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孫汝祥6月16日北京報道今天上午,《中國金融法治(2005)》首發暨理論研討會在中國社科院舉行。來自法學界、金融學界、金融事務界和金融業監管界的人士對中國金融法治建設展開討論。與會者普遍認為,我國金融法治建設雖有長足發展,但要建立健全并加以完善仍任重道遠。
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法律制度研究處處長朱紅在演講中指出,要改善金融環境,就必
須健全金融交易法律制度,明確金融法律制度定位和法律關系,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建立基本的民商法律制度,改善市場制度,要通過《合同法》來實現對財產權的保護;通過《物權法》清晰界定充分保護財產權和擔保權,在《物權法》當中應該不區分所有制的形態對財產權進行充分平等的保護,建立高效的物權登記制度,完善動產擔保制度,建立浮動抵押制度;把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企業破產的惟一條件,建立我國欠薪保障金機制,建立健全金融市場法律化退出機制;積極探索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維護金融穩定;完善刑事法律制度有效打擊金融犯罪。
中國銀監會法規部主任黃毅認為,中國銀行業法律法規還有很多需要檢討之處:法律體系上,政府部門的規章,包括銀監會的規章有很多互相矛盾之處,前后不搭配;新的金融理念還沒有完整的定義;立法技術的專業性不夠高;立法滯后,不完整,缺罰則;法律泛濫。
“社會發展到什么階段,法律也要跟到什么階段,另外要加強執法的嚴肅性和處罰力度,同時應注意把它們放在整個社會環境中考慮。”證監會研究中心副主任馮戎說。
中國保監會發展改革部主任袁力在發言中表示,保險經營的高負債性、廣泛社會性和持續性的特點決定完善保險公司治理是加強保險監管的必然要求。保監會對我國幾個主要保險公司治理情況的調研顯示,各個公司治理水平參差不齊,仍然存在很多問題,主要問題是公司治理失靈。表現在三個方面:大股東操控;管理層控制;來自地方行政部門和社會組織的外部干預。
袁力強調,中國要在充分吸收國際保險監督管理核心原則的基礎上,結合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盡快地建立和完善我國的保險公司治理的立法。第一,要加強董事會的建設。保險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審計與風險管理委員會,由獨立董事擔任主任,由財務精算專業人士組成。它應當對公司的風險和內控執行情況進行定期的評估,且向董事會和監管部門報告。要提高董事會的獨立性和專業性,要加強對董事的教育和風險提示。是要建立外部獨立審計報告制度。第二,立法要明確關鍵職位任職資格合適要求,要重視精算師的作用。第三,董事會要對內控制度的建立和有效性負最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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