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廣州6月16日電
國家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如何明晰采礦權,調整煤礦礦藏資源費的收取辦法,以改變采礦收益權分配嚴重不合理的現象。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在此間出席“安全生產萬里行”啟動儀式時說。
今年6月1日,國務院原則通過了國家發改委起草的《關于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李毅中透露,其中有一條,就是擬把煤礦礦藏資源費的收取,由現在的以產量和銷售收入作基數,改為以儲量為基數。比如,一個投資者占用了一定的煤炭儲量,不是像現在這樣等采出煤炭以后再繳納資源補償費,而是在獲得開采權之前就必須繳納一筆“資源占用費”。
分析人士認為,如果相關辦法盡早出臺,有望改變目前煤礦開采中存在的產權不清和利益分配嚴重倒掛的現狀。明晰采礦權歸屬,可以迫使投資者放棄透支性開采的短期行為。同時也能促使投資者保證必須的安全投入,有助于減少發生礦難事故的幾率。
近幾年宏觀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煤炭需求量放大,價格高企。高額利潤刺激下,眾多私人投資者紛紛進入煤炭開采行業。現行管理體制下,很多私人投資者通過無償劃撥方式或者僅僅象征性繳納一筆手續費,即可獲得煤礦開采權。開采出煤炭后,礦主只需按銷售收入的1%左右繳納一筆資源補償費。
“這樣,前期勘探的投入,也遠遠不能收回。”李毅中說。煤礦礦藏埋在地下,地勘部門首先需要普查,然后進行詳查,之后才能拿到煤炭的探明儲量。這之后還必須進一步精查,方可做可行性研究,然后才能做開采設計、建設煤礦。
前期勘探投入巨大,計劃經濟體制下,一直由國家承擔。目前,每年國家財政在勘探礦產資源上的投入達數百億元。但一些煤礦的采礦權卻以近乎無償的方式為一些投資者取得。國家不僅無法收回勘探投入,也無法從煤礦開采收益中提取足夠的資金用于再分配。事實上,1986年出臺的《礦產資源法》并未規定相應的利益均衡機制,以補償那些世代居住在產煤區的居民。由此引發了大量當地居民與煤礦礦主爭奪開采權的惡性事件。
據山西省晉城市郭京州等23名市人大代表提交的一份建議案顯示,在該市,除為數不多的地方仍堅持集體經營外,多數村實行由個人或個體聯戶承包經營方式,不同程度地存在掠奪性開采等問題。據調查,該市鄉村煤礦年凈收入多為數百萬元乃至千萬元以上,但上繳國家利稅卻保持在20萬元左右(在鄉鎮多為包稅制),上交集體承包利潤也大多未作調整,基本在20萬元以下。造成國家、集體、個人收入比例嚴重失衡,農村兩極分化趨勢日益加劇。
資料顯示,占山西省高平市人口萬分之三的煤礦老板人均年收入在500萬元左右,其存款總額占全市總額的30%,而當地低收入人群的人均年收入僅區區500元。
按照國家發改委這份尚待完善的指導性意見,投資者如果要取得某個煤礦的開采權,必須先通過類似競買的方式,先行向國家繳納一筆“資源占用費”。
“對政府來說,這回收了之前的投資。可以拿這筆錢去作進一步的勘探。也可以拿這筆錢作煤礦枯竭后的轉產和職工安置。對于礦主來說,尚未開采即繳納大筆資源占用費,也促使他們精心設計,精心開采,提高回采率。”李毅中說。
據悉,由于目前產權不清,很多私人投資者在無償拿到國家礦產資源后,哪里好采,就在哪里“啃”一口,碰到不好采的就扔在那里。這種只顧眼前利益的透支性開采導致私人投資煤礦回采率低下。
數據顯示,我國煤礦回采率平均只有35%。其中國有煤礦回采率相對較高,比如神華回采率達到80%以上。而一些鄉鎮煤礦回采率僅僅只有15%,有些甚至低至10%。“資源浪費太可惜,簡直不亞于犯罪!”李毅中說。
現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和激勵機制下,很多私人投資者獲得采礦權后,一年時間內即可收回成本,第二年即可獲得高額利潤。在這種情況下,一些黑心老板為了短期利益,與當地政府官員勾結,置最起碼的安全標準和安全投入于不顧,瘋狂追逐短期利益。這被認為是礦難頻發的根本原因,也在客觀上為“官煤勾結”這種腐敗現象的產生提供了動力和土壤。
明晰煤礦產權帶來的另一個好處,就是激勵煤礦投資者著眼于長遠預期,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增加安全投入以提高煤礦開采的安全系數。投資者尚未開采即預付了大筆“資源占有費”,為了收回成本和賺取利潤,必然想方設法增加安全系數以延長開采周期。否則,一旦發生礦難事故,他們的投資將前功盡棄。
“這是個源頭治本的辦法,我也希望盡量早一點出臺。”李毅中說。
但這個正在醞釀當中的辦法也面臨一些“技術性”困難亟需解決。國土資源部下屬研究機構的一位專家表示,如果將探明儲量拿出來拍賣,首先需做到精確勘探儲量,避免投資者以過低成本獲得高儲量煤礦的情形出現。但礦藏深埋于地下,要使儲量信息精確,國家必須花費巨大的勘探投入,還必須在投資者獲得采礦權后的開采過程中定期進行勘測。這大大增加了國家的管理成本和征繳“資源占用費”的成本。
據悉,即便在國土資源部內部,對這個正在醞釀的新辦法的態度亦分為兩派:一派如上述觀點認為缺乏操作性;另一派,則認為該辦法可行。
持贊同意見的觀點認為,完全可以借鑒西方“風險勘探”的思路。投資者必須明確意識到他們的風險———購買煤礦的實際儲量,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探明儲量。投資者完全可以在國家探明儲量的基礎上進行風險評估,可能虧本,也可能占個大便宜。
無論如何,多數專家都認為,通過明晰產權的方式可以杜絕投資者的短期行為,并盡量減少礦難的發生。但上述專家提醒,政府應同時理順現有的管理和執法體制。很多礦主都抱怨,他們經常受到擁有各種執法權的官員的“騷擾”。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投資者的長遠預期。“這鼓勵了礦主們的短期行為。”一位專家說。
據悉,山西省臨汾市和呂梁市已經就此展開相關試點。為取得采礦權,一些投資者不得不開始學習如何參加競拍。“由于政府內部對收繳的這筆費用的分配和用途尚存有不同意見,目前改革還沒有進一步的推進。”一位熟悉試點情況的人士說。
作者:記者 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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