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公告2005年第30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3]70號)和《關于清
理整頓現有各類開發區的具體標準和政策界限的通知》(發改外資[2003]2343號)精神,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約、產業集聚”的要求,在國土資源部和建設部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下簡稱“兩個規劃”)進行審核的基礎上,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對第三批46家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產業布局、區域功能等進行了審核。鑒于上述開發區孵化功能較完善,已形成特色產業和聚集效應,符合清理整頓的審核要求,經報請國務院批準,現予以公告。
本次公告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可以恢復正常的建設用地供應,各開發區四至范圍由國土資源部另行公布。對部分開發區在審核范圍內不符合“兩個規劃”的土地面積,一律予以核減;對未經依法批準擴區的,在符合“兩個規劃”前提下,確有擴區需要的,可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國務院審批;對未納入城市統一規劃管理的開發區,要抓緊整改;對未經審核通過的開發區,一律不得增加新的建設用地供應。各開發區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把入區企業質量,集約使用土地。
附:第三批通過審核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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