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速我市高新技術的發展,促進國內、外客商投資,提高廊坊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做如下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和擴建的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市外投資者興辦國內獨資企業、聯營企業(對方投資不低于40%)以及高新技術產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高新技術是指:以高新科學成就為基礎的、知識高度密集的、具有高經濟效益和高社會效益的技術,如生物工程技術、航空航天技術、電子信息技術、光機電一體化技術、新能源(含高效節能)技術、新材料技術、環境保護技術、海洋工程技術、輻射技術和生物醫學工程技術等國家認可的高科技領域。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從事高新科技研究、開發、轉讓、服務、次咨詢和高科技產品研制、生產、銷售的企業。
第五條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依據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91]101號文件中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及高新技術領域。第二章優惠政策
第六條凡來我市創辦生產型企業的,在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可自由選擇地點,減半征收土地開發費和城市配套費,免收五年土地使用金。現有企業擴建生產及配套設施,減半征收城市配套費。
高新技術企業除享受上述優惠條件外,土地出讓金可在現行價格基礎上優惠25%,對投資規模在5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可優惠50%。對屬于信息產業、生物工程和新材料技術領域的高新技術項目及引進高新技術進行農業開發的項目和農業產業化的龍頭項目,經批準可免交土地開發費和城市配套費,農業項目也可采取租地的辦法。
第七條廊坊的投資者以自有房地產作價,與內外商聯合、合資、合作的生產型項目,符合城市規劃,在辦理房地產過戶時,經廊坊投資者申請,市財政局批準,所征收的房產契稅全部返還。
第八條凡在我市新建外商投資企業(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新建固定資產投資100萬元以上的國內獨企業或聯營企業,從投產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全部返還(屬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實行征后返還)。
對投資能源、農業田水利、農業產業化、城市基礎設施、社會公益事業的項目和總投資1000萬美元或3000萬人民幣以上的生產型企業以及我市重點發展的汽車零部件行業,新型建材、電子行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及新引進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全部返還(屬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商獨企業的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實行征后返還);第六至第十年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返還50%。
第九條鼓勵內、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投資,擴大生產規模。屬工農業生產項目的投資者,對原有企業增加投資和注冊資本的,在增資部分實際投入后,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核準,其增資部分所產生的利潤,享受第八條的優惠政策。
第十條對新引進的信息產業、生物工程和新材料技術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增值稅的地方分成部分,按年銷售額實行增值稅返還。年銷售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三年內由同級財政按50%返還企業;年銷售額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在同級財政返還50%的基礎上,年銷售額每增加100萬元,返還比例享受遞增3%的優惠,三年內由同級財政返還企業;年銷售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五年內由同級財政按80%返還企業。
第十一條凡屬于國家級新產品試制鑒定計劃或試生產計劃的產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產的發明專利產品,自產品銷售年度起三年內,由同級財政部門對該產品新增利潤實際繳納的所得稅實行全額返還,對新增增值稅的地方分成部分按50%的比例返還。
第十二條 對十、十一條規定的返還增值稅優惠不得重復計算。企業同時符合兩項返還條件的,只能選擇享受其中一項優惠。
第十三條以技術成果作為股本作價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省科委以上部門認定屬于高新技術成果的,其出資比例可以擴大到占注冊資本的35%。
第十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可按當年銷售的3%提取技術開發費用。
第十五條高新技術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創匯企業獎勵和分配給員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業生產經營的,個人收入所得稅實行征后全額返還。已實際分紅或退股經營的,按分紅或退股的數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六條對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的科研機構和企業自行研制的高新技術成果,其技術轉讓及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技術服務、技術咨詢和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營業稅、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按適用稅率征收。
第十七條高新技術成果擁有者愿帶項來我市工作的,其項目完成后,除項目轉達讓費外,再由政府給予重獎,獎金由財政部門從返還企業的所得稅和增值稅中扣除。項目年利稅達到500-800萬元的,獎勵20萬元;年利稅達到800-1000萬元的獎勵30萬元;年利稅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獎勵50萬元。
第十八條引進生產型企業的,由當地政府按土地出讓金總額的2%獎勵中介人。獎金分兩次支付,在項目單位付給全部土地出讓金后,支付應付出金額的50%,其余部分待項目完工之日付清;減收土地出讓金的項目,按投資規模的1%獎勵給中介人,待項目動工之日,由當地政府一次性付清。引進技術和資金對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按資金到位額的8‰獎勵中介人,資金來源由財政部門從返還企業的所得稅或營業額的10%一次性獎勵中介人。
第十九條凡應聘到我市內、外資企業工作,具有高級職稱的技術、管理人才,工作業績突出,滿二年以上的,由有關部門解決落戶問題,免收城市增容費,其家屬子女是農業戶口的,可辦理兩名農轉非(配偶及一名子女)。子女是非農業戶口在廊坊就讀的,免收借讀費。
第二十條對廊坊產業升級有帶動作用的重點立市項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寬松政策。編輯:廊坊招商網(信息來源:廊坊市地方商務之窗)
(信息來源:河北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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