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我國保險業信息披露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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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7日 14:47 上海證券報 | |||||||||
■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無論在形式與內容上都處于初級和探索階段。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實際,保險信息披露制度應貫穿保險經營的全過程。 ■ 面對保險會計信息的特殊性、多樣性與多層次性,建立一個科學、規范、完整的保險會計核算體系是我國保險業發展中十分緊迫的任務。
■ 要制定和完善全行業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具體信息標準,構建開放型的中國保險業信息網以及完善的保險監管信息系統,從而及時披露保險機構的業務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 我國保險業信息披露制度的現狀 1、信息披露內容不全面 保險信息發布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保險客戶很難了解到較為詳細的保險信息。而且,保險機構的資產負債狀況和經營業績缺乏必要的透明度。投保人購買保險,其目的是購買風險的安全保障,即保險公司現在和未來能提供風險保障的能力,所以投保人購買保險的基礎是保險公司的信用。由于投保人缺乏專門知識,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不可能作全面了解。而保險公司由于其信用的連續性和保持流量的特點,使其風險具有長期性和隱蔽性,因此應形成一種市場機制,要求保險公司對市場披露其全面的經營信息,由專業人士對其經營狀況、財務質量、風險管理、發展前途等作出評估,并將評估情況公之于眾,讓公眾了解其真實情況并對是否投保作出正確選擇。如果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透明度不夠,投保人和潛在的消費群體就缺乏選擇依據, 2、信息披露的客觀性和準確性不足 有些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內容過于簡單,與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年報公布的規范要求相比,相去甚遠。例如投資類壽險產品,從各保險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和內容看,該產品多采取報紙披露的方式,內容為其投資收益情況,時間按月或季進行,形式單一。特別是客戶所關心的投資方式、投資渠道、投資人情況等許多方面都避而不談,或輕描淡寫不夠全面和詳細,極易產生誤導作用。加之目前的外部審計制度不夠健全,保險機構報表、數據等信息資料的公允性和真實性缺乏有效的監督認證機制。 3、信息披露的時間不及時 投資連結保險產品面市四個月后,中國保監會就下發了《投資連接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其中第十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每月至少評估一次投資賬戶中的單位價值,并向保單持有人公布";第二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作信息公告"。實際中第十條已經在執行,即每月通過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媒體公布一次投資單位價格。但第二十一條在執行中就打了折扣。信息披露時間不及時對信息使用者就失去了意義。 4、信息披露的方式不規范 幾年前,有保險公司對外宣稱其投資類險種首季度的投資回報率達22.47%。這條消息一公布,立即在各大媒體、新聞網站得到廣泛的報道、宣傳。這個投資回報率是以年利率形式公布的。其實,這一利率僅是8月8日至9月30日這53天的結算利率,并不代表今后投資收益的發展走勢。信息披露的不規范,不僅會增加客戶對產品不切實際的高回報率的追求,相應增加客戶的投資風險,而且也會給保險公司的長期發展及經營埋下風險隱患。從長遠來看,如果對信息披露不及時加以規范和約束,則會影響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 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業信息披露制度 1、保險業信息披露制度建設應遵循的原則 (1)客觀性原則。客觀性原則是指保險信息披露制度所公開的信息能夠正確反映客觀事實真相或發展趨勢,并且經得起會計準則的檢驗。要先經過獨立的精算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并出具書面報告后方可予以公布,以保證信息的客觀性。 (2)充分性原則。充分披露原則首先要求保險信息披露的內容要充分,在設計和編制會計報表時,必須正確提供保險公司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使信息使用者能全面了解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同時,信息披露的形式也要充分。不僅對內發布信息,而且恰當地向外部發布信息,信息披露的形式要多樣化,要充分利用便捷的信息平臺,并且注意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容易接受的方式來披露相關信息。 (3)及時性原則。保險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當事人對于既成事實的信息,以及對保險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應當及時予以披露。 (4)可比性原則。在保險行業內要盡可能實行統一保險信息披露制度,使各家保險公司的狀況可以作橫向比較,可以更好地滿足監管部門、被保險人、社會公眾等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建設的主要內容 (1)財務信息 會計報表、報表附注、補充報表、財務狀況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會計信息構成了一個相對完整的信息報告體系。在這其中不僅要看到一般的會計信息,更要關注保險會計特殊信息的披露。如對信息的敏感度進行有效披露; 保險公司會計政策應在報表附注中加強披露,例如各種準備金估計基礎與精算假設、資產計價方法、成本分攤原則等;披露保單持有人利益與股東利益;披露經驗調整與假設變化等。 (2)風險與風險管理信息 2000年11月,證監會一連出臺了《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6號。其中第3號和第4號分別是《保險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保險公司財務報表附注特別規定》。這兩個規定專為規范公開發行股票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而定。它們要求保險公司應披露有關財務資料、各種行業風險和公司自身風險。具體說來,保險公司應該披露的具體風險主要有:利率風險、欺詐風險、政策性風險、假設風險、資產風險、資產與負債匹配風險、再保險安排風險、人力資源風險和其他風險等。此外,保險公司應披露保險行業的概覽和背景以及保險公司自身的詳細狀況。對保險公司應披露的會計財務指標也一一列出,如各種責任準備金的提存狀況、實際償付能力和法定償付能力、法定分保業務和非法定分保業務等等,并列出了15份標準格,明示應披露的各類財務信息。 (3 )經營狀況信息 對投資者和顧客而言,經營狀況信息是進行投資和購買產品的判斷依據,也是判斷一個公司發展潛力的一個重要依據。保險公司各項業務的指標應在報表附注中分別予以披露:保費收入、分出保費、計提的準備金、賠付支出、手續費支出、退保金等。 (4)產品信息 產品的條款費率、保險責任、除外責任、風險提示、售后服務內容及渠道等。對創新型險種投資連結保險、分紅保險等的狀況還要披露其投資、收益分配情況等。在一些保險合同中,如變額壽險合同、分紅壽險、年金合同以及一些養老金合同,保險公司對所收取的保費實行獨立賬戶管理,以滿足保險合同中對于投資對象、經營策略、成本歸集、收益分配方面的特別規定。披露獨立賬戶有利于保單持有人正確評估其保單權益,方便了信息使用者的信息分析。 (5)資金運用信息。 應披露保險公司的投資理念、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同時還應披露資產與負債管理的信息。對于保險公司而言,資產負債不匹配是其主要風險之一。不匹配風險包括:持有時間的不匹配;實現收益與保證利率的不匹配;計價基礎的不匹配等。保險人應當披露其資產負債不匹配風險程度。 (6)監管信息 保險監管機構應及時披露保險法律法規、保險行業發展情況、重要監管事項、行政審批等事項。在加強償付能力監管的形勢下,償付能力的信息披露有著重要的意義。保險人的償付能力對于其成功運作至關重要。監管部門、保單持有人、評級機構與金融分析人員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特別感興趣。 3、建立適合國情的保險業信息披露制度的對策 (1)改進保險信息披露方式,使之貫穿于保險經營的全過程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對各項信息的披露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內容上都處于初級和探索階段。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實際,保險信息披露制度應貫穿保險經營的全過程:產品銷售前,要求銷售人員客觀公正地向客戶全面介紹產品的保險保障和投資功能,建立客戶對投資回報的合理預期,避免誤導客戶;產品銷售后,要求保險公司定期、如實地披露產品的經營情況,如投資方式、方向、投資人資料、存續期內的收益和費用扣除項目等;信息發布應遵照嚴格的程序及方式,由職能部門進行評估,由CPA進行審計。 (2)加強保險會計核算體系,保證信息披露的客觀性 面對保險會計信息的特殊性、多樣性與多層次性,保險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必須依賴于保險會計核算體系的完善。然而,由于保險業務的專業性與復雜的計算技術使得其在信息披露原則、內容與方式上存在著特殊的規律。目前我國保險會計信息失真、信息披露不足和信息誤導,是造成保險會計信息披露制度難以有效運行的原因之一。同時保險會計核算體系不完善,使得保險公司參與資本市場的運作存在一定的困難。因此,建立一個科學、規范、完整的保險會計核算體系是我國保險業發展中十分緊迫的任務。同時,強化審計制度,建立公估機構、CPA對保險公司的審計,保證保險信息的客觀性。 (3)提高保險信息化水平,建立和完善保險業監管信息系統 當前,信息化和信息資源的利用不僅成為保險公司生存的基礎,而且是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捷徑。保險信息化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決定我國保險業信息披露的質量與速度。 推進保險業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保險業監管信息系統。要制定和完善全行業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具體信息標準,構建開放型的中國保險業信息網以及完善的保險監管信息系統,從而及時披露保險機構的業務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要充分運用現代電子化手段,改善信息傳遞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準確性,加強對保險業風險的實時監管。要建立和完善保險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做到有嚴密的風險控制、經常的風險監測、及時的風險報告、審慎的風險評估,并按不同的監管責任,提出防范和化解保險業風險的預備方案,妥善處置保險業風險。 (4)滿足多重信息使用者,保證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保險監管部門通過規范和監控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定價過程以及經營方式來確保保單持有者的利益。監管部門關心保險公司的財務信息,特別關注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其對保險信息的使用,是維護整個保險體系健康成長的必要條件。 被保險人一般不會注意到保險公司的財務報告,他們更關心的是保單的信息。而保險合同是復雜的法律文件,非業內人士很難理解其中內 容。因此,監管部門要防止保險公司使用誤導性保單措辭,要求用規范的語言書寫保單,特別是在銷售環節,要求對保單條款的內容準確地披露。 股東是最主要的投資者,他們必須獲得保險公司的足夠的財務報告信息。例如人壽保險公司,金融衍生工具型保險產品具有投資功能,保單持有者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利益和其他約定利益有要求權。關于保險公司的投資狀況和收益水平的信息的披露,對于他們而言,是至關重要的。 建立保險業信息披露制度的意義 在加入WTO的條件下,保險業的信息披露問題,即保險業為誰提供信息,提供什么信息,披露信息的程度及披露信息的方式,已經成為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關心的問題。 建立我國的保險業信息披露制度,對于加強保險監管、保護各類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的市場秩序,實現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都有著重要的實際意義。 1、建立保險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被保險人對保險機構、保險產品的認知程度是極為有限的,即使是一個高度透明的企業,消費者也難以對它了如指掌。不知情的需求者與知情的供給者之間的交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保險監管機構要維持公平,可行的辦法就是通過法律和規則,對供給者的行為進行必要的制約,同時提出一些強制的信息披露要求,讓需求者盡量知情。鼓勵需求者自覺掌握盡量多的信息和專業知識,提高判斷力,并且對自己的選擇和判斷承擔相應的風險。 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市場經濟需要競爭,沒有競爭就沒有活力,沒有競爭就沒有繁榮,沒有競爭就沒有公平。但競爭必須有規則。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可以將市場上各種信息、動態明朗化、公開化。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有效、充分的信息來維護保險市場的秩序,達到公平競爭的目的。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 這是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客觀要求和自然延伸。如果保險體系的運轉是安全和穩定的,那么,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就有了必要的基礎和條件。 相反,如果整個保險體系的運轉是不安全、不穩定的,那么,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就難以保障,市場秩序也難以維護。同時,根據信息的風險提示,監管部門可以將某些保險機構強制退出市場,來保證保險市場整體的安全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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