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投資優惠政策
頒布日期 2002-07-11
河北省《關于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修正案經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2年9月24日起施行。
關于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鼓勵外商到本省投資,維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全省國民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外國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我省境內舉辦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 設區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引進境外資金的獎勵辦法,并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章 審批登記
第四條設區市必須簡化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程序,實行外商投資項目審批的聯合辦公制度。凡經聯合辦公審批的項目,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辦理有關審批手續;需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增加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事項。
第五條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已經下放到設區市審批的外商投資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申報備案制。依照國家規定需要上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按照規定程序上報。
第六條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產業政策,投資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下的外商獨資項目、外商與非國有法人經濟組織合資合作的項目,不需要國家平衡資金的,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申報備案制度,有關部門對已備案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七條符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外商獨資項目,不以國有資產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作條件的合資、合作項目,以及屬于國家產業政策中鼓勵類的科技先導型和外向型且不需要全省綜合平衡其生產和建設條件的項目,其申辦者可以在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對實行直接登記制的外商投資項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在申辦者提交合格文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注冊登記的全部手續。
第八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事項時,應當一次告知開辦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需要提供的證件及有關資料。對符合開辦條件且提供的證件和有關資料齊全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批手續。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批手續的,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者。
第九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事項時,未按規定時限完成審批手續的,應當追究主管負責人的責任;故意刁難、推諉、拖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章 投資環境與服務
第十條與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實行政策法規公開、辦事內容公開、服務程序公開、辦事人員職責公開的行政服務公示制度,并制作相應的辦事指南。辦事指南應當準確告知本部門和單位的辦公地點、主要職責、辦事程序、辦理審批事項需要提供的證件及有關資料、辦事時限、收費標準、責任人員和聯系電話等內容,無償提供給向本部門和單位咨詢辦理審批事項的人員,并通過新聞媒體和互聯網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對重要的外商投資項目,應當確定部門和人員進行跟蹤服務,定期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審批、建設及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二條各級經濟貿易和外資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履行外商投資企業后期服務管理職責,定期召開外商投資企業管理人員座談會,聽取外商投資企業對當地投資環境的意見和建議,了解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的問題,并認真做好落實工作。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能源、交通、通信、市政和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以及資本、土地、人才、技術等生產要素市場的建設,建立健全金融、保險、勞務、會計、評估和法律服務等社會中介機構,逐步完完善市場和社會服務體系,并按照國際慣例和市場規則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在我省投資(工作)的外籍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可以根據需要由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對常住人員,根據條件依法發給一年以上五年以內外國人居留證。 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國有企業、國有股本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制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的企業,可以根據業務需要,由企業確定五名至七名業務人員,報省經濟貿易部門統一審批名單,向省外事部門備案,實行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的出國審批辦法。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主招聘企業員工,也可以委托職業介紹機構組織招聘。聘用對象由外商投資企業自主確定,勞動部門優先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設立省、市、縣三級因特網招商引資系統,并及時更新網站信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及時為境內外客商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資信息服務。
第十七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犯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享有的經營管理自主權!≈型夂腺Y、合作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中方董事傳達對企業的意見、建議,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干涉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并及時依法查處侵權行為。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受理外商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舉報事項。涉外部門應當確定一個內設機構負責外商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舉報的處理工作。承辦外商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舉報事項,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答復投訴舉報人。因投訴舉報事項復雜三十日內不能辦結的,可以延長辦理期限。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行政。在處理外商投資企業的經濟糾紛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認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承擔的連帶責任。
