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務廳文件
關于對行政許可法貫徹執行情況開展效能監察的實施意見
寧商通(2005)14號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監察廳法制辦關于對行政許可法貫徹執行情況開展效能監察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05]83號)精神,經研究決定,6月至10月我廳對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情況開展效能監察,現結合本廳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商務部門政府職能轉變,保障依法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促進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二、 效能監察的范圍和內容
本廳對行政許可法貫徹執行情況開展效能監察工作由監察室和政策法規處牽頭組織,圍繞行政許可設定、實施以及行政許可實施后的監管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處室(部門)是本廳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處室和自治區鹽業管理局。
(一)、開展對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本廳有關處室和自治區鹽業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和實施許可后的監管中,有無以下違法違紀行為:
1、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 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時,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
4、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時,未依法說明理由;
5、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6、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7、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
8、擅自收費或者不按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
9、其他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行為。
對發生上述行為的,責令其改正。對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開展對行政許可辦理效率的檢查。監督檢查廳機關有關處室和自治區鹽業管理局是否根據行政許可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優化了辦理程序;是否簡化了審批手續,提高了審批效率。
(三)、開展對行政許可實施后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廳機關有關處室和自治區鹽業管理局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職責,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六章監督檢查的要求加強對行政許可實施后的監管工作。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許可后是否存在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問題,發現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 效能監察的方法和步驟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的《實施意見》安排,本廳對行政許可法貫徹執行情況開展效能監察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6月份,摸底清理階段。一是廳機關有關處室和自治區鹽業管理局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進一步理清自治區人民政府67號令和75號令公布的由我廳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文件依據。除法律法規設定、國務院公布保留和自治區依法設立的行政許可項目外,其他行政許可項目均應取消或調整;對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作為商務部門實施管理的必要手段確需保留的,要制定規范措施,切實加以規范。二是進一步整理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由我廳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辦理程序,將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文件和辦理程序在本廳辦公場所和商務廳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對取消和調整的行政許可項目也要向社會公布。行政許可公示工作統一安排進行。同時進一步完善舉報投訴措施,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階段:7—8月,自查自糾階段。采取廳機關有關處室、自治區鹽業管理局自查和廳監察室、政策法規處聯合抽查的方式,開展對重點檢查內容的自查自糾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梳理,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完善審批工作機制,簡化手續,減少環節,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方便群眾辦事。認真受理投訴和舉報。
第三階段:9月1日至20日,配合抽查階段。配合自治區監察廳、政府法制辦做好對自查自糾和辦理投訴舉報情況的重點抽查工作。
第四階段:9月21日至10月底,總結階段。廳機關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處室和自治區鹽業管理局要對本處室(部門)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和開展效能監察工作進行總結,并于10月1日前將總結送交廳政策法規處和監察室。政策法規處和監察室對本廳行政許可法貫徹執行情況開展效能監察工作進行總結,按時報送自治區監察廳和政府法制辦。
四、工作要求
廳機關各處室和自治區鹽業管理局要充分認識對行政許可法貫徹執行情況開展效能監察的重要意義,要把對行政許可法貫徹執行情況開展效能監察同當前正在進行的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結合起來,同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設責任政府法制政府工作結合起來。要采取多種形式做好本次效能監察的宣傳工作,推動監督檢查工作扎實有效地開展。要結合電子政務建設促進行政機關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要認真總結貫徹行政許可法過程中好的做法和經驗,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建立健全對行政許可法貫徹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的長效機制,使監督檢查工作逐步做到制度化、規范化。2005年5月31日附件: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由我廳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1、自治區人民政府第67號令公布的由我廳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12項):
(1)審查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批準(商務廳市場運行調節處);
(2)食鹽定點生產許可審核(自治區鹽業管理局);
(3)食鹽生產中添加營養強化劑或藥物審批(衛生廳、商務廳市場運行調節處);
(4)食鹽準運許可(自治區鹽業管理局);
(5)食鹽批發許可(自治區鹽業管理局);
(6)食鹽零售許可(市級、縣區級鹽業管理局);
(7)工業鹽運輸許可(自治區鹽業管理局);
(8)拍賣企業資質審批(商務廳市場體系建設處);
(9)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審批(自治區畜禽定點辦);
(10)進出口貨物許可(商務廳對外貿易處、機電產品進出口處);
(11)重要工業品、重要農產品配額審批(商務廳對外貿易處);
(12)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審核(商務廳外國投資管理處)。
2、自治區人民政府75號令公布的由我廳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4項):
(1)與境外合資、合作舉辦社會福利機構審批(民政廳、商務廳外國投資管理處);
(2)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商務廳市場體系建設處);
(3)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資格審批(商務廳商業改革發展處);
(4)鮮繭收購資格認定(商務廳市場運行調節處)。
(信息來源:寧夏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文章類型:
|