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規章《納稅擔保試行辦法》,以規范納稅擔保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辦法》明確了納稅人適用納稅擔保的三種情形:第一,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于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應稅商品、財產、收入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
保的;第二,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第三,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扣繳義務人因繳稅爭議申請行政復議的,也可以適用本《辦法》提供納稅擔保。
《辦法》規定納稅擔保的三種形式:保證、抵押、質押。納稅人可以用其自身財產提供抵押或質押,也可以約定請第三人提供保證或以財產提供抵押或質押。納稅擔保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辦法》對納稅擔保的程序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便于稅務機關操作執行和納稅人以及其他當事人遵循。《辦法》對納稅擔保人的納稅擔保能力作了明確界定,以控制稅收風險;對可用于抵押的財產范圍、可用于質押的財產和權利憑證范圍作了規定,以便于操作執行。
《辦法》明確了納稅擔保責任: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清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對其用于抵押、質押的財產或財產權利進行強制執行;或者責令納稅擔保人繳納稅款;納稅擔保人逾期不繳納的,由稅務機關對其進行強制執行。
納稅擔保的性質與民事擔保的性質有所區別,納稅擔保在《稅收征管法》中有明確規定,是稅收征納過程中權利義務的一種體現。本《辦法》依據稅收征管法制定,是對稅收征管法關于納稅擔保的具體操作辦法,具有行政規范的性質。但納稅擔保和其他普通民事擔保在內容上、操作程序上也有許多共性的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