皈依,正義和公平都將是一種奢談。法官的良知從何而來?法官既然是國家機器的一個組成部分,法官的良知自然與國家制度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在這個時代,我們無法期待“包青天”那樣天生恪守良知的司法者,我們能夠期待的只能是憲政。憲政——法治基礎上的民主政治,才是保障法官良知強有力的后盾。邛崍市人民法院院長在說出“我們是受當地政府的領導,有的事我們作不了主”這樣的話的時候,就已經明確地表示了他無法做到“用自己的良知說話”。在13世紀,英國法官曾對英王說:“國王不應在任何人之下,但應在上帝和法律之下。”什么力量能夠讓當時英國的法官如此“囂張”,答案是司法的獨立和憲政體制。良知自然有天賦的力量,但行政權力的壓抑,擁有良知的法官將失去力量。在目前的制度結構中,行政部門幾乎擁有絕對的權力。比如說,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強制拆遷中,行政長官一聲令下,公安、檢察、法院傾巢而出。這也說明了這樣一個制度問題,司法系統沒有被賦予獨立的使命,它在多種權力上仍然受制于行政部門。此外,政府強大的財政權也可以牽制法院的活動,這反而使司法權受制于行政權。在這樣的情況下來談法官的良知,簡直是天方夜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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