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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機構不得誤導視聽 央行規范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批露行為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7日 04:14 中華工商時報

  【記者徐思佳16日北京報道】中國人民銀行今日發布公告稱,為規范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行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債券市場發展,人民銀行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并公布實施《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

  根據《規則》要求,資產支持證券受托機構(以下簡稱受托機構)的信息披露應通過中國貨幣網、中國債券信息網以及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受托機構應保證信息披露
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規則》規定,受托機構應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的第五個工作日,向投資者披露發行說明書、評級報告、募集辦法和承銷團成員名單。發行說明書中應說明資產支持證券的清償順序和投資風險,并在顯著位置提示投資者:“投資者購買資產支持證券,應當認真閱讀本文件及有關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獨立的投資判斷。主管部門對本期證券發行的核準,并不表明對本期證券的投資價值作出了任何評價,也不表明對本期證券的投資風險作出了任何判斷”。

  受托機構應在每期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結束的當日或次一工作日公布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情況。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受托機構應在每期資產支持證券本息兌付日的三個工作日前公布受托機構報告,反映當期資產支持證券對應的資產池狀況和各檔次資產支持證券對應的本息兌付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公布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受托機構報告。

  受托機構應與信用評級機構就資產支持證券跟蹤評級的有關安排作出約定,并應于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資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蹤評級報告。

  召開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至少提前30日公布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并于大會結束后10日內披露大會決議。(17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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