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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證券法應貫徹發展基調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7日 08:36 上海證券報

    北京消息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昨日在京發布其研究成果出版物《中國金融法治(2005)》(以下簡稱《法治》),該書提出,修改證券法應始終貫徹發展的主基調。

    金融所認為,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不僅要重視規模的擴大,更要重視質量提高和結構優化;證券市場的發展應是貫徹市場機制的發展;證券市場發展的目標
模式應是"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證券市場的發展過程也將是其國際化的過程。

    就具體的修改條款,《法治》提出,就證券法第6條有關金融分業經營的規定,增加"證券業實行業務監管"的內容。所謂"業務監管",指監管機構不再按照機構監管原則對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以行政隸屬關系進行監管,而是根據各類金融機構經營證券業務的行為進行監管。為適應混業經營的趨勢,建議將證券法第6章的標題"證券公司"改為"證券經營機構"。

    由于我國證券發行將逐步由核準制走向注冊制,《法治》認為沒有必要以法律形式確立股權發行審核委員會,因此建議取消第14條中有關設立發審委的內容。

    《法治》建議,證券法修改應為證券產品創新留下可操作余地,具體包括:改變"股票"和"公司債券"的排序,以反映債券的基礎性,保證債券的證券品種創新空間;將"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它證券"修改為"其它合法證券",原因在于并不是每種證券產品創新都一定需要國務院的認定,特別是一些基于基礎性證券的權益分離創新。

    此外,適應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需要,應將第三章有關"證券交易所"表述改為"證券交易所、場外交易市場及其它證券交易場所",并對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所需投資和組織機制做出明確規定。將單一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改為"證券交易方式由各證券市場根據具體情況在交易規則種確定,并報國務院授權的證券交易監管機關核準"。將35條單一的"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改為"可采取現貨交易、期貨交易、期權交易及其它交易方式"。并增加有關"做空機制"條款,并因由此帶來的融資融券行為,取消相應禁止規定。

    就規范證券市場方面,建議如下:第三章第二節中,將批準證券上市的權利和職能歸還證券交易市場組織機構;細化第49條有關上市公司終止上市的規定;就規范證券交易市場組織建設作相應規定和修改。

    《法治》還就健全監管體制,規范監管行為等方面法律規定修改提出了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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