第四章 投資重點領域與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本省鼓勵外商在以下重點領域和方面進行投資:
(一)農業綜合開發和農業產業化項目,農產品深加工和引進現代農業技術、優質高產新品種項目,設施農業、特色農業、綠色農業、創匯農業和節水農業項目,以荒山綠化、防沙治沙、退耕還林(草)為主的生態環境建設項目。
(二)利用外商進行技術改造的項目,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推動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優化升級的項目。
(三)培育機電一體化、電子信息、生物工程、現代醫藥、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術產業項目,資源再生和綜合利用以及節約能源技術的研究開發項目,信息通信系統網絡等新興產業建設項目。
。ㄋ模┙鹑凇⑸虡I、外貿、保險、旅游、中介服務、信息咨詢和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
。ㄎ澹┙煌、能源、通信、水利、科技、教育和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落實國家統一規定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對來我省投資的世界五百強公司和研究開發機構,在用地、稅收、股權和各種配套費等方面,應當采取更加靈活的措施和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本省對引進先進技術的外商投資企業,采用下列優惠政策:
。ㄒ唬⿲σ言O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的研究開發機構,以及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以及與自用設備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以依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二)外商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作價總金額可以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五。
。ㄈ⿲猛赓Y引進先進技術的項目,外匯帳戶中的外匯不足時,可以到銀行購匯。
。ㄋ模┩馍掏顿Y的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與省內投資的高新技術開發機構享受同等收費優惠待遇。
。ㄎ澹⿲ν馍掏顿Y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于免稅目錄范圍的,可以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并依照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六)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需要免征營業稅的,需提供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書面合同、納稅人或其授權人書面申請以及技術受讓方所在地的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經省級稅務主管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七)外商投資企業的技術開發費比上一年度增長百分之十以上的,經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百分之五十抵扣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八)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成果,與國內自行研究開發的同類成果享有同等的知識產權和其他法定權益,其研究開發的成果可以向國內外轉讓。第二十四條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創匯。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型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減免稅期滿后,當年出口產值占企業當年總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后的稅率低于百分之十的,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第二十五條 外商參與我省現有企業的改組改造,擴大資本投資,可以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ㄒ唬┩馍藤彶⑽沂∑髽I,凡出資額達到該企業注冊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辦理法定手續的,該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承包、租賃國有企業的,與國有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二)國有企業以經批準的部分資產入股舉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資產評估價值,對外談判成交價格允許上下浮動,成交價低于評估值百分之十以下的,可由企業自主決定;低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超過百分之二十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ㄈ┩馍掏顿Y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將從企業獲得的利潤用于企業增資或者作為資本舉辦其他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且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百分之四十的稅款。如再投資舉辦的是先進技術型企業和產品出口型企業,且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ㄋ模⿲ιa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ㄎ澹┩馍掏顿Y企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由企業提出申請,按照權限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允許加速折舊。
第二十六條對在我省張家口、承德等貧困地區投資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可以在本省的管理權限內參照執行國家有關西部開發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本省鼓勵外商與非公有制經濟開展合資合作。外商與非公有制經濟舉辦的合資合作企業,在土地、信貸、稅費減免等方面,與同國有企業進行的合資合作享受同等待遇。對外商與民營高科技企業的合資合作項目,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優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土地使用方面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ㄒ唬⿲ν馍掏顿Y項目,屬于國家《劃撥供地目錄》的,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使用權。
。ǘ└鶕馍掏顿Y企業的實際情況,可以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等多種有償使用方式供應土地使用權;外商投資企業也可以通過合作、轉讓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三)對外商投資項目,土地出讓金、土地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可以按法定最低標準收;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外商投資企業還可以緩繳土地出讓金、土地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用。
(四)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免繳場地使用費。
(五)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先進技術型項目用地的場地使用費可以按每年每平方米二元征收;外商投資企業的場地使用費從批準之日起五年內不作調整,以后視情況適當調整,每次間隔期不少于三年,調整幅度不大于原標準的百分之二十。
(六)外商投資企業占用農用地的,由各設區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征地方案,依法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具體建設項目用地由設區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本省的國家級和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享受國家和本省給予開發區的特殊優惠政策,并在項目審批、土地、信貸等方面獲得優先支持。開發區管委會作為同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國家和本省賦予的相對獨立的管理職能和權限。有關政策另行制定。
