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審計廳消息,為全面落實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自治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的指導意見》。《意見》要求,對領導干部或企業領導人員授予個人榮譽、任免、調任、辭職或退休,應參考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意見》要求,從2005年起,各級黨委、政府委托的經濟責任審計數量要占到三分之
二,“任中審計”或“離任前審計”制度要逐步落實。各地、各部門對領導干部或企業領導人員進行廉政工作、行風評議或授予個人榮譽時,應當參考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有未結經濟責任事項或對重大違紀違規問題有直接經濟責任的領導干部,不宜作為候選人。對列入審計計劃的領導干部,必須堅持先審計、后離任原則,審計結論未下達之前,不研究任免事項,不辦理調任、辭職或退休手續。凡在審計中發現有嚴重經濟違紀違規問題和對違紀違規問題負有重大經濟責任的干部,必須明確追究責任后,方可考慮調整。
《意見》要求,審計機關對領導干部任期內違反財經紀律和廉政規定的問題,認為應當追究經濟責任、黨紀、政紀責任的,要依法嚴肅處理,不能用經濟處罰替代黨紀、政紀的處理和法律責任的追究;重大事項和典型案例,應當及時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必要時,審計機關可將審計的疑難案例和重大事項,提交本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討論,經各成員單位研究通過后,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調查處理。(信息來源:寧夏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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