第五章 外商投資企業的國民待遇
第三十條省政府法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清理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不相適應以及與國家和本省鼓勵擴大對外開放、利用外資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逐步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逐步擴大外商投資的領域,允許外商在我省金融、商業、保險、電信、外貿、運輸、旅游、教育、醫療和各類中介服務機構等領域、方面投資。
第三十二條 對投資在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不平衡的限下項目,可以由設區市進行外匯總量平衡。
第三十三條外匯管理部門應當簡化外商投資企業技術引進項下的售付匯管理手續。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憑企業設立時的技術轉讓協議和批準文件,辦理其技術引進項下的售付匯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限額內將外匯結算帳戶中的存款轉為定期存款!“凑諏俚毓芾淼脑瓌t,下放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的審批權限,取消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備案登記制。
第三十四條出入境商品檢驗檢疫部門應當逐步縮小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的強制性價值鑒定范圍,改進鑒定辦法,取消對外商獨資企業進口設備的強制性價值鑒定。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外商投資企業在我省融資時,允許中資商業銀行接受外方股東的擔保。允許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質押的方式向省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申請人民幣貸款。外商投資企業的所有外匯資金均可用作質押;對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可以由境外金融機構或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保證;取消外匯質押、外匯擔保項下的登記手續和對提供外匯擔保的外資銀行信用等級的特別限制!”臼【硟鹊耐馍掏顿Y企業以其外方投資者境外資產向境內中資銀行的境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資商業銀行的境外分行或者國內分行向其發放貸款!”臼≈С址蠗l件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發行A股或者B股
第三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在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環境保護、通訊、交通等基礎設施配套方面與我省同類企業享有同等待遇,收費實行同一標準。在我省投資的外商以及外商投資企業聘用的外籍管理人員,憑居留證、就業證等有效證件,在住宿、購置物業、就醫、子女就學和購買旅游景點門票等方面,與我省的企業和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按同一標準收取費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收費
第三十七條對外經濟貿易、財政、工商行政管理、國稅、地稅、外匯管理、海關和經濟貿易部門應當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并一次辦結!∪魏尾块T和單位不得利用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年檢搭車收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對外商投資企業實施年檢之外的其他檢查行為。確需進行的依法檢查,必須事先擬定檢查計劃,寫明檢查的依據、時間和內容等事項,報同級人民政府主管負責人審查。
第三十八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外商投資企業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以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權設立收費項目的部門制定的規章,省政府以及省財政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的有關文件為依據,省政府其他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不得自行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斦块T應當會同物價部門定期編制收費目錄。收費目錄應當載明收費項目的名稱、依據、范圍、標準和收費單位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向外商投資企業收費時,必須同時出示收費依據、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和行政執法證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者監制的收費票據。否則,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拒繳,并有權向財政、物價等部門投訴。財政、物價等部門接到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后三十日內,應當給予明確答復。財政、物價部門應當定期對收費情況進行審核,發現違法行為,及時依法查處。
第四十一條本省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交費登記制度。由省政府有關部門統一印制《企業交費登記卡》,發放給外商投資企業。負責收費的部門和單位在收費時,應當在登記卡上詳細登記收費項目的名稱、依據、標準、金額、批準部門、收費人和收費時間等內容。否則,企業有權拒繳。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向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費行為,應當加強監督、糾察,加大執法檢查力度。 對違反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擅自設立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由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調整或者撤銷。對違法收取的費用,由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退還。對以執法為名擅自到外商投資企業亂檢查或者亂處罰,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退還罰沒的財物。對故意刁難外商投資企業、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到企業吃拿卡要屢教不改的,將其調離現工作崗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對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的重大案件,應當追究部門和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亂收費、亂檢查、亂罰款、亂攤派等行為。各級經濟貿易、外經貿、法制、計劃、物價、財政、監察、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審計和開放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對外商投資企業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舉報制度,并公開舉報電話。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我省境內投資舉辦的合資、合作和獨資企業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下發前我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和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但是,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四十六條 省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編輯:廊坊招